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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存在不符合《立法法》的基本精神和宗旨,与《宪法》的相关规定相冲突。《条例》本身存在着无法克服的缺陷,它造成了法律体系的混乱,损害了国家法制的统一,不利于劳动权的保护和《劳动法》的实施。从法治原则、国家法制统一以及更好地保障劳动权出发,国家立法机关应该尽快制定《劳动争议仲裁法》,该法生效后,废止《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