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建设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来源 :经济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hzh06014201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对于我国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来说,一个重要的课题是如何健全法治,以适应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文章论述了法治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重要保障、基本途径、努力方向与理想目标几个方面的重大作用,强调了法治的不可或缺性。
  关键词:法治保障和谐社会权利公平
  中图分类号:DF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8)12-041-02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论断的提出,是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丰富和发展,是我党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又一次理论升华,使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由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先进文化三位一体,扩展为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和和谐社会四位一体的飞跃。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治国基本方略,法治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性,已成为人们探讨的一个话题。
  
  一、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法律的产生都是为了解决矛盾、化解矛盾,使社会归于平和。维护自然的和谐、社会的和谐、人与人之间的和谐成为法律的终极价值所在。在现实社会中,我们不可能生活在一个绝对井然有序、有条不紊的理想王国。而这就自然需要法律来治理社会秩序,安定有序是和谐社会形成的基本标志和必要条件。和谐是一种有序的状态,和谐社会必定是运行有序的社会,社会运行有序体现在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都有章可循,社会纠偏机制能够及时发挥作用。一个社会安定有序,本身就是不同利益群体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表现。因此,秩序构成了人类理想的要素和社会活动的基本目标,它的存在是人类一切活动的前提。一个社会如果处在动荡不安、混乱无序的状态下,人民群众不可能安居乐业、和睦相处,和谐社会就无从谈起。社会的和谐除了要有稳定安宁的政治环境,还要有运行良好的社会秩序。法治是维持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良好的秩序是和谐社会的基本标志,法律的功能和使命就是通过有效地解决纠纷、防止纠纷来形成和维持秩序。第一,法治能有效地预防纠纷的发生。在我国目前这样一个社会转型阶段,各种社会矛盾激增,法治以其强制力和威慑力预防和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的产生和发展,缓和矛盾增长趋势,防止纠纷发生,保证社会各种活动正常有序地进行。第二,法治能有效地解决纠纷。在社会生活中,不同的群体有不同的利益追求,这种差异在丰富社会生活内容的同時,也容易造成人们之间的冲突和混乱,法治为控制无序与混乱不仅提供了一系列的法律规范来协调、支配和控制人们的行为;还设定了独立的司法机构、仲裁机构,由其运用特定的法律规则解决纠纷,并且裁判的效力是由国家强制力作后盾的,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秩序保障。
  
  二、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法治是实现社会和谐的最重要的保障,具有无可替代性,这是因为:过去的人治时代是推崇个人权威的社会。随着社会的越来越发展,人类社会越来越崇尚法治的社会。法律经过特定的机关、一定的程序制订并颁布后,就具有了至上的权威性,成为全社会所有成员都要遵守的准则。无论是个人、团体、还是国家机关和执政党,都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种至上性包括了几点:(1)法律之于任何社会势力为至上。一个社会是由众多的主体所组成的,这种主体既包括政党、国家机构、经济组织、其他社团组织等,也包括了以个人身份出现的社会主体。但不论是何种主体,亦不论其在国家中的地位有多么重要,职位有多么之高,其活动的准则只能是法律,一切依法而论。尤其对于执政党、政府、议会、法院等对社会具有巨大影响的权威性组织而言,这一点显得更为重要,所谓必须要依法来行使权力。(2)法律之于其它社会规范为至上。在和谐社会里,法治时代中,法律规范和其它一切社会规范相比较必须是至上的。这表明:一方面,当法律规范和其它社会规范没有根本性的冲突时,即其它社会规范的存在并不违背法律规范的基本价值取向和基本精神时,法律规范和其它社会规范可以并存。否则,当法律与其它社会规范具有明显的冲突时,则应以法律规范为标准,取缔、改造、风化其它社会规范。即以法律为标准,进行移风易俗,使其它社会规范与法律相吻合,或者至少不违背法律的基本价值取向和精神。当然,此处的法律应以“良法”为要。(3)法律之于权力为至上。中国社会对权力的崇拜由来已久,而这种对权力的绝对崇拜必然导致滥用权力,导致更多社会矛盾的产生,这显然对建立和维系和谐社会是一个致命的障碍,所以法律至上的一个重要的比较标准,便是在法律与权力之关系的比较中给法律以至上的定位。这对于法治后进型的国家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权力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定的权力的范围、条件和程序。任何滥权行为、越权行为和无权行为。在法律上均不产生效力。权力不得推定,任何推定权力的行为必须在法律上予以否定。即便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各地为用足用好用活中央给的政策而绞尽脑汁、尽心竭力地推定权力,并因此而带来一定活力和效益,我们还是要充分认清权力推定的极端有害性。权力的推定从根本上讲是对法治的否定,从而也是法律至上性的消失。因此,要强调法治,就必须否定权力推定。
  
  三、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途径
  
  建设和谐社会,必须牢固树立和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以社会主义法治指导和谐社会建设,就要深刻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坚持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社会主义法治,要求我们坚持依法和谐治国。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和谐的核心内容。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障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确立和实现以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的最具权威价值的取向,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就要求坚持执法为民。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这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在法治上的体现。要确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来自于人民的理念,把实现、维护和发展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的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在立法、执法、司法的各个环节上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做到为人民执法、靠人民执法,保证把“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要求落到实处。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就要坚持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在建设法治社会 的實践中,要把公平正义作为制定法律和进行制度安排的重要依据,从源头上防止社会不公正现象的出现与扩大,并在执法、司法活动中坚持合理合法、及时高效、程序公正的原则,建立保障公平正义的防线;把公平正义作为协调社会各个阶层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把公平正义贯穿于权利与义务的辩证统一之中,坚持权利与义务的对称,保证广大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所有权利的享有都建立在履行义务的基础之上,使遵纪守法成为公民的自觉行为,使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服务大局。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立法、执法、司法工作,不断强化服务大局的各项措施,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我国是一个法制统一的国家,建设法治社会要在国家统一的法制框架下加以推进,保证国家宪法和法律的严格实施,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确保法治建设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要从讲政治的角度来想大局、谋大局、服务大局,正确处理服务大局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关系,正确处理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法治建设绝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而是要从理念上更好地强化党的意识、执政意识、政权意识,通过改善党的领导来更有效地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领导,通过完善党的执政方式来更有效地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建设法治社会,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党的领导,在党的领导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把党依法执政的过程作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实行依法治国的过程,作为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过程,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过程,把加强党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贯穿于法治社会建设的全过程。
  
  四、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努力方向与理想目标
  
  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从中我们不难看出,法治本身就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和要素,我们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终就是要在全社会形成一种法治的秩序,使整个社会的运转服从于法治的权威,从而使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在法治原则下,一切权力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离开宪法和法律的权力是没有根据和效力的。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社会各阶层的地位和利益关系都在发生深刻变动,各种主体的诉求需要充分表达,使各级政府面临着大量新问题、新矛盾、新情况。为此,要依法开辟和疏通各种渠道,引导各种利益主体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矛盾和冲突。和谐社会以法治精神为基本理念,政府在行使公共权力,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过程中,应该强调个体在社会生活中的核心地位,并以个体的生活幸福为终极目的。
  
  (责 编 贾 伟)
其他文献
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下,为了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可以适应经济的发展,需要对水利建设管理体制进一步进行深化和改革,并建立完善的运行机制,积极创新。基于此,本文对水
完善董事会制度是改进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重要方面。部分治理准则的颁布为更好地建立商业银行董事会制度提供了良好经验。文章对部分治理准则进行了介绍。在考虑商业银行
摘 要:一般认为,私人产品只能由私人提供,公共产品只能由政府提供,这一分析结论所包含的政策含义往往导致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绝对化和“一刀切”的倾向,把许多行业和商品纳入公共产品范畴由政府垄断性供给,由此导致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率较低。文章对公共产品的界定及提供的理论进行了分析列举,从市场经济的视角讨论公共产品的提供问题,认为公共产品应该引入市场机制进行提供,方能更有效地配置资源。  关键词:公共产品 
医院科室核算是伴随着医改应运而生,它在提高医院工作效率、控制医疗成本和改善经营管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缺乏相关专业人员的正确指导,还存在科室核算组织机构设
为实现云南省850万亩高效节水灌溉规划,本文首先剖析了确定投资模的难点,并设计了确定投资规模的方法,根据全省各地经济水平的差异选取了典型工程作为计算投资规模依据,为云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沿海滩涂围垦开发已经成为了我国土地开发中的重要项目。在滩涂围垦工程施工的过程中,会由于地质沉降等原因导致设计沉降量与实际沉降量不符,对后续
一、工程概述乌鲁木齐市是全国30个严重缺水城市之一,且相关设施建设明显滞后,无法满足污水资源化和再生利用需求.因此,新建乌鲁木齐污水资源化处理工程项目既是贯彻落实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