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背景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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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不仅是推进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环节,而且是广大农村依法实行村民自治的重要表现形式。但是村民自治背景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不可避免的出现诸如村“两委”工作不协调、宗族势力影响选举、不正当的竞选等具体问题。针对上述问题,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应注意妥善处理“两委”关系、推行“组合竞选制”、重罚拉票贿选等不当行为,这些举措在新农村建设之际对于切实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民主;村民自治;换届选举
  中图分类号:D4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4-0132-02
  作者简介:石莎(1992-),女,河南三门峡人,华中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
  一、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相关概念界定
  (一)村民自治
  1928年乡绅王鸿一创办的《村治》对我国村民自治进行了最早的研究;1930年彭禹廷在河南成立村治学院,使得村民自治在研究道路上又迈进了一步;1982年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次正式提出村民自治这一概念。村民自治,简而言之就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四个民主”作为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主要表现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①而村民自治最开始的环节也是最为关键的一环就在于民主选举,即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
  (二)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是乡(镇)所辖的行政村的村民选举产生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按村人口数以三至七人的班子成员组成,一般有主任(副主任)、委员构成。村委会班子成员由村民民主直选产生,每三年选举一次。虽然村民委员会拥有独立的经济权利,负责本村范围内的村务管理,但不属于国家机关。在管辖上村民委员会与上级党委、政府没有隶属关系,两者更多的是一种良性的互动和沟通。
  (三)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是指本村范围内所有有选举权的村民在严格遵守宪法、村委会组织法、村委会选举办法的基础上,通过投票的方式直接民主选举村委会干部,一般情况下三年进行一次选举。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在秉承公平、公正、公开的前提下把遵纪守法,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熟悉本村情况,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乐于为村民服务的人选进村委会班子。
  二、S县X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存在的问题
  (一)“两委”工作不协调
  近年来的公推公选等措施虽然增加了村党组织的代表性,但村民委员会和党支部“两委”之间的结构性冲突仍然存在。在对X镇X村的调查中,笔者了解到该村支部书记凭借其在乡镇工作的经历以及在村民中的威信,在工作中经常搞“一言堂”,本该是村民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工作皆由党支部包办或者代替了,进而忽视了村民委员会的职能作用。支部书记认为自己理所应当是村里的“一把手”,所有的组织和工作都应该在党的领导之下,即使村民自治,也应当以党的领导为基础。与此同时该村的村委会主任则持有不同意见:一方面他认为村民委员会是由广大村民直接民主选举产生,代表了最大多数人的内心诉求;另一方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明确指出村民委员会具有高度自治这一特点,因此不用受村党支部的领导。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团结、工作不协调,直接导致村里矛盾增多,严重影响了农村的社会稳定、集体经济发展,阻碍了新时期新农村的建设。
  (二)宗族势力影响选举
  农村中的宗族势力大多数是聚居而住,这些势力为了自身的利益希望选出能维护本族利益的“代理人”。因此在选举的过程中,人们普遍会给自己的亲戚或者同姓的族人投票。在X村的村民的采访调查中,笔者了解到X村共有王、石、赵三大姓,王性村民占56%,石姓占32%,赵姓占12%,因此村里流传着这样的说法“王家多,石家少,打的赵家没地儿逃”。在参选过程中,村民为了防止外族人当选而侵害自己的利益,都把选票投给了同姓的族人。只有选出维护本氏族利益的“代理人”,才可以在今后的村务中实现自己氏族利益的最大化,即便是参选人无法胜任今后的工作,村民为了私利也会把最终的选票给予自家人。这显然有悖村委会选举的公平与公正原则,同时剥夺了部分村民的民主权利,阻碍了农村基层民主化进程,是新时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必须破解的一道难题。
  (三)不正当的竞选
  现代化进程中形成的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的农村以及在社会公共道路建设中被占用土地的农村,由于具有资源和利益的相对优势,村民委员会作为依法自主处理内部事务的“法人行动者”,掌握着一定的资源和分配资源的权力。据调查,X镇L村的王某竞选之际,正值S市的首个高铁站入驻其村之时,国家政府对这些基础设施建设给予了有力的补助与扶持,该村又利用其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大力发展物流、房地产等产业,不断壮大村集体经济。王某竞选之际就充分利用了村民只顾眼前利益的心理,当时贿选的标准是每个选民400元,最后得票数为900多票,即使有一半是贿选换来的选票,贿赂村民的钱也高达两万元。随着农村经济条件的改善,村民委员会选举中不正当竞选的手段也有了新的变化,过去拉选票是候选人挨家挨户上门,通过联络感情或承诺为村民办实事来换取选票,但是现在开始转为用日常用品等实物拉票,甚至直接用钱来换票。
  三、完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对策
  (一)严格实行“两委”分工制
  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作为农村权利中心的两大班子,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各司其职。村党支部应该履行的职责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村党员大会的决议;组织制定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搞好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负责村、组干部和村办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搞好本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计划生育工作等。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这样就可以保证在充分的村民自治的大前提下,有效的调整农民治理本村的大方向。严格的执行上述的“两委”分工制,既可以使两委工作互相制衡和监督,同时保证党的绝对领导权,又可以有效的避免一些换届选举中出现的不当拉票竞选行为,进而推动农村的民主政治生活,最终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为我国整体发展的方向提供坚实的群众基础。   (二)推行“组合竞选制”
  在当前的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宗族势力仍然是阻碍基层民主选举的桎梏,而“组合竞选制”则是控制宗派势力的有效举措。所谓“组合竞选制”是由村采用无名投票的方式确定3至4名村委会主任候选人,被推选的村委会主任在全村范围内通过竞选演讲这种形式推荐村委会委员候选人,并张榜公布以便村民家喻户晓,作出比较。为了取信于民,村委会主任候选人自然不会推荐自己的宗族派系,而能够作为自己今后合作伙伴的必定是那些德高望重,作风正派,有实力和能力带着村民发家致富的人。这一举措对选举本身起到有机的制衡作用,一方面解决了困扰人民已久的宗族势力问题,另一方面防止了村支部、乡镇政府等对换届选举的过度干预。于此同时“组合竞选制”与现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并无相悖之处,正是民主集中制在新时期的创新和运用。
  (三)重罚拉票贿选等不当行为
  随着国家对农村基础设施的大力扶持,贿选逐渐成为基层民主选举的威胁。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的农村存在的贿选可能性最大。参选者面对潜在的诱惑竞相铤而走险,之所以持有没抓着就“捡着了”的心态,正是法律对拉票贿选等行为界定不明确,处罚力度不够造成的。对此法律应该明确规定,只要竞选人存在使选民获利的拉票行为一律视为贿选,终身不得参与竞选,只保留投票权,严重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只有重罚此类行为,才能真正保证换届工作风清气正。其次要加强对村民的法制教育,激发广大村民的民主意识,使贿选丧失其群众基础。村民委员会选举不仅要有事前预防和事中监管,还必须强化事后的追责,否则对违法违规行为起不到应有的监督。村民自治在不断的完善中前行,换届选举制度也在实践中进一步发展。在伟大“中国梦”的指引下,沿着党的群众路线,不断在理论和实践中完善农村治理理论,我国的民主法治化进程必然会朝着光明的方向前进。
  [注 释]
  ①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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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赵鑫洋.村“两委”选举的模式创新[J].国家治理,20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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