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体性法治”视域下市域社会治理的功能定位和实践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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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为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了行动纲领和战略引领.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走出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法治之路,形成了被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中国之治”.这种“中国之治”,是一种系统性、整体性、过程性、协同性的“整体性法治”.“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是一个复合概念,它有着整体性的功能指向,担当着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前线指挥部”和基层“作战”指挥官的关键角色.市域治理社会现代化的运行需要建立一种整体性的实践机制: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是实现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实践载体,良法善治是实现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价值依归,协同联动是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综合动力,过程递进是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实践阶梯.因此,必须确立市域社会治理新目标,重构社会治理新体系,树立社会治理整体性法治思维、采用系统性方法、建立协同性机制、厘清阶梯型路径,才能稳步扎实地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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