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刑法之胁迫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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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胁迫是英美法系中普遍规定的一种辩护事由。然而这一辩护事由与我国刑法中的紧急避险和胁从犯有联系又有区别,三者是完全不同的概念。通过论证分析可以得知在胁迫之下实施的侵害他人的行为将会作为定罪或量刑情节进行考量。
  关键词:胁迫;紧急避险;胁从犯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2-0268-01
  作者简介:王敏(1987-),女,汉族,刑法学硕士,任职于山东省淄博人民警察训练基地,研究方向:刑法。
  一、概述
  胁迫是英美法系国家及地区在刑法中普遍认定的一种辩护事由。具体是指行为人在他人的威胁下被迫实施一定的行为,如果符合一定的条件,受胁迫就可以作为一种免罪辩护事由。举例说明:张三威胁李四去抢劫王五,否则就会杀了李四,于是李四抢劫了王五,就此李四可以提出胁迫的辩护事由。然而,在英美法系各国和地区会有不同的规定。
  英国《1992年刑法典草案》中第26条对胁迫这一辩护事由做了规定“在不实行该行为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体的安全就要受到威胁的胁迫之下而被强制实施行为的,不成立犯罪。”在此所指的主要是恐吓胁迫,而不包括后来英国承认的环境胁迫。
  美国《模范刑法典》中第2.09条规定了胁迫辩护理由,具体来讲:当行为人遭到对自身或者他人使用非法暴力的威胁时而实施行为,如若一般人在此情况下也难以抵抗这种威胁,那么行为人可以对此做胁迫抗辩。但是行为人因自己的轻率过失招致自身受胁迫的状况除外。除此之外,美国还有大约20个州的刑法典对胁迫这一辩护事由做了规定。
  二、胁迫的成立条件
  如前所述,胁迫有恐吓胁迫与环境胁迫之分,本文论述的主要是指恐吓胁迫。而胁迫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存在胁迫是前提。然而对于“是否存在胁迫”的判断标准,英美法系一般采用主观说,要求被告人真诚、合理的相信胁迫存在即可。胁迫中的威胁来自于人而非自然力量。胁迫中的威胁有时间限定条件,即威胁必须正在发生。威胁若不具有紧迫性、或者威胁解除或不再有威胁力时等情形,那么此时均不能成立胁迫辩护事由。胁迫的对象是第三人的合法法益,具体来讲既可以是个人法益,也可以是公共法益。
  胁迫辩护事由的成立除具备以上几个条件之外,还需以下几个限制条件:
  一般来讲,只有达到使被告人迫不得已而实施行为的程度时才成立胁迫辩护事由。对于胁迫内容的限制,英国要求存在死亡或者重伤威胁,而美国模范刑法典规定对自身或第三人使用非法暴力。另外,胁迫辩护事由适用的犯罪种类也有区别。在英国,叛国罪和谋杀罪不能适用胁迫辩护。而美国大多数州的刑法规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谋杀罪或者其他死刑犯罪的情况下不能进行胁迫合法辩护。
  三、胁迫与我国相关问题的比较
  (一)与我国的紧急避险
  我国刑法中的紧急避险和英美法系刑法中的胁迫在威胁针对的对象、行为的对象、行为的必要性上都是紧密相关的。但二者是完全不同的两个问题,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
  1.二者构造不同。我国紧急避险中的“人的危险”和胁迫行为中“人的危险”是不同的。紧急避险中的危险指向的只是行为人。胁迫辩护事由中的危险不仅指向行为人,而且也指向第三人,甚至可以说第三人才是危险指向的首要目标。
  2.危险的来源不同。我国的紧急避险,其危险来源既可以是人的行为也可以是自然的力量;而英美法系的胁迫,其危险来源只能是人的行为,不包括自然的力量。
  3.判断危险是否存在的标准不同。我国的紧急避险中,危险的存在以客观的实际情况为标准,如果仅仅是行为人在主观上认为存在危险而客观上不存在,那么只能成立假想避险;英美法系的胁迫中,危险的存在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
  4.适用范围不同。我国的紧急避险没有适用范围的限制,只要符合成立要件即可;而英美法系的胁迫有适用范围的限制,一般认为不能适用于谋杀罪和部分形式的叛国罪。
  (二)与我国的胁从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胁迫行为均是当行为人受到胁迫之后不得已而参加犯罪的行为。胁迫辩护事由与我国的胁从犯理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形式对比。
  被胁迫的内容不同。英美法系胁迫的内容一般指死亡或者严重身体伤害。我国胁从犯的胁迫内容可以是人身方面的也可以是财产方面的,既可以是死亡威胁也可以是轻、重伤害威胁,还可以是诸如揭发隐私等非暴力手段的威胁内容。
  被胁迫的紧迫程度不同。英美法系胁迫中,如果行为人不履行胁迫者的威胁内容,行为人马上就会遭到被杀或者重伤,而且这种危险是不可能躲避掉的。而在我国胁从犯中,如果行为人不按照胁迫者的威胁实施胁迫行为,那么威胁的内容不一定会当即实现。
  对于结果的要求不同。在英美法系胁迫中,一般要求有损害程度的限制。而我国的胁从犯对此并没有相关限制,行为人所受到的威胁程度以及造成被侵害人的损害结果只是作为一个量刑情节来加以考量。
  刑事责任不同。一般来讲,英美法系胁迫是一种免罪的辩护事由,最终不能够成立犯罪。而我国的胁从犯已经构成犯罪,但是应当按照行为人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参考文献]
  [1]张鹏飞.论刑法中被迫行为的性质[D].湘潭大学,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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