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不可量物侵害法律构成之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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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不可量物侵害是一个有很多争点的问题,其中之一就是不可量物侵害制度的法律构成,即应将其置于民法中的哪一部分来进行规定,两大法系甚至同一法系的不同国家对此都有不同的设置,笔者在比较了两大法系的制度设置后就我国立法上对不可量物侵害的法律构成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 不可量物 不可量物侵害 法律构成 相邻关系法
  
  一、问题的提出
  
  不可量物侵害是指煤气、蒸汽、臭气、烟气、煤烟、热气、噪音、震动、光、辐射性物质及其他类似的物质侵入相邻不动产造成的干扰性妨害或损害。[1]随着不可量物侵害纠纷的日益增多,两大法系的各国都对该问题的解决提出了相应的制度设计,但是由于各国法律传统的差异,决定了他们在处理这一问题时所采取的法律手段会有所不同,这又突出表现在他们处理不可量物侵害的法律构成 [2]和法律要件这一前提问题上有明显差异。正是这种差异决定了我们对它的研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从而便于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不可量物侵害制度的法律构成。
  
  二、两大法系的立法例
  
  对不可量物侵害制度,不同的国家予以不同的称谓,同时由于各国法律传统和立法背景的差异,他们处理这一问题的法律构成和法律要件也就存有明显差异:德国称为“不可量物侵害”, 是将其置于第三编物权法第三章所有权第一节所有权的内容中,是作为相邻关系的一种具体类型来加以规定的;法国称为“近邻妨害”,是通过判例的形式专门以侵权行为责任加以构成的,即依据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来解决近邻妨害纠纷;日本称为“公害”,是通过适用“忍受限度论”等来规制这种侵害,基本上还是以侵权行为责任为依据来加以构成的,只是为了适应需要做了适度的修正;英美国家称为“私益妨害”, 由于无所谓物权请求权制度,因而通常将其归入侵权行为法范畴,其法律效果以损害赔偿为中心。
  通过比较分析不难发现,对于不可量物侵害的法律构成不外乎三种:其一,物权法相邻关系的法律构成,如德国;其二,纯粹侵权行为法的法律构成,如法国、英美国家;其三,侵权行为法与物权请求权的混合构成,如日本。
  
  三、我国不可量物侵害法律构成之分析
  
  那么我国构建不可量物侵害制度时应该采取那种法律构成呢?笔者认为,结合法律原理和我国现行立法状况,我国应该采取相邻关系法的法律构成。具体阐述理由如下:
  1.由不可量物侵害的产生基础所决定
  不可量物侵害常常发生在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并且多基于其依法行使自己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而产生。具体地说,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基于其权利,可以在自己的不动产内经营工商业活动或从事其他活动,而这些活动又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不可量物侵入他人的邻地,造成邻人对其不动产使用、享用的不利益,侵犯邻人的利益。同时该邻人基于其所有权或使用权又享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可以要求相邻的加害方排除侵害,这就使双方发生了利害冲突,需要调和。从这个角度来说,不可量物侵害正与相邻关系的内容相合,应该能够纳入相邻关系法的范畴。
  2.由侵权行为法构成所存在的缺陷及相邻关系的本质所决定
  虽然將不可量物侵害制度依侵权行为法构成具有一定的实益,即可以扩张权利主体的范围,不以相邻关系为限,并可以将损害赔偿的范围扩及于精神损害赔偿,但是,这种构成却存在着法理上不能宽恕的缺陷。法理上,侵权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为此,侵权责任的法律规范具有强制性,行为人对受害人的民事责任不能随意放弃或拒绝。那么,在不可量物侵害制度依侵权行为法构成,且加害人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情况下,经由利益衡量而减少适用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则是有违该法理,有些解释不通。而这点上,相邻关系则发挥出侵权行为法构成所不具有的优势。因为,相邻关系的本质就在于调和相邻不动产的利用,用王泽鉴先生的话说,相邻关系“在规范内容方面,必须考量土地所有权人自由行使其权利是否具有值得保护的利益,并衡酌邻地所有权人是否有得干预他人所有权范畴的优势利益,而为合理必要的利益衡量”。[4]所以,相邻关系本身即蕴含着“两造权益依存之衡量”,是运用利益衡量的结果,既然如此,如果经过利益衡量需要继续运营产生不可量物侵害的活动或其他原因行为而扩大受害人的忍受义务也在情理之中。所以,将不可量物侵害制度以相邻关系法加以构成比较合适。
  3.由法律体系协调性的要求所决定
  我国在构建不可量物侵害制度时应该立基于本国国情、现行立法体系。我们说环境侵权与不可量物侵害在实际场合虽有相互交融的现象,但两者毕竟又是不同的,所以在很多虽不构成环境侵权却构成不可量物侵害的情况下(如不可量物造成的侵害虽未超过法定的标准却造成重大的妨害),就显出了《民法通则》第124条救济的不足,因此,需要补充规定不可量物侵害,但是如果再在侵权行为法中规定,则不免有立法的重复之嫌,所以,只有在相邻关系法中规定不可量物侵害制度,才能既可以弥补法律的漏洞,又可以避免立法的重复,从而达到法律体系协调的效果。
  
  参考文献:
  [1]章建春刘小琴许岗:不可量物侵害若干问题探讨[J].法律适用,2002,(8):72
  [2陈华彬:《法国近邻妨害问题研究》.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5卷[M].法律出版社,1996
  [3]杨立新:《侵权法论》(第二版)[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39~40
  [4]王泽鉴:《民法物权》(通则 所有权)[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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