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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台湾地区刑事同一案件的认定以实体法中的罪数为依托,只要特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可以评价为单纯上一罪、实质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即认定为同一案件,这一将程序法与实体法混为一谈的方式不具有合理性而且使得案件的审理范围难以确定,在实践中产生了诸多问题。随着我国台湾地区“刑法”中的罪数理论被重构,同一案件的认定逐渐从以罪数为标准转向自然的历史进程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