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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主体只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无其他。那么,当动物、植物、山川、河流、矿藏等物体受到人类不应有的侵害时,它们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呢?本文想立基于中国实践,以松花江苯污染案为引例提出问题,从"人类中心主义者"和"非人类中心主义者"二大理论为突破口,按照"法律规则中心主义"的解释,对物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进行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