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当前世界各国公用事业反垄断法规制执法主体主要有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统一执法、合作机制下的分权执法和合作机制下的共享执法三种模式。法院虽然不是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但它是反垄断法重要的实施机构。我国法院在这方面发挥的作用很小,需要进一步加强。私人执行制度在我国的反垄断的执行中具有特别的意义,在实践中也已积累了一些经验,但其制度仍有待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