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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制度本土化是基于我国社会现实的变化而对我国现有公司监督机制的一种发展创新,是对现有监事会制度缺陷的弥补。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具有监事会不具有的独特功效,监事会制度缺位与虚置,这使独立董事制度本土化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最终形成两种监督机构并存的局面。独立董事制度的本土化进程应明确划分监督职权、明确相互关系,协调好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关系,以达到二者的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