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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办[2010]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2011年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以下简称"废五金电器类废物")定点加工利用企业(以下简称"定点企业")核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