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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自治被认为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民法中居于重要地位。现代民法从形式主义的“复兴”、来自其他基本原则的制约、劳动者和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以及对合同的法律效力的限制等方面对其作出限制。我们在承认意思自治在民法中重要地位的同时,对其进行必要的限制,不是其衰落的表现,而是强制其归位,以恢复其本来的价值和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