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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生伤害事故问题,已有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事故责任的划分上,而关于事故赔偿标准的研究至今还是一个空白。
赔偿标准缺失所带来的问题
笔者随机选择了10个交通伤害事故赔偿案件和10个学生伤害事故赔偿案件进行比较分析,发现:(1)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预期收益(诉讼标的)普遍高于交通伤害事故赔偿的预期收益。(2)交通伤害事故赔偿的诉讼收益率(判决收益与预期收益之比)普遍高于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诉讼收益率。前者平均收益率为82.5%,后者平均收益率只有21.5%。(3)交通伤害事故赔偿的诉讼理论成本(判决预期收益所需要的诉讼成本)与诉讼实际成本比较接近,而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诉讼理论成本与诉讼实际成本相差比较大。
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可能有多方面,但笔者以为,缺乏明确的学生伤害事故赔偿标准是其中最重要的原因之一。交通伤害事故有明确的赔偿标准,因此事故发生后,只要明确了当事人各方所需承担责任的大小,赔偿的数额也就比较容易确定了。正是因为有了明确的赔偿标准,所以在交通伤害事故赔偿的诉讼中,当事人提出的诉讼标的才比较符合实际,诉讼所需的实际成本才比较接近于理论成本。也正是因为当事人各方对赔偿数额都有一个比较一致的、符合客观实际的判断标准,所以在很多交通伤害事故中,当事人各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大大降低了解决纠纷所需的成本。
相反地,学生伤害事故至今没有一个明确的赔偿标准,因此事故发生后,学生家长往往漫天要价,索要巨额赔款。但判决的结果往往与当事人的要求相差甚远。如在小鹏案中(《江西商报》,2003-10-2),家长索赔463.0万,而法院只判决赔偿2.7万,诉讼收益率只有0.6%。在这种状况下,很多家长都会选择上诉,无形之中又增加了很多成本。由于没有明确的赔偿标准,当事人各方对赔偿数额往往难以达成一致,因此也很难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关于建立学生伤害事故赔偿标准的设想
现行法律关于人身伤害赔偿的标准主要有3个体系,即《民法通则》体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体系和《国家赔偿法》体系。在实践中,《民法通则》体系由于过于抽象和含糊,缺乏操作性,所以基本上已被司法实践所抛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体系和《国家赔偿法》体系在赔偿项目上比较接近,只是后者的标准稍高一些。
考虑到中小学教育的公益性特点,笔者以为,应借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体系,同时,结合《国家赔偿法》体系的做法,建立学生伤害事故赔偿标准。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项目及其范围应该包括以下几部分:
(1)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事故治疗所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对于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2)误学费。指由于耽误学习,而需要聘请家教予以辅导的费用。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体系和《国家赔偿法》体系都设立了补救受害人直接财产损失的误工损失制度。根据权利平等保护的原则,学生在就学期间受到损害而要求的补偿应该得到支持,由致害方为受害人支付合适的误学费是合理的。误学费的计算可以参照误学时数和当地普通家教行情予以估算,但是学生死亡、学校或第三人同意支付的除外。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事故发生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补助标准计算。
(4)护理费。伤者需要住院护理的,付给护理费;对于受伤期间生活需要照顾的,也付给护理费。护理费按照护理造成的收入损失计算,但最高额不得超出当地平均生活费的3倍。
(5)残疾生活补助费。按照伤残等级,按照事故发生地年平均生活费计算,统一赔偿20倍。
(6)残疾用具费。可以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即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丧葬费可以完全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即按照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8)死亡补偿费,又称死亡赔偿费。考虑到学生伤害事故的实际情况,死亡补偿费可以采取按照年龄补偿的办法,同时规定一个赔偿的最高限额和最低限额,最低不得少于事故发生地年平均生活费的10倍,最高不得高于20倍。具体计算公式为:死亡补偿费=当地人均年生活费×N(N为系数,在10至20之间,具体取多少要考虑死者年龄)。
(9)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体系和《国家赔偿法》体系的规定,如果受害者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其父母可以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在学生伤害事故中,被扶养人生活费还要考虑事故受害人父母的生育能力情况来决定。父母无生育能力的,可以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父母有生育能力的,不能获得这项补偿。具体计算公式为: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人数×当地年居民生活困难补助费×M(M为系数,根据被扶养人需要扶养的时间计算,最高不得超过20)。
(10)其他合理费用,如交通费、住宿费等。
在已有的一些学生伤害事故中,一些家长还提出退还教育费(学费)和赔偿抚育费的要求。笔者以为,上述死亡补偿费本身就包括了教育费和抚育费,如果家长已经要求赔偿死亡补偿费,就不能同时要求赔偿教育费和抚育费。
(编辑林飞)
赔偿标准缺失所带来的问题
笔者随机选择了10个交通伤害事故赔偿案件和10个学生伤害事故赔偿案件进行比较分析,发现:(1)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预期收益(诉讼标的)普遍高于交通伤害事故赔偿的预期收益。(2)交通伤害事故赔偿的诉讼收益率(判决收益与预期收益之比)普遍高于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诉讼收益率。前者平均收益率为82.5%,后者平均收益率只有21.5%。(3)交通伤害事故赔偿的诉讼理论成本(判决预期收益所需要的诉讼成本)与诉讼实际成本比较接近,而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诉讼理论成本与诉讼实际成本相差比较大。
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可能有多方面,但笔者以为,缺乏明确的学生伤害事故赔偿标准是其中最重要的原因之一。交通伤害事故有明确的赔偿标准,因此事故发生后,只要明确了当事人各方所需承担责任的大小,赔偿的数额也就比较容易确定了。正是因为有了明确的赔偿标准,所以在交通伤害事故赔偿的诉讼中,当事人提出的诉讼标的才比较符合实际,诉讼所需的实际成本才比较接近于理论成本。也正是因为当事人各方对赔偿数额都有一个比较一致的、符合客观实际的判断标准,所以在很多交通伤害事故中,当事人各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大大降低了解决纠纷所需的成本。
相反地,学生伤害事故至今没有一个明确的赔偿标准,因此事故发生后,学生家长往往漫天要价,索要巨额赔款。但判决的结果往往与当事人的要求相差甚远。如在小鹏案中(《江西商报》,2003-10-2),家长索赔463.0万,而法院只判决赔偿2.7万,诉讼收益率只有0.6%。在这种状况下,很多家长都会选择上诉,无形之中又增加了很多成本。由于没有明确的赔偿标准,当事人各方对赔偿数额往往难以达成一致,因此也很难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关于建立学生伤害事故赔偿标准的设想
现行法律关于人身伤害赔偿的标准主要有3个体系,即《民法通则》体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体系和《国家赔偿法》体系。在实践中,《民法通则》体系由于过于抽象和含糊,缺乏操作性,所以基本上已被司法实践所抛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体系和《国家赔偿法》体系在赔偿项目上比较接近,只是后者的标准稍高一些。
考虑到中小学教育的公益性特点,笔者以为,应借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体系,同时,结合《国家赔偿法》体系的做法,建立学生伤害事故赔偿标准。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项目及其范围应该包括以下几部分:
(1)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事故治疗所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对于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2)误学费。指由于耽误学习,而需要聘请家教予以辅导的费用。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体系和《国家赔偿法》体系都设立了补救受害人直接财产损失的误工损失制度。根据权利平等保护的原则,学生在就学期间受到损害而要求的补偿应该得到支持,由致害方为受害人支付合适的误学费是合理的。误学费的计算可以参照误学时数和当地普通家教行情予以估算,但是学生死亡、学校或第三人同意支付的除外。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事故发生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补助标准计算。
(4)护理费。伤者需要住院护理的,付给护理费;对于受伤期间生活需要照顾的,也付给护理费。护理费按照护理造成的收入损失计算,但最高额不得超出当地平均生活费的3倍。
(5)残疾生活补助费。按照伤残等级,按照事故发生地年平均生活费计算,统一赔偿20倍。
(6)残疾用具费。可以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即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丧葬费可以完全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即按照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8)死亡补偿费,又称死亡赔偿费。考虑到学生伤害事故的实际情况,死亡补偿费可以采取按照年龄补偿的办法,同时规定一个赔偿的最高限额和最低限额,最低不得少于事故发生地年平均生活费的10倍,最高不得高于20倍。具体计算公式为:死亡补偿费=当地人均年生活费×N(N为系数,在10至20之间,具体取多少要考虑死者年龄)。
(9)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体系和《国家赔偿法》体系的规定,如果受害者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其父母可以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在学生伤害事故中,被扶养人生活费还要考虑事故受害人父母的生育能力情况来决定。父母无生育能力的,可以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父母有生育能力的,不能获得这项补偿。具体计算公式为: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人数×当地年居民生活困难补助费×M(M为系数,根据被扶养人需要扶养的时间计算,最高不得超过20)。
(10)其他合理费用,如交通费、住宿费等。
在已有的一些学生伤害事故中,一些家长还提出退还教育费(学费)和赔偿抚育费的要求。笔者以为,上述死亡补偿费本身就包括了教育费和抚育费,如果家长已经要求赔偿死亡补偿费,就不能同时要求赔偿教育费和抚育费。
(编辑林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