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视无形资产隐性流失之痛

来源 :法制与社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rstkjs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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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破产企业知识产权具有价值评估的不确定性、权利处置的复杂性、资产流失的隐蔽性三个特性。当前我国破产案件的审理往往忽视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评估变现,造成企业无形资产的隐性流失,应通过完善破产程序中知识产权的相关立法,规范破产企业知识产权的评估管理,健全破产企业知识产权的变价机制,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明确破产案件所涉知识产权纠纷由具有专门审理资质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等路径加强对破产企业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关键词 破产企业 知识产权 司法保护
  作者简介:石亚男,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
  事例一:2002年3月,南京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破产。2004年1月,企业资产破产拍卖时其著名的“园”字牌冠生园注册商标没有包括在内。
  事例二:2008年2月,石家庄市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宣告破产。2009年4月,“三鹿”品牌、相关保护性商标及三鹿集团的12项专利技术以整体打包的方式作价730万元人民币售出。
  事例三:2009年6月,美国通用汽车公司申请破产保护。后通用汽车与四川腾中重工业机械有限公司达成初步协议,以近5亿美元的价格,将旗下悍马品牌出售。该协议最终未能获得中国政府批准。
  事例四:2009年1月,加拿大北电网络公司申请破产保护。2011年6月,以苹果(Apple)为首的巨头联盟以45亿美元的巨资击败Google为首联盟,买下北电约6000件专利,而这些专利的账面价值可能低于2亿美金。
  从上述事例,我们不难看出,同是破产企业,其拥有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命运却大不相同。实践中,我国企业破产时,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易被忽视,在资产评估中多被低估,这种现象不仅造成破产企业财产的隐性流失,损害债权人利益,也不利于知识产权的延续。因此,忽视知识产权已成为一些破产企业的清算之痛,而如何防止知识产权的隐性流失,切实保护破产企业的无形资产,亟需我们进一步探讨。
  一、破产企业知识产权的类型与特征
  (一)破产企业知识产权的类型
  知识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其属于民事权利,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与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知识产权通常分为版权和工业产权两类。版权主要指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邻接权;工业产权则是指工、商、农、林、和其他产业中具有实用经济意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等。破产企业的知识产权属于无形财产,是破产企业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破产企业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二)破产企业知识产权的特征
  破产企业的知识产权除了具备法律确认性、独占性、时间性、地域性等特征外,还存在如下特性:
  第一,价值评估的不确定性。一般而言,企业在正常经营时所拥有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价值明显,而一旦进入破产程序,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价值往往大幅缩水,如前文所述事例二中的“三鹿”品牌,2006年的评估价值高达149.07亿元,而在破产拍卖时,价格缩水至评估价值的1/2000。但也有例外,如事例四中加拿大北电网络的专利技术,破产拍卖的价格远远高于其账面价值。分析个中原因,不同行业、不同技术形态的企业,对知识产权的敏感度存在差异。如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不易贬值,传统产业的企业知识产权所占资产比重小,价值低,破产时就极易贬值。
  第二,权利处置的复杂性。破产企业知识产权的处置相比正常企业而言更为复杂,涉及知识产权客体种类繁多,不仅有知识产权的转让、许可、评估或质押,往往还牵涉到知识产权的权属或侵权纠纷。此外,破产企业知识产权处置的目的是使现有的知识产权获得最大价值的变现,因此权利处置的重点在于如何将拥有的知识产权客体进行转让、许可、评估、拍卖,变现为可分配的财产,而正常企业更注重知识产权的创造、宣传,从战略角度对知识产权的整体进行研究和利用。
  第三,资产流失的隐蔽性。由于企业破产清算时,重点关注有形财产的清算拍卖,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的处置不得重视,资产隐性流失现象非常严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通过调查统计南京所在辖区法院审理的破产案件,发现有近一半未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即使评估,也是价值明显偏低或者有估无价,如有些20世纪70、80年代的著名商标有估无价,更有甚者,一些破产企业在整体拍卖和转让中将商标作为零资产处理。
  二、我国破产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困惑
  (一)立法不完善
  《企業破产法》仅在第69条中提到知识产权,该条款规定了知识产权转让时管理人应尽的报告义务,却未明确规定破产企业的知识产权的范围及处置程序,如尚未得到法律确认的、但可为企业带来利益的专有技术,是否属于破产企业的知识产权范畴;破产企业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的处置机制等等,还需要立法的进一步规范。
  (二)评估机制不科学
  破产企业的资产评估是确定企业财产现价,制定破产财产变现和分配方案的重要手段。我国目前的评估体系不完善,没有专门的资产评估法规范评估行为,评估方法多样、评估人员素质也参差不齐。破产企业的无形资产评估几乎都走走过场,象征性地赋予其价值甚至忽略不计,有的甚至出现遗漏、零评估或流拍等现象,导致很多破产案件知识产权评估的结果不能令人信服。
  (三)变价机制不健全
  目前我国无形资产的流动市场并不完善,破产分配时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一些无法变价的知识产权,这部分资产该如何处理,《企业破产法》没有规定。实践中,有债权人愿折价抵债权的,价格合理,经债权人会议同意,可以该项知识产权折价分配;当没有债权人愿意接收的,对于这些知识产权要么忽视置之不管,要么无偿转让给他人。这不仅有损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不利于知识产权的延续。   (四)破产管理人制度不完善
  首先,管理人的选任机制有待完善,管理人的素质往往良莠不齐,知识面单一,缺乏知识产权相关知识及相应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经验;其次,管理人的责任及监督制度不健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公正客观与否,直接关系到破产程序能否顺利进行,如果管理人对企业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疏于管理,破产企业知识产权的价值就极易流失。
  (五)知识产权纠纷管辖冲突
  破产案件受理之前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等的规定,关于破产企业的民事纠纷由原审法院审理;而破产案件受理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破产企业的知识产权纠纷管辖法院是中级人民法院还是受理破产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实践中,这一司法管辖冲突问题极大地困扰着司法工作,也不利于保护破产企业的知识产权。
  三、我国破产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有效路径
  (一)完善破产程序中知识产权的相关立法
  建议出台破产程序中知识产权处置的实施细则:第一,明确破产企业知识产权的范围,从广义上讲,知识产权既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和集团电路布图设计权等智力成果权利,也包括商标权、地理标志权、企业名称权、字号权、商号权、域名权等标识性权利,还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权等权利。第二,规范破产实务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包括清查破产企业的知识产权资产状况,确定知识产权创造人员,查明知识产权的权利状态,规范实施、转让、许可或质押知识产权的步骤,决定对知识产权权利的维持或放弃等。第三,规定知识产权审计、评估、变现的操作流程。第四,规定破产程序中知识产权权属或侵权纠纷的处理。
  (二)规范破产企业知识产权的评估管理
  破产企业知识产权的评估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评估应以转让为目的;二是评估价值需要快速变现,评估价值可能低于正常的转让价格;三是要根据知识产权的不同类型进行评估。而一套完整的破产企业知识产权评估机制应包括三方面内容:第一,确定专门的评估管理机构;第二,建立中立的专业评估机构;第三,培养专业化评估队伍。只有接受专门管理机构的监督,依据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通过专业化评估队伍的努力,方可实现破产企业知识产权价值的科学认定。
  (三)健全破产企业知识产权的变价机制
  破产财产整体拍卖,即将有形与无形资产一并拍卖,有利于破产财产的快捷变价、企业资源的合理利用等等。但是,其更易忽视知识产权的价值,容易将知识产权隐藏在看似高额的变价金额中。将破产企业的知识产权单独进行拍卖,可以防止拍卖中重视破产企业有形财产而忽视知识产权的问题,也保证了知识产权价值变现的公平性。因此,破产企业知识产权应根据不同情形采用不同的变价方式:如知识产权有相当大的技术含量和经济价值,或有潜在的明显的目标客户,更适于单独变价出售;否则,进行整体打包处置比较好。如事例四中北电网络公司的专利技术有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及明确的目标群体,所以单独拍卖非常成功,交易价格大大超出预测价格。
  (四)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
  第一,根据破产企业的不同类型,破产管理人的选聘应充分考虑纳入知识产权专家。传统类型企业,可向知识产权专业机构咨询破产阶段知识产权评估、变价的意见;而科技型、知识密集型企业,应聘请一定数量的知识产权方面的专家加入管理人队伍或充当管理人顾问,直接参与破产企业财产管理,查明破产企业的知识产权资产状况,就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市场转让等方面提供合理化建议;第二,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对破产企业的知识产权事務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后,要对各项内容登记造册,制作知识产权财产状况报告,作为破产企业财产状况报告的组成部分;第三,破产企业知识产权审计、评估、变现阶段,管理人应积极提供审计、评估需要的相关资料,认真审查知识产权初步评估意见,还可召开专门的破产企业知识产权鉴定、评议专题会议,落实破产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计划和措施;第四,实施管理人责任追究机制,对管理人因疏于管理在处分知识产权的过程中造成资产流失的,依法承担责任。
  (五)明确破产案件所涉知识产权纠纷的司法管辖
  知识产权案件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当破产企业涉及知识产权纠纷,公正管辖的价值位阶高于便利管辖,知识产权的法益保护重于破产效率的追求,为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应明确将此类案件配置给具备相应审判资质的知识产权庭审理更为合适。审理该类案件的知识产权庭应集中精力,尽快审结,并与受理破产案件的基层法院进行沟通,确保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和破产程序均能顺利、高效地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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