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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地方高校转型发展符合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是解决目前本科教学“模式化”及毕业生就业难问题的关键。如何培养出创新型人才适应社会需求,日益成为各高校法学院法学学科建设和教学改革的重点。本文旨在归纳法学实训教学现状,总结存在问题并分析原因所在,探索出法学实训教学的改革方案及相关做法。
关键词 高校转型 法学实训 教学改革
作者简介:韩大娜,周口师范学院政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7-245-02
一、问题的提出
20世纪60年代,美国哈佛大学将法学教育设定为法律职业教育,形成了以“法律诊所”和“模拟课程”为主的法学实践性教学模式,此后英、德、法、日、韩等国也相继采用。我国的法学实践教学始于2000年,由国内几所知名高校的法学院依托美国福特基金,首次采用“法律诊所”式教育模式,历经十余年的时间逐渐发展起来。2010年7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纲要提出了今后10年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战略目标:到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2014年的《教育部2014年工作要点》指出:“研究制定关于地方本科高校转型发展的指导意见,启动实施国家和省级改革试点,引导一批本科高等学校向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转型”。在法学教育上,国家教育部及各法学院都非常注重法学实践教学的开展。但是,法学实践教学的教学模式及教学效果与理想目标还相差甚远,如何摆脱传统教学模式的禁锢,探索符合社会发展需求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就是法学教育改革要面临的难题。
二、地方高校法学实训教学的现状
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的一个薄弱环节就是实践教学,导致了偏重理论知识的讲授,而忽视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的结果。近几年随着就业压力加剧,各大高校认识到毕业生理论与实践脱节的问题,逐渐转变思路,加强法学实践教学的环节,增加了如法律援助、案例教学等实践内容,实践教学取得一定成效。但是,由于实践教学在我国发展较晚,还是存在短暂性、肤浅性、非系统性等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学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设计不合理
首先,课程设计方面,培养方案中一般有专业必修课与专业选修课两种。此外,多数院校的法学院只列专业实习作为专业必修课,模拟法庭、案例讨论、法律诊所等列为专业选修课。目前的传统的课程体系设计问题突出,也是导致法学教育“模式化”的根源。其次,法学实践教学内容方面,各个高校开设的法学实践教学内容不一,有的较为全面的涵盖法律援助、模拟法庭、法律辩论等环节,而有的学校则除了在大四开设有专业实习外再无其他实践教学环节。再次,学分设计方面,实践教学环节的学分占在法学专业教学计划的学分比重较小,背离了法律卓越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中的教学要求。最后,实践教学的时间安排方面,各高校理论课一般将专业实习列为大四学生必修的一个实践课程,而学生们面临近毕业论文写作及就业的双重压力,难以集中精力去实习,尤其是校内分散实习往往流于形式,并未真正起到将所学法学理论知识与法律职业相结合的作用。其他的实践课程的设计及实践环节的实施大都是由法学专业教师自主安排,随意性较大,教学效果不理想。
(二)法学实践教学方式单一
目前,各大高校法学院的法学实践教学方式主要是专业实习、案例讨论和模拟审判、观摩庭审、法律诊所等。其中案例讨论的案例选择环节,往往由任课教师随机选定,与教学内容关联性与否随意性较大。模拟审判的实训方式参与者大都是本科大三、大四的学生,学生参与度不广泛;案例多局限于刑法领域,且侧重于庭审阶段,事先充分排练“表演”色彩浓重,缺少庭审的对抗性。此外,法院公开观摩的案件一般是比较简单、分歧不大的案件,旁听观摩走过程,学生实质性的收获较小。“舶来品”的法律诊所方式自被引入我国后也出现“水土不服”的情况,如我国司法相关规定提供法律帮助,尤其是代理案件的法律服务者要司法资格,而法学本科在校生大都不符合条件,仅仅能够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法律诊所可以发挥的作用受到很大的局限。
(三)法学实践教学的教材选用率低
教材是教师讲授实践课程的素材及指导学生实训的依据,为学生完成实践课程,提高学生实践能力打下良好的基础。目前,法学实践教材包括综合类和专项类两种,前者包含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案例分析等内容,种类较少;后者则是针对不同的教学模式,涉及不同的学科,种类齐全。教师准备讲授实践课程时主要依靠以往的教学经验,辅助查找相关的网络资料,很少有系统性的研究,且大多数学生受到传统“重理论,轻实践”观念的影响,不愿意购买实践课程教材。此外,专业实习的教材在国内基本空白,更谈不上教材的选用问题。
(四)法学实践教学师资队伍专业水平低
毋庸置疑,法学实践教学效果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任课教师对于实践教学的认知水平和重视程度。随着我国高校不断扩招,现有的教学资源相对缺乏,尤其是专职实践教学的教师。在多数院校是的时间课程由教学岗位老师兼职,且绝大多数教师缺少法律职业经历,很少去深入实务部门挂职锻炼,没有司法实务经验可言。因而,对于法学实践教学往往难以做到统筹性的安排和考虑,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实训教学的质量。
三、教学方法与课程考核完善建议
法学实践教学应当具有独立性,处于与法学理论教学同等的地位,改变原有的“附属性”角色。剖析现存的法学实践教学问题,结合目前法律实务,找出对策来完善法学综合实践教学体系就显得十分必要。
(一)多种教学方法并用,形成多元化的实践教学模式
要培养出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法学实践教学方法就必须跳出课堂内填鸭式的课堂讲授法,适时改变“满堂灌”的方式,让学生真正参与进来,发挥个人主观能动性。采用互动教学法,比如角色转变,由学生作为实践课程的主角,实践教师负责确定课堂讨论的案例,学生分组在课余时间扩充相关知识做好充分准备,课堂交给学生针对案件提出自己独到的观点及具体的处理方案,教师引导不同观点的学生展开辩论,综合把握课堂全局;诊所式教学是由指导教师对全程指导,学生通过实际办理案件,使得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自主获得法律实践应用技能;模拟法庭教学包括模拟审批和辩论技巧两种模式,在还原法庭审理现场、让学生了解诉讼程序几学习法律职业技巧方面具有很大的优势。为减少模拟庭审的表演色彩,可以邀请司法机关尤其是法院或者检察院,选取公开审理的案件开展,由实务部门人员在校内进行庭审指导、观摩。此外,还可以适当在庭审过程中设立调解环节、定期开展模拟法庭比赛等,提高学生的参与度及主动性;利用网络技术搭建网络法律平台,发布有关实践教学的案例、考题、法律法规等,拓展实践教学途径及时空。 (二)改革课程考核方式,创新法学实践教学与考核评价模式
为切实的提高实践教学的实践性,适应地方高校转型发展的要求,实践教学的考核方式也应当相应改革,应当重点考查学生综合运用法律技巧能力及法律逻辑思维能力。首先,采用多种考试形式,根据不同教学阶段实践课程的教学内容、特点及不同年级法学本科学生的认知特点灵活考查。如法律援助教学考查可以由三部分组成:教学中期平时成绩即考查实践教学表现和学习积极性、后期重点考查学生办案法律思维逻辑及解决问题能力。此外,为了能够切实掌握学生真正的实践能力,还可以考虑将开卷考试、面谈、分组讨论等作为考试形式。其次,不同教学课程的教学目标不同,课程评价标准及要求就必须灵活改变。教师应当观察学生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法学基本理论的掌握程度及法律思维分析能力,客观、公正的评分,而不是按照所办理案件的成败作为评分的标准。再次,创新传统考试成绩计算方法,将学生互相评价纳入考试成绩。实践课堂上的教师碍于实践课程内容及时间的关系无法充分观察并了解每一位学生真实的实践能力。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在平时成绩及卷面成绩之外,增加学生交互打分、分小组进行教学成果评价的成绩,以上三部分按照一定比例折合计算为实践课程的综合成绩风味客观全面。最后,学校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实践教学质量的监督,建立指导教师的激励机制,针对各个实践环节客观评价,评价结果与评聘职称挂钩,鼓励教师积极开展实训教学。
(三)加强合作共建,拓展校外实践基地领域
地方高校要保质保量完成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教学任务,就要充分利用所在地的资源优势,将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和培养应用型人才作为发展的两个重点。创新传统教学培养模式,要注重结合专业与行业互动,加大实训、实习、见习教育基地建设,搭建起“产、学、研”培养平台,通过学研平台、服务平台和培养平台建设,实现校内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工作的衔接,深入开展联合培养人才工作,争取提升行业用人单位和社会对法学毕业生的认可度和满意度。除此之外,还应当拓展教学空间,重视实验室、校外实训基地建设。在校内成立法律实务研究中心,细化科研团队,以地方经济发展及专业技术问题为中心展开工作,服务地方社会;建成及完善法律援助中心、法律诊所、司法鉴定实验室,丰富实践教学内容。同时要积极推进法院、检察院实习合作共建平台,充分发挥专业实践活动作用,提升学生实践能力,保证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目标的顺利实现。
(四) 整合师资资源,构建“双师型”教师团队
要想培养出高素质的优秀人才,需要建设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培养出一批理论知识深厚、实践能力强、创新意识浓厚、了解行业发展动向的高素质教师。所谓双师型教师,是指兼有教师资格证和法律执业资格并实际法律实务的老师,这种教师兼具理论和实务的工作经验,能够把传授法律知识和培养职业能力较好地结合起来,有助于提高教学的实效性。教师个人综合素质一定程度上决定学生实践的积极性及实践课程效果的好坏。高校法学院应当注重营造自身的软实力即师资力量,鼓励教师自主学习通过司法考试并获得律师执业资格,兼职从事实务工作;鼓励教师挂职锻炼提升自己的实务工作能力,具体做法就是由学校牵头让本学期没有授课任务的教师到公、检、法等司法实务部门从事实务工作,并可以折算为课时量,作为以后职称评定的一个依据;组成若干实训教师团队,由双师型教师带头组织实施项目训练,可以高质量的完成实训任务;聘请实务部门的人员来校兼职,定期开设讲座或指导专业实训,提升学生及教师的实践经验和技能。双师型教师既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又有丰富的实务,才可以最大程度上满足新教学教学环境的要求,保证实训教学工作顺利、有序的开展。
法学教育除了法学理论教学之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法学实践教学,要培养出高素质职业法律人才,就不能够忽视实践教学部分。除了上述提出的建议外,还可以从科学设立实践教学目标、合理设置实践课程、提高实践课程学分比重等方面努力,解决实践教学面临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廖斌.地方高校培养卓越法律本科人才探析.河北法学.2012(12).
[2]严新平、谢峻林、李志峰.应用型创新人才培养与实践教学改革.教育评论.2009(1).
[3]杨芳霞、李德恩、朱霞.法学专业双师型教师培养途径探析.前沿.2010(11).
[4]马涛.论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改革.西部学刊.2013(5).
[5]张荣霞.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困境与出路.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13(12).
[6]王均平.法学实验教学相关概念的界定及其应用.高等教育研究.2012(9).
关键词 高校转型 法学实训 教学改革
作者简介:韩大娜,周口师范学院政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7-245-02
一、问题的提出
20世纪60年代,美国哈佛大学将法学教育设定为法律职业教育,形成了以“法律诊所”和“模拟课程”为主的法学实践性教学模式,此后英、德、法、日、韩等国也相继采用。我国的法学实践教学始于2000年,由国内几所知名高校的法学院依托美国福特基金,首次采用“法律诊所”式教育模式,历经十余年的时间逐渐发展起来。2010年7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纲要提出了今后10年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战略目标:到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2014年的《教育部2014年工作要点》指出:“研究制定关于地方本科高校转型发展的指导意见,启动实施国家和省级改革试点,引导一批本科高等学校向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转型”。在法学教育上,国家教育部及各法学院都非常注重法学实践教学的开展。但是,法学实践教学的教学模式及教学效果与理想目标还相差甚远,如何摆脱传统教学模式的禁锢,探索符合社会发展需求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就是法学教育改革要面临的难题。
二、地方高校法学实训教学的现状
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的一个薄弱环节就是实践教学,导致了偏重理论知识的讲授,而忽视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的结果。近几年随着就业压力加剧,各大高校认识到毕业生理论与实践脱节的问题,逐渐转变思路,加强法学实践教学的环节,增加了如法律援助、案例教学等实践内容,实践教学取得一定成效。但是,由于实践教学在我国发展较晚,还是存在短暂性、肤浅性、非系统性等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学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设计不合理
首先,课程设计方面,培养方案中一般有专业必修课与专业选修课两种。此外,多数院校的法学院只列专业实习作为专业必修课,模拟法庭、案例讨论、法律诊所等列为专业选修课。目前的传统的课程体系设计问题突出,也是导致法学教育“模式化”的根源。其次,法学实践教学内容方面,各个高校开设的法学实践教学内容不一,有的较为全面的涵盖法律援助、模拟法庭、法律辩论等环节,而有的学校则除了在大四开设有专业实习外再无其他实践教学环节。再次,学分设计方面,实践教学环节的学分占在法学专业教学计划的学分比重较小,背离了法律卓越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中的教学要求。最后,实践教学的时间安排方面,各高校理论课一般将专业实习列为大四学生必修的一个实践课程,而学生们面临近毕业论文写作及就业的双重压力,难以集中精力去实习,尤其是校内分散实习往往流于形式,并未真正起到将所学法学理论知识与法律职业相结合的作用。其他的实践课程的设计及实践环节的实施大都是由法学专业教师自主安排,随意性较大,教学效果不理想。
(二)法学实践教学方式单一
目前,各大高校法学院的法学实践教学方式主要是专业实习、案例讨论和模拟审判、观摩庭审、法律诊所等。其中案例讨论的案例选择环节,往往由任课教师随机选定,与教学内容关联性与否随意性较大。模拟审判的实训方式参与者大都是本科大三、大四的学生,学生参与度不广泛;案例多局限于刑法领域,且侧重于庭审阶段,事先充分排练“表演”色彩浓重,缺少庭审的对抗性。此外,法院公开观摩的案件一般是比较简单、分歧不大的案件,旁听观摩走过程,学生实质性的收获较小。“舶来品”的法律诊所方式自被引入我国后也出现“水土不服”的情况,如我国司法相关规定提供法律帮助,尤其是代理案件的法律服务者要司法资格,而法学本科在校生大都不符合条件,仅仅能够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法律诊所可以发挥的作用受到很大的局限。
(三)法学实践教学的教材选用率低
教材是教师讲授实践课程的素材及指导学生实训的依据,为学生完成实践课程,提高学生实践能力打下良好的基础。目前,法学实践教材包括综合类和专项类两种,前者包含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案例分析等内容,种类较少;后者则是针对不同的教学模式,涉及不同的学科,种类齐全。教师准备讲授实践课程时主要依靠以往的教学经验,辅助查找相关的网络资料,很少有系统性的研究,且大多数学生受到传统“重理论,轻实践”观念的影响,不愿意购买实践课程教材。此外,专业实习的教材在国内基本空白,更谈不上教材的选用问题。
(四)法学实践教学师资队伍专业水平低
毋庸置疑,法学实践教学效果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任课教师对于实践教学的认知水平和重视程度。随着我国高校不断扩招,现有的教学资源相对缺乏,尤其是专职实践教学的教师。在多数院校是的时间课程由教学岗位老师兼职,且绝大多数教师缺少法律职业经历,很少去深入实务部门挂职锻炼,没有司法实务经验可言。因而,对于法学实践教学往往难以做到统筹性的安排和考虑,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实训教学的质量。
三、教学方法与课程考核完善建议
法学实践教学应当具有独立性,处于与法学理论教学同等的地位,改变原有的“附属性”角色。剖析现存的法学实践教学问题,结合目前法律实务,找出对策来完善法学综合实践教学体系就显得十分必要。
(一)多种教学方法并用,形成多元化的实践教学模式
要培养出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法学实践教学方法就必须跳出课堂内填鸭式的课堂讲授法,适时改变“满堂灌”的方式,让学生真正参与进来,发挥个人主观能动性。采用互动教学法,比如角色转变,由学生作为实践课程的主角,实践教师负责确定课堂讨论的案例,学生分组在课余时间扩充相关知识做好充分准备,课堂交给学生针对案件提出自己独到的观点及具体的处理方案,教师引导不同观点的学生展开辩论,综合把握课堂全局;诊所式教学是由指导教师对全程指导,学生通过实际办理案件,使得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自主获得法律实践应用技能;模拟法庭教学包括模拟审批和辩论技巧两种模式,在还原法庭审理现场、让学生了解诉讼程序几学习法律职业技巧方面具有很大的优势。为减少模拟庭审的表演色彩,可以邀请司法机关尤其是法院或者检察院,选取公开审理的案件开展,由实务部门人员在校内进行庭审指导、观摩。此外,还可以适当在庭审过程中设立调解环节、定期开展模拟法庭比赛等,提高学生的参与度及主动性;利用网络技术搭建网络法律平台,发布有关实践教学的案例、考题、法律法规等,拓展实践教学途径及时空。 (二)改革课程考核方式,创新法学实践教学与考核评价模式
为切实的提高实践教学的实践性,适应地方高校转型发展的要求,实践教学的考核方式也应当相应改革,应当重点考查学生综合运用法律技巧能力及法律逻辑思维能力。首先,采用多种考试形式,根据不同教学阶段实践课程的教学内容、特点及不同年级法学本科学生的认知特点灵活考查。如法律援助教学考查可以由三部分组成:教学中期平时成绩即考查实践教学表现和学习积极性、后期重点考查学生办案法律思维逻辑及解决问题能力。此外,为了能够切实掌握学生真正的实践能力,还可以考虑将开卷考试、面谈、分组讨论等作为考试形式。其次,不同教学课程的教学目标不同,课程评价标准及要求就必须灵活改变。教师应当观察学生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法学基本理论的掌握程度及法律思维分析能力,客观、公正的评分,而不是按照所办理案件的成败作为评分的标准。再次,创新传统考试成绩计算方法,将学生互相评价纳入考试成绩。实践课堂上的教师碍于实践课程内容及时间的关系无法充分观察并了解每一位学生真实的实践能力。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在平时成绩及卷面成绩之外,增加学生交互打分、分小组进行教学成果评价的成绩,以上三部分按照一定比例折合计算为实践课程的综合成绩风味客观全面。最后,学校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实践教学质量的监督,建立指导教师的激励机制,针对各个实践环节客观评价,评价结果与评聘职称挂钩,鼓励教师积极开展实训教学。
(三)加强合作共建,拓展校外实践基地领域
地方高校要保质保量完成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教学任务,就要充分利用所在地的资源优势,将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和培养应用型人才作为发展的两个重点。创新传统教学培养模式,要注重结合专业与行业互动,加大实训、实习、见习教育基地建设,搭建起“产、学、研”培养平台,通过学研平台、服务平台和培养平台建设,实现校内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工作的衔接,深入开展联合培养人才工作,争取提升行业用人单位和社会对法学毕业生的认可度和满意度。除此之外,还应当拓展教学空间,重视实验室、校外实训基地建设。在校内成立法律实务研究中心,细化科研团队,以地方经济发展及专业技术问题为中心展开工作,服务地方社会;建成及完善法律援助中心、法律诊所、司法鉴定实验室,丰富实践教学内容。同时要积极推进法院、检察院实习合作共建平台,充分发挥专业实践活动作用,提升学生实践能力,保证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目标的顺利实现。
(四) 整合师资资源,构建“双师型”教师团队
要想培养出高素质的优秀人才,需要建设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培养出一批理论知识深厚、实践能力强、创新意识浓厚、了解行业发展动向的高素质教师。所谓双师型教师,是指兼有教师资格证和法律执业资格并实际法律实务的老师,这种教师兼具理论和实务的工作经验,能够把传授法律知识和培养职业能力较好地结合起来,有助于提高教学的实效性。教师个人综合素质一定程度上决定学生实践的积极性及实践课程效果的好坏。高校法学院应当注重营造自身的软实力即师资力量,鼓励教师自主学习通过司法考试并获得律师执业资格,兼职从事实务工作;鼓励教师挂职锻炼提升自己的实务工作能力,具体做法就是由学校牵头让本学期没有授课任务的教师到公、检、法等司法实务部门从事实务工作,并可以折算为课时量,作为以后职称评定的一个依据;组成若干实训教师团队,由双师型教师带头组织实施项目训练,可以高质量的完成实训任务;聘请实务部门的人员来校兼职,定期开设讲座或指导专业实训,提升学生及教师的实践经验和技能。双师型教师既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又有丰富的实务,才可以最大程度上满足新教学教学环境的要求,保证实训教学工作顺利、有序的开展。
法学教育除了法学理论教学之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法学实践教学,要培养出高素质职业法律人才,就不能够忽视实践教学部分。除了上述提出的建议外,还可以从科学设立实践教学目标、合理设置实践课程、提高实践课程学分比重等方面努力,解决实践教学面临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廖斌.地方高校培养卓越法律本科人才探析.河北法学.2012(12).
[2]严新平、谢峻林、李志峰.应用型创新人才培养与实践教学改革.教育评论.2009(1).
[3]杨芳霞、李德恩、朱霞.法学专业双师型教师培养途径探析.前沿.2010(11).
[4]马涛.论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改革.西部学刊.2013(5).
[5]张荣霞.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困境与出路.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13(12).
[6]王均平.法学实验教学相关概念的界定及其应用.高等教育研究.2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