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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术的打法法则和原则决定了中国传统擂台比赛的裁判规则和原则。
那么,中国武术的打法法则和原则有哪些呢?它们是如何决定擂台比赛的裁判规则和原则的呢?
具体说,主要有以下九大方面:
1、“阴阳平衡原则”
“阴阳平衡原则”反映的是中国武术的“桩”和“桩法法则”。它决定了擂台比赛的“倒地为输”、“被打下擂台为输”,和“破桩为输”的裁判规则。
其中,何谓“倒地为输”?
“阴阳平衡”,就是指桩的阴阳平衡。因为,只有做到桩的“阴阳平衡”,才能使桩的“形体”不会失去重心,才不会“倒桩”。而相反,一旦阴阳失衡,倒了“桩”,那么,它的“阴阳”及其“变化”的机能就没有了,随之而来,桩的“发射机”功能也就不复存在了,也就是说,这时既不能打人了,反而还处于了被动挨打的境地。故正是倒地的这种状况,是为输。由此,形成了“倒地为输”规则。
何谓“被打下擂台为输”?
桩除了有“发射机”,即出手、出腿的功能之外,还有“阵地”,或者“根据地”的功能。故“桩”在,那么“阵地”就在,“根据地”就在,这时就有“打”,就不为输。而一旦丧失了“阵地”,或者“根据地”,就表现为已经失去了“打”的最基本的条件。这时,就表现为输。而在擂台比赛中,丧失这“最基本的条件”的唯一表现,就是下了擂台。由此,形成了“被打下擂台为输”规则。
何谓“破桩为输”?
所谓“破桩”,就是打破“阴阳平衡”,或者使对手出现“阴阳紊乱”,即顾了阳,顾不了阴,和顾了阴,顾不了阳;或者使对手出现“阴阳脱节”,即“上下盘脱节”,“前后脱节”;或者完全控制了对手的阴阳变化,而使之处于了“只有招架之功而无还手之力”的被动挨打境地。这时,表明对手的“桩”已经被破坏,是为输。由此,形成了“破桩为输”规则。
2、“公平原则”
何谓“公平原则”?
中国传统武术的“公平原则”,就是指打斗双方都能构成互相对“裆”和“眼”的有效制约,由此则体现出了“公平原则”。
因为,不管人的体能如何强、体重如何重,和力量如何大,但“眼”和“裆”都是人体最薄弱的部位,又是最致命的部位,而且,它们又是最乘不起打的部位,打时也不需要用多大的力。这种状况,就给打斗双方在对“眼”和“裆”的互相制约上提供了“机会均等”的条件和机会,而表现出了公平。
在中国传统武术中,“裆”和“眼”都不是打的“禁区”。因为,按照武术打“阴阳”及其“变化”这一本质来看,“裆”和“眼”,它们都是阴阳及其变化的有机组成部分,特别是“裆”,它而且还起着阴阳变化的枢纽作用。而正是“裆”和“眼”都不是打的“禁区”,故才有了制约对等的公平。并不分体重级别。
3、“打无禁区原则”
所谓“打无禁区”,是指“人体的各个部位都可以打”。如上所述,当“眼”和“裆”都可以打的时候,那么,人体的其它部位就更可以打了。由此,则形成了“打无禁区”的裁判规则。
4、“三维空间求打原则”
由于“桩”的“二进位制”变化规律,决定了武术将打“点”、“线”扩展到了打“平面”,将打“平面”扩展到了打“三维空间”。
正是在“三维空间”之中求打,便有了“巧用诈术”、“设置陷阱”、“诱敌深入”的条件和可能,而出其不意,攻其不备,打出“奇”、“巧”来。
5、“诈术原则”
“诈术原则”就是在武术比赛中允许“打诈”,和允许“机会等待”。
由于在运用“诈术”之中,是以“需要时间”、“需要等待”而作为条件的。这种状况,就叫做“机会等待”。这种“机会等待”的时间,可能会是一两秒,可能会是一两分钟,这些都在擂台规定时间内都是允许的。
应该看到,这种“机会等待”,实质上是在打“心理战”,即打“静”。而从“静”的本质也是一种“运动形态”的观点来看,这也就是在“打”。
由此,则形成了允许“机会等待”,和不判罚“消积”、“读秒”的裁判规则。
6、“以回合定输赢原则”
什么叫做“回合”?
即是“以静制动”及“以动逼静”,或者是“打在机前”和“打在机后”,这两种打法所表现出来的阴阳交合的过程,和结果。即,既可以看到“以动逼静”或者“打在机前”的“攻手”,和“以静制动”或者“打在机后”的“补手”,而这“攻手”和“补手”就构成了一个“回合”。
这样,据此“回合”。就能形成一个完整、准确的胜负判定。
同时,“回合”就是“局”的基础和表现形式。而往往要多个“回合”才能构成一“局”。由此,则形成了擂台武术比赛“一局定胜负”的裁判规则。
7、“平手原则”
什么叫做“平手”?
就是在规定的时间内,因打斗双方无“三个阴阳的交合”,则形成了“无打”,而这个“无打”,就表现出了“平手”,即互相无胜负。同时,打斗双方互有同等的胜负,也为“平手”。
“平手”,乃是中国擂台武术的基本原则。同时,以“平手”为基础,并由此出发,则可以明确的建构出以“点击”分胜负等等裁判规则。
8、“点到为止原则”
什么是“点到为止”?
所谓“点到为止”,即以“破桩为度”。即指,纵然是人体的各个部位都可以打,但是,打要有分寸,即“当用十分力时,只用三分;当用锤时,只用掌”。特别是,对人体的要害部位、重要部位,不准下重手、下死手。做到“动作到位,力不到位”。
这个原则导致形成了擂台武术比赛讲“武德”的裁判规则。
9、“见血为输原则”
所谓“见血”,就是指武术比赛中打出的“挂面伤”。主要指面部,及鼻、口、皮肤等等部位的伤痕。之所以说是“挂面伤”,在于它没有伤及筋骨、内俯。 为什么要“见血为输”?
其原因,旨在检验和印证武术手法是否打到了位,而有利于裁判公正的、正确的判决。
其作用,既有利于人身安全,又可以避免因判法不公而引起的无谓的武林纠纷。
因此,“见血为输原则”是对“点到为止原则”的补充。
所以,正是基于上述的九大武术原则所形成的“倒地为输”、“被打下擂台为输”、“破桩为输”、“打无禁区”、“不分体重级别”、“三维空间求打”、“打诈及机会等待”、“回合定胜负”、“平手”、“点到为止”、“武德规范”、“见血为输”等裁判规则,正构成了中国传统擂台武术比赛的基本裁判规则。
行文至此,需要强调以下几点:
一是规则是文化的载体。
显而易见,打法原则和法则决定了擂台比赛的裁判规则。反过来说,擂台比赛的裁判规则也决定了打法原则和法则。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规则是文化的载体。故不同的规则反映出了不同的文化。今天,人们拿来西洋的规则来规范中国的擂台,自然反映出来的就是西洋的文化。这就导致了“洋拳+腿+摔跤”的打法不可避免。而要使优秀的中国擂台武术保存和延续下去,就必须原汁原味地继承中国传统擂台比赛规则。舍此,别无出路。
二是要永保武术的“奇”、“巧”性。
中国传统武术的本质,在于“以德服人”,在于打智慧、打计谋、打法则、打技巧。故尔在打斗的过程之中,智慧、计谋、技巧往往只能慎用。故如果多打回合,甚至倒地后起来仍可再打,势必就会使这些智慧、计谋、技巧无用,以至滥用。这样一来,智慧就不成其为“智慧”、计谋就不成其为“计谋”、技巧就不成其为“技巧”了,而势必出现“以力服人”的蛮打、浑打、昏打,从而大大降低中国武术的质量和品位,同时也会大大降低中国武术的观赏性和神秘性,并最终扭曲中国武术,而走上与“重力更重艺”的“武术”路子相悖的“重艺更重力”的“武打”路子。果真如此,中国武术就倒退了。
三是“见血为输”是对武者的最好保护。
历史的看,“见血为输”这条规则在中国传统擂台武术比赛上千年中,就一直存在。但是,却基本上没有听说过在擂台上有打死人的情况发生。然而,事实证明,有了这条规则能更好地起到保护武者人身安全的作用。因为,这种“挂面伤”,不会伤及筋骨、内腑,不会带来重伤。相反,不讲这一条,在当今有的地方,将肋骨打断却是常事。因此,一提到“见血为输”,就视之为洪水猛兽,就谈虎色变,是根本没有任何道理的。
那么,中国武术的打法法则和原则有哪些呢?它们是如何决定擂台比赛的裁判规则和原则的呢?
具体说,主要有以下九大方面:
1、“阴阳平衡原则”
“阴阳平衡原则”反映的是中国武术的“桩”和“桩法法则”。它决定了擂台比赛的“倒地为输”、“被打下擂台为输”,和“破桩为输”的裁判规则。
其中,何谓“倒地为输”?
“阴阳平衡”,就是指桩的阴阳平衡。因为,只有做到桩的“阴阳平衡”,才能使桩的“形体”不会失去重心,才不会“倒桩”。而相反,一旦阴阳失衡,倒了“桩”,那么,它的“阴阳”及其“变化”的机能就没有了,随之而来,桩的“发射机”功能也就不复存在了,也就是说,这时既不能打人了,反而还处于了被动挨打的境地。故正是倒地的这种状况,是为输。由此,形成了“倒地为输”规则。
何谓“被打下擂台为输”?
桩除了有“发射机”,即出手、出腿的功能之外,还有“阵地”,或者“根据地”的功能。故“桩”在,那么“阵地”就在,“根据地”就在,这时就有“打”,就不为输。而一旦丧失了“阵地”,或者“根据地”,就表现为已经失去了“打”的最基本的条件。这时,就表现为输。而在擂台比赛中,丧失这“最基本的条件”的唯一表现,就是下了擂台。由此,形成了“被打下擂台为输”规则。
何谓“破桩为输”?
所谓“破桩”,就是打破“阴阳平衡”,或者使对手出现“阴阳紊乱”,即顾了阳,顾不了阴,和顾了阴,顾不了阳;或者使对手出现“阴阳脱节”,即“上下盘脱节”,“前后脱节”;或者完全控制了对手的阴阳变化,而使之处于了“只有招架之功而无还手之力”的被动挨打境地。这时,表明对手的“桩”已经被破坏,是为输。由此,形成了“破桩为输”规则。
2、“公平原则”
何谓“公平原则”?
中国传统武术的“公平原则”,就是指打斗双方都能构成互相对“裆”和“眼”的有效制约,由此则体现出了“公平原则”。
因为,不管人的体能如何强、体重如何重,和力量如何大,但“眼”和“裆”都是人体最薄弱的部位,又是最致命的部位,而且,它们又是最乘不起打的部位,打时也不需要用多大的力。这种状况,就给打斗双方在对“眼”和“裆”的互相制约上提供了“机会均等”的条件和机会,而表现出了公平。
在中国传统武术中,“裆”和“眼”都不是打的“禁区”。因为,按照武术打“阴阳”及其“变化”这一本质来看,“裆”和“眼”,它们都是阴阳及其变化的有机组成部分,特别是“裆”,它而且还起着阴阳变化的枢纽作用。而正是“裆”和“眼”都不是打的“禁区”,故才有了制约对等的公平。并不分体重级别。
3、“打无禁区原则”
所谓“打无禁区”,是指“人体的各个部位都可以打”。如上所述,当“眼”和“裆”都可以打的时候,那么,人体的其它部位就更可以打了。由此,则形成了“打无禁区”的裁判规则。
4、“三维空间求打原则”
由于“桩”的“二进位制”变化规律,决定了武术将打“点”、“线”扩展到了打“平面”,将打“平面”扩展到了打“三维空间”。
正是在“三维空间”之中求打,便有了“巧用诈术”、“设置陷阱”、“诱敌深入”的条件和可能,而出其不意,攻其不备,打出“奇”、“巧”来。
5、“诈术原则”
“诈术原则”就是在武术比赛中允许“打诈”,和允许“机会等待”。
由于在运用“诈术”之中,是以“需要时间”、“需要等待”而作为条件的。这种状况,就叫做“机会等待”。这种“机会等待”的时间,可能会是一两秒,可能会是一两分钟,这些都在擂台规定时间内都是允许的。
应该看到,这种“机会等待”,实质上是在打“心理战”,即打“静”。而从“静”的本质也是一种“运动形态”的观点来看,这也就是在“打”。
由此,则形成了允许“机会等待”,和不判罚“消积”、“读秒”的裁判规则。
6、“以回合定输赢原则”
什么叫做“回合”?
即是“以静制动”及“以动逼静”,或者是“打在机前”和“打在机后”,这两种打法所表现出来的阴阳交合的过程,和结果。即,既可以看到“以动逼静”或者“打在机前”的“攻手”,和“以静制动”或者“打在机后”的“补手”,而这“攻手”和“补手”就构成了一个“回合”。
这样,据此“回合”。就能形成一个完整、准确的胜负判定。
同时,“回合”就是“局”的基础和表现形式。而往往要多个“回合”才能构成一“局”。由此,则形成了擂台武术比赛“一局定胜负”的裁判规则。
7、“平手原则”
什么叫做“平手”?
就是在规定的时间内,因打斗双方无“三个阴阳的交合”,则形成了“无打”,而这个“无打”,就表现出了“平手”,即互相无胜负。同时,打斗双方互有同等的胜负,也为“平手”。
“平手”,乃是中国擂台武术的基本原则。同时,以“平手”为基础,并由此出发,则可以明确的建构出以“点击”分胜负等等裁判规则。
8、“点到为止原则”
什么是“点到为止”?
所谓“点到为止”,即以“破桩为度”。即指,纵然是人体的各个部位都可以打,但是,打要有分寸,即“当用十分力时,只用三分;当用锤时,只用掌”。特别是,对人体的要害部位、重要部位,不准下重手、下死手。做到“动作到位,力不到位”。
这个原则导致形成了擂台武术比赛讲“武德”的裁判规则。
9、“见血为输原则”
所谓“见血”,就是指武术比赛中打出的“挂面伤”。主要指面部,及鼻、口、皮肤等等部位的伤痕。之所以说是“挂面伤”,在于它没有伤及筋骨、内俯。 为什么要“见血为输”?
其原因,旨在检验和印证武术手法是否打到了位,而有利于裁判公正的、正确的判决。
其作用,既有利于人身安全,又可以避免因判法不公而引起的无谓的武林纠纷。
因此,“见血为输原则”是对“点到为止原则”的补充。
所以,正是基于上述的九大武术原则所形成的“倒地为输”、“被打下擂台为输”、“破桩为输”、“打无禁区”、“不分体重级别”、“三维空间求打”、“打诈及机会等待”、“回合定胜负”、“平手”、“点到为止”、“武德规范”、“见血为输”等裁判规则,正构成了中国传统擂台武术比赛的基本裁判规则。
行文至此,需要强调以下几点:
一是规则是文化的载体。
显而易见,打法原则和法则决定了擂台比赛的裁判规则。反过来说,擂台比赛的裁判规则也决定了打法原则和法则。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规则是文化的载体。故不同的规则反映出了不同的文化。今天,人们拿来西洋的规则来规范中国的擂台,自然反映出来的就是西洋的文化。这就导致了“洋拳+腿+摔跤”的打法不可避免。而要使优秀的中国擂台武术保存和延续下去,就必须原汁原味地继承中国传统擂台比赛规则。舍此,别无出路。
二是要永保武术的“奇”、“巧”性。
中国传统武术的本质,在于“以德服人”,在于打智慧、打计谋、打法则、打技巧。故尔在打斗的过程之中,智慧、计谋、技巧往往只能慎用。故如果多打回合,甚至倒地后起来仍可再打,势必就会使这些智慧、计谋、技巧无用,以至滥用。这样一来,智慧就不成其为“智慧”、计谋就不成其为“计谋”、技巧就不成其为“技巧”了,而势必出现“以力服人”的蛮打、浑打、昏打,从而大大降低中国武术的质量和品位,同时也会大大降低中国武术的观赏性和神秘性,并最终扭曲中国武术,而走上与“重力更重艺”的“武术”路子相悖的“重艺更重力”的“武打”路子。果真如此,中国武术就倒退了。
三是“见血为输”是对武者的最好保护。
历史的看,“见血为输”这条规则在中国传统擂台武术比赛上千年中,就一直存在。但是,却基本上没有听说过在擂台上有打死人的情况发生。然而,事实证明,有了这条规则能更好地起到保护武者人身安全的作用。因为,这种“挂面伤”,不会伤及筋骨、内腑,不会带来重伤。相反,不讲这一条,在当今有的地方,将肋骨打断却是常事。因此,一提到“见血为输”,就视之为洪水猛兽,就谈虎色变,是根本没有任何道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