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政府的幼儿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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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代社会存在大量“生子不举”的现象,这一现象也引起两宋政府的极大关注。宋朝中央政府采取多种措施,直接参与救助、收养弃婴乃至幼儿的保护。宋代的幼儿救助,从贫困家庭的孕妇妊娠、新生儿出生,到灾荒、饥歉年问幼儿的遗弃,都有明确的救助和保护措施,此外还设有官方幼儿救助机构。研究学者普遍认为,我国古代政府的幼儿救助事业是从宋代开始的。宋代的幼儿救助保护政策,对后世特别是明清时期的幼儿救助有深远影响。
  事实上,中国古代对幼儿的救助一直都很重视,从先秦到两汉,乃至魏晋、南北朝、隋、唐等朝代,都有一些鼓励生育和物质帮扶的政策。到了宋代,这一政策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学者郭文佳在其相关研究著述中提到,宋仁宗嘉口二年(1057年),京东提刑韩宗彦就上书朝廷,请求“凡下户有怀妊而不能自存者,愿赐之粟。”到了南宋高宗绍兴八年(1138年),朝廷正式下诏,在全国范围内救助贫民儿童的养育:“禁贫民不举子,有不能育者,(官府)给钱养之。”具体措施是“州县乡村五等、坊郭七等以下贫乏之家,生男生女而不能养赡者,每人支免役宽剩钱四千。”绍兴十五年(1145年),又诏改支钱四千为予义仓米一斛。乾道五年(1 169年)四月,孝宗下诏“……有贫乏之家生子者,许经所属具陈,委自长官验实,每生一子,给常平米一硕、钱一贯,助其养育。”
  到后来,由于常平义仓实行中弊端丛生,不能随时发仓支给生男育女及养赡之家以米斛,为防止父母溺弃婴孩和解决下户养育子女困难,一些地方举办举子仓。举子仓最先由福建安抚使赵汝愚创办,对幼儿出生家庭起到了一定救助作用。淳熙年问,赵汝愚任福建安抚使,上书朝廷,建议:“应福建民户寺观绝产,自今并不许出卖,专一拘检,令常平司置籍岁收其租,通融以充一路养子之费,其不足处,月支常平钱米,提举官逐岁稽考,按治州县,须依原降指挥,常切验实当官散给,务要實惠及民。”
  南宋时曾官至显谟阁直学士的名臣刘光祖在《宋丞相忠定赵公墓志铭》记载此事说:“闽俗,生子往往不举。公创举子仓,凡贫不能举其子者,以书其孕之月而籍之。及期,官给之米,而使举其子,所全活甚众。”庆元元年(1195年),南宋朝廷“将建、剑、汀、邵四州没官田产免行出鬻,官收其课,以给助民间举子之费”。这样举子仓有了较为充足的收入来源,可较长时间地维持下去。
  除了给予物质救助外,南宋朝廷还规定,在孕妇妊娠期内,蠲免其丈夫的杂色差役。在古代,作为农民可能赋税并不是很重,但是徭役杂差,却是非常繁重的,宋朝政府对孕妇、产妇的丈夫蠲免杂役的规定,无疑是非常有助于新生儿成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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