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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东、承租人和货主出于各种商业原因,让其各类子公司和相关公司在特殊领域内参与经营活动,这是航运界的惯例。特别是石油公司,例如美孚、汉斯、切伏龙等公司就是很好的例证。现在主要的商贸公司,如卡其尔、雷诺思、阿尔克及很多日本公司也是这么做的。因此我将在专题中谈及可能会经常出现问题,也就是公司集团的成员根据美国法律对含有仲裁条款合同的签字,如租船合同,能否对公司集团其他未签字的成员具有约束力,或对他们创制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