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妻”,制裁还是宽恕

来源 :检察风云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yuzheng80927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编者按:南京某高校副教授马某因组织和参加18次“换妻”游戏而被警方逮捕,并于近日被诉以“聚众淫乱罪”。此案无论从法律层面还是道德层面都引起很大的争议。
  
  和静钧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中国法律如何规制“换妻游戏”
  
  “换妻游戏”是舶来品,它较规范的名称应叫“夫妻交友”,是种双向自愿交换性对象的私密性成人游戏。从西方社会结构考察,“换妻”一般只发生在“有闲社会”及“中产社会”。
  一个社会对“换妻”的整体评价,取决于保守派还是自由派谁占“大多数”,诸如政教合一的伊斯兰国家伊朗,可以处以乱石砸死的极刑,即使是比较温和的伊斯兰国家,如埃及,或天主教传统主义浓厚的南美国家,如阿根廷,“换妻”行为被视为“腐朽的生活方式”而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但是,在美国和欧洲,一般接受了“成人、私密、自愿”三原则,不大愿意通过刚性的法律来干预这些边缘存在的社会现象。另一方面,在默许“换妻”的西方国家里,社会的公德意识及政治廉洁度又相当高,这注定了“换妻”不可能成为“主流”。
  在中国,这种不是以“爱”为本位,而是以“性满足”为本位的“换妻游戏”,显然碰触到中国传统道德与法的底线,引起人们激烈争论,那是很自然的事。有人担心,在“二奶”不绝、官员情妇扎堆的社会腐败现实情况下,如果法律对“换妻”袖手旁观,中国势必会出现严重的道德“泥石流”。不过,从目前中国法律现状来看,还无法根本遏制这类活动。
  我们先看婚姻法。中国《婚姻法》虽然有道德义务的宣示性规定,如不得与“配偶之外的人同居”、“夫妻双方要忠实”等。由于换妻是在充分协商并夫妻双方同意基础上的双向行为,很难说违反了“忠实义务”,而“换妻”是临时的性交换行为,对象不固定,场所也可以不固定,并不构成与他人“同居”,夫妻法律身份没有变化,也不对第三方家庭构成直接危害,它的社会危害性甚至比“包二奶”还要低。
  我们再来看刑事法律。规制“性行为”有关的规定,中国治安处罚条例中有“卖淫嫖娼”等违法规定,《刑法》中有“强奸”、“组织卖淫”、“聚众淫乱”等罪,但由于“换妻”是一群“同好”夫妻之间的游戏,无法成立违背对方意志的“强奸”,也由于没有产生以谋利为主的“性交易”活动,很难认定为“卖淫”或“嫖娼”,自然也就无从谈起“组织、容留、强迫卖淫”罪之说。
  而“聚众淫乱罪”主要针对“首要分子”及“多次参与者”,对偶尔搞“换妻游戏”的人士就无能为力。且多数“换妻”是秘密的“一对一”或“二对二”进行,无法达到“聚众”之“公然”性的要求,而称为“淫乱”也可能不对,因为严格意义的“换妻”是已经在“性交换”之前商谈好或物色好的性行为,虽“淫”却未“乱”交。
  南京某高校教授的“换妻案”,严格意义上说,还不能归为“换妻”,这首先是经常一起活动的人中只有三成的人才是固定的夫妻,其他大部分都没有“偶”,南京这名教授也没有“妻”。他们有固定的活动场所,以QQ群号公布消息,有某种“公开性”,符合于“聚众”要件。另一方面,他们的“性交换”动机也不再是“换妻”那么单纯,称为“淫乱”并不过分。西方多数换妻活动的人认为,换妻能增进夫妻感情,这也是他们抵抗社会道德压力的几种借口之一。所以说,南京案只是个孤例,还不是真正的“换妻”案,只是南京案的公众引燃点在“换妻”这样一个中国公众“闻所未闻”的新东西,所以,媒体报道时,就把南京案等同于“换妻”案,并进而得出结论,好像中国要判刑“换妻”者,这其实是一种误读。
  所以,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要有效阻止“换妻”,几乎是不可能的事,除非我们进行新的法律改革,如恢复“通奸罪”,设立“淫乱罪”或“乱伦罪”。目前,仍有很多国家设有这类道德罪,如韩国有“通奸罪”、澳大利亚有“乱伦罪”。■
  
  杨华东政法大学
  道德与法律的界限
  
  南京换妻案不仅牵涉人数众多,且有教授涉案其中,所以受到人们广泛关注。但最主要的,因其牵涉到敏感的道德与法律界限问题,更在社会上引发了一连串的争议和讨论。
  不可否认,中国人的道德伦理观念因受到千年文化的影响,相比西方一些较为开放的国家,显得十分保守。只要听到有关“性”方面的词,往往会避而远之,认为其带有淫秽、下流、不道德之意。因此,站在道德的角度讲,大多数人对于换妻行为都不会支持。根据相关数据统计,即使在欧美这样的国家,换妻也属于地下活动,数量极少。许多网民认为这种行为明显地挑战了一般人的道德伦理观,其中不乏过激之词。
  笔者显然也无法认同这种行为,但笔者认为,违反道德之事并非一定违反法律。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可以用这样一句话来表述:凡法律所调整者,必为道德所调整;凡道德所调整者,则不一定为法律所调整——即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底线。他们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该受到刑法规定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被告人之一的马副教授称自己是“淫而不乱”,这多少有点诡辩的味道。但是从刑法分则的规定来看,聚众淫乱罪见于《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也就是说,其侵犯的法益应为“公共秩序”。那么当多对夫妻在都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在私密的场所进行涉及公民私密的“换妻行为”是否侵害了公共秩序?这一点值得商榷。
  我们看到在公布某些官员落马时的通报中往往会有这样一条:利用职权玩弄女性。但官员利用职权玩弄女性或者包养“二奶”、“三奶”甚至“N奶”是不会受到刑法处罚的。这倒不是他们有权有势一手遮天,而是因为即使是纪检部门对此的定性也仅仅是“生活作风问题”。生活作风问题可以适用党纪、政纪处分,但是绝不会动用刑法——毕竟这是私权问题,是道德问题。同样,夫妻之间的这种行为笔者认为也仅是他们的私事。实际上,利用职权玩弄女性,从字面上可以看出往往是违背妇女意志的行为。如果多个夫妻间在互相征得对方同意之下秘密进行换妻侵害了公共秩序,构成聚众淫乱罪的话,那么利用职权玩弄女性,对公共秩序的危害性岂不更大?是不是可以定强奸罪?显然不靠谱。
  换妻行为挑战了一般常识下的伦理道德。这些人受到社会舆论的压力、道德人伦的谴责是正常且应该的。但刑罚乃是国家最严厉之处罚手段,也是最后之处罚手段,不到万不得已时,应慎之又慎。“聚众淫乱罪”的前身“流氓罪”,正是在当时的特殊时代,不分情况地过度滥用,造就了一些如今看来令人汗颜的案件。此乃前车之鉴,不可不防。■
  
  徐岫茹 中国健康教育中心研究员
  “换妻游戏”的心理剖析
  
  近期,包括南京某大学副教授马尧海(曾用王教授、马尧春等化名)在内的22名被告人,因犯聚众淫乱罪被南京市秦淮区检察院起诉。警方查明,在两年间,这22人参与了35起聚集活动,其中马尧海就组织或参加了18起,在他家进行的有14起。
  这22人中,女8人,男14人,真正的夫妻只有两对,其他人为单身或离异。所以,这22人的行为并非“换妻”,而是比较典型的“聚众淫乱”。法律条文是否需要修改,是国家机器运作的程序问题,需要一个过程。但对于这一现象的客观存在,必须认真分析其对广大民众负面的社会心理影响,对该案例,可做如下心理剖析——
  性欲恶性膨胀,追求性的刺激。
  所谓“饱暖思淫欲”,是某些人性欲恶性膨胀的表现;而若不是从正常健康途径得到满足,就必然产生各种危害个人与社会的不良后果。在本案中,一方面,因精神空虚而追求性刺激,同时,也很难避免有人利用这种场合骗色骗财;另一方面,缺乏真情实感的性刺激后,会令人更加失落、迷茫、困惑,形成恶性循环,而盲目地陷入其中不能自拔。
  补偿心理作怪,角色意识异化。
  恋爱婚姻的挫折或失败本是很常见的,如何面对也是人生中的必修课。而马某认为参与“换妻游戏”可转移注意力,来修补自己的情感生活,结果他并未得到所期待的婚姻。
  也有人认为:贪官可有多名情妇,古代的皇帝三宫六院,达官贵人妻妾成群,为什么普通人不可以风流一把?那么请问:你情愿做贪官吗?你是皇帝和达官贵人吗?你以为他们就有幸福吗?如果一个人没有清醒的自我社会角色的认知,就不可能有符合自己身份地位的社会角色和家庭角色,他又何以为人处世呢?
  避风港的效应,释放心理危机。
  记者报道,这22人之中有数人患有抑郁症等心理疾病,并曾出现自杀行为等;马某也承认自己近亲属及母亲等多人患精神病。出现心理障碍的人,本应及时做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如果介入这类混乱的性关系,并不能真正从心理危机中解脱,反而对他们的身心健康极为不利,并有可能伤害他人。
  从虚拟到现实,冲破道德底线。
  大多数人对冲破道德底线的行为,会在心理上有罪恶感,本案中也有人经历了心理上的“徘徊期”,后才被“同化”。有学者反映:国内最大夫妻交友网站有36万名注册用户,“如果把所有换偶的人都抓起来判刑的话,社会要大乱了”。但若支持和提倡“换妻游戏”,难道社会和家庭就不会大乱了吗?若说该案的“意义”,是展示了一个“公权力能够干涉私人生活到什么程度”的样本,那么,我们也要说,公权力更有责任引导公民追求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夫妻间应忠诚,并为提高国民素质而努力。
  危害性的健康,丧失自尊尊重。
  从预防性传播疾病和艾滋病的角度来看,任何不安全的性关系都可能导致疾病的发生,多个性伴更是未知的“定时炸弹”。该案的人员也会了解相关知识,有的会有侥幸心理、听天由命,或破罐破摔,这就必然丧失自尊和对他人的尊重。若不能排除这些不安全的因素,说这样的活动不会危害社会和他人,也是根本站不住脚的。
  违背民族传统,人格扭曲沉沦。
  该案的马某等,也承认自己在心理行为上的“变态”,说明这些人确实在人格上存在某些扭曲和缺陷,对性的态度必然是其道德品质和意志品质缺憾的写照。
  即使在今天改革开放的时代,为了公民的身心健康和家庭幸福,我们仍然应该以鲜明的态度和观念说明自己支持什么、提倡什么,这样文明健康的公民社会才会到来。■
其他文献
以“全球化时代的金融发展与经济    增长”为主题,云集了世界金融界巨擘和专家500人的“2009陆家嘴论坛”,于5月15、16日,在浦江之  滨香格里拉大酒店如期举行。  由上海市政府与“一行三会”(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主办的此次论坛,搭建国际高层次对话平台,其目的在于促进和深化金融领域的全球对话与合作,并以此加快中国金融体系的现代化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这个被称
初识吴经熊是在许章润先生的《当法律不足以慰藉心灵时》,而李秀清教授在2009年外国法律史年会上,关于吴经熊与徐志摩早期交谊的讨论更让我印象深刻。夏日来临,间或无聊之时在书店里看到了这本《吴经熊与近代中国法制》,封面图字干净,是我喜欢的样子,于是买来翻看,只不想这一看便耗去了我一日的光阴。如果单赞吴氏的“丰功伟绩”,有恐这坐冷板凳的书生不敌同年代驰骋沙场的将军,坏了大家的兴致。但是,读一书已毕,总觉
不给让路被罚款    事情发生在2010年10月2日,星期六。那一天格沃兹杰娃开着自己的汽车,在莫斯科卢布列沃一乌斯片斯科耶一邵瑟大街上正常行驶。这时,一支速度很快、车顶开着蓝色闪光灯的警察车队从她后面开了过来。在警车后面,是两辆没有任何标记的奔驰轿车。  格沃兹杰娃说,她给那队警车让了路,但是并没有给后面那两辆奔驰轿车让路。其中一辆奔驰车一直跟在她的车子后面,来到她居住的茹科夫卡社区。一个年轻男
凯美瑞轿车失控    汪小平,上饶市弋阳人,个体老板,他在乐平市和人台伙做了多年的公路工程。当时一家人的生活过得还是比较滋润,可是自从发生一场不该发生的事故后,他家从此陷入困境。  事情还得从头说起。为了方便往返两他,汪小平和朋友卜锡平、康勇等两人合伙购买了一辆广州丰田凯美瑞轿车,登记车主是卜锡平。汪小平此前有20多年的驾龄,他一直小心驾驶车辆,从未出过交通事故。  2010年3月18日晚,汪小平
有这样一群人,他们是一群跨入工业文明的庄稼人后代;他们是游离在城市和农村之间,面临着被边缘化的尴尬群体;他们接受了最现代化的手机、电脑,却很难改变自己生活和生命的轨迹。他们是众多的80后、90后农民工二代,也常常被称为新生代农民工。  让人痛心的是,近年来,农民工二代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逐年上升,犯罪率不仅比城市同龄人高很多,也比老一代农民工高得多。进一步的调查显示,农民工二代犯罪呈现出侵财性犯罪占多
从世博园区出入口排队的栏杆购置,到雨污水泵站设备供货;从园区2576平方米临时办公用房装修,到中国馆贵宾厅艺术品方案征集;从员工餐厅农副产品供应商招募,到太平洋馆工作人员招聘……登录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官方网站,即可在首页醒目处看到一大串涉及“钱”和“权”的公告。  这也是上海世博会组织者努力实践廉洁办博、勤俭办博,向社会公开的无形“账单”。    细算世博会“两本账”    世博开幕前夕,针
6月14日下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开展的“法治故事进社区”活动第二场,在该区洋泾街道”阳光驿站”内开讲。洋泾街道31个居委会200多名社区居民来到活动现场,聆听了上海东方广播电台“十大声音榜样”、著名主持人梁辉为大家讲述该院办理的两起案例:“机场刺母案”和“神秘证交所高管诈骗案”。该院未检处主任检察官杨淑红现场为社区居民答疑释法,并接受了居民的法律咨询。据悉,该院此项活动首场在浦东新区塘桥街
美国《财富》杂志最新发布的2010年度全球企业500强排行榜显示,尽管发达国家企业仍然占据多数,新兴经济体企业呈异军突起之势,折射出世界经济版图重心发生变迁。    新兴经济体企业上升态势明显  根据最新排名,按2009年营业收入为序,美国零售业巨头沃尔玛以4082.14亿美元的年销售收入重夺全球第一的宝座,2009年“状元”荷兰皇家壳牌石油退居次席,埃克森美孚位列第三。  长期以来,西方发达国家
2011年1月11日,维基解密(WikiLeaks)创始人阿桑奇和律师斯蒂芬抵达伦敦贝尔马什地方法院,参加有关阿桑奇能否被引渡的听证会。之前被国际刑警组织跨域追捕的他,此时又成了瑞典和美国政府争相引渡的人物。瑞典政府指控他犯有性侵犯罪,美国政府则认为他是“恐怖分子”,只是美国目前还没有厘清应该依据哪一条法律来指控阿桑奇。而面对这些国家法律公器的压力,因为对其进行通缉的国家也都是法治国家,阿桑奇正在
“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的频频发生,使企业财产不断遭受损失,这些案件大多发生在私营企业中,而业务员、仓管员、出纳、保安及生产操作人员是案件高发人员。他们一般实际操作业务、承办具体事务,这就为他们利用职务之便,监守自盗,将本企业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提供了便利,这些行为往往给企业生产或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为避免此类犯罪案件的发生,了解“职务侵占罪”的有关法律知识,对企业的决策和管理者来说无疑是大有裨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