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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结合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等情况,制订并实施安全利用方案.rn安全利用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rn(一)农艺调控、替代种植;rn(二)定期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rn(三)对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rn(四)其他风险管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