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指导未来五年法院改革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四五改革纲要。纲要提出,今后,独审法官可直接签发判决书,不再由院长或庭长签发。独审法官可较大限度排除来自法院内的干扰,独立办案。不过,由合议庭审理的相对复杂的案件仍需由院长或庭长签发。
有媒体评论认为法院四五改革纲要的一个重要核心是把权力交给法官,充分赋予法官独审与合议庭审理的作用。的确,让法官独立审判,更有利于维护司法的公正,更有利于确立司法的公信力,更有助于将社会群体从信上访不信法律的困局中解脱出来。
显然,纲要提出后,独审法官可以直接签发判决书,符合司法的亲历性原则,是审判走向独立的一个重要举措。尽管,纲要提出的法官独审的一般是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比如量刑在三年以下、被告人认罪的刑事案件,口子开得很小,显得很谨慎,但是这样的设计,既体现了改革破局遵循渐进的原则,同时,也是对法官独立司法权的一种制约。有限的放权也是一种进步,关键是合议庭作为审判的专业机构,能否独立公正。
独审法官直接签发判决书,赋权设计的目的是排除来自法院内部的干扰。现行司法审判独立最大的障碍还是来自于行政化和地方化的干扰,表现在审判中即所谓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局面,实际是权力对审判的干预,具有判决权的是院长或者庭长,不是法官而是行政官员。此外,法院的经费由地方支付、人员由地方任命,并且还有相当多的方面受制于地方。
这些因素实质上不仅影响到了院长、庭长,事实上对普通的法官也有制约。换言之,只让法官拥有独立的审判权,也不足以支撑起法官公正的脊梁。
审判权独立的前提是法院的独立,法官独立的前提是法官地位独立。在法官拿到独审直判钥匙之前,一方面要通过改革使得法院摆脱人、财、物方面所受到地方政府的约束;另一方面,法院内部去行政化,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法官独审。只要法官在制度的框架内,以司法者的身份来参与审判,而不是权力本身,无论是法官独审直判,还是院长、庭长监督的合议庭集体判决,都是独立审判的不同形式,关键是如何让法官回归并坚守在法律的立场之上。毫无疑问,这需要从审判制度的设计上,增强法官的语话权,同时有效抑制行政权力的干扰。
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司法独立与公正的最终体现,它是司法体制改革中的一块重要拼图。
有媒体评论认为法院四五改革纲要的一个重要核心是把权力交给法官,充分赋予法官独审与合议庭审理的作用。的确,让法官独立审判,更有利于维护司法的公正,更有利于确立司法的公信力,更有助于将社会群体从信上访不信法律的困局中解脱出来。
显然,纲要提出后,独审法官可以直接签发判决书,符合司法的亲历性原则,是审判走向独立的一个重要举措。尽管,纲要提出的法官独审的一般是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比如量刑在三年以下、被告人认罪的刑事案件,口子开得很小,显得很谨慎,但是这样的设计,既体现了改革破局遵循渐进的原则,同时,也是对法官独立司法权的一种制约。有限的放权也是一种进步,关键是合议庭作为审判的专业机构,能否独立公正。
独审法官直接签发判决书,赋权设计的目的是排除来自法院内部的干扰。现行司法审判独立最大的障碍还是来自于行政化和地方化的干扰,表现在审判中即所谓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局面,实际是权力对审判的干预,具有判决权的是院长或者庭长,不是法官而是行政官员。此外,法院的经费由地方支付、人员由地方任命,并且还有相当多的方面受制于地方。
这些因素实质上不仅影响到了院长、庭长,事实上对普通的法官也有制约。换言之,只让法官拥有独立的审判权,也不足以支撑起法官公正的脊梁。
审判权独立的前提是法院的独立,法官独立的前提是法官地位独立。在法官拿到独审直判钥匙之前,一方面要通过改革使得法院摆脱人、财、物方面所受到地方政府的约束;另一方面,法院内部去行政化,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法官独审。只要法官在制度的框架内,以司法者的身份来参与审判,而不是权力本身,无论是法官独审直判,还是院长、庭长监督的合议庭集体判决,都是独立审判的不同形式,关键是如何让法官回归并坚守在法律的立场之上。毫无疑问,这需要从审判制度的设计上,增强法官的语话权,同时有效抑制行政权力的干扰。
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司法独立与公正的最终体现,它是司法体制改革中的一块重要拼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