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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司法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司法的行政化、地方化及司法腐败等现状令人堪忧,为维护司法的尊严和权威,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赖感,就要进行司法体制改革,充分保障司法独立;建设高素质法官队伍,提高公正司法能力;加快司法运作效率,维护公平正义;加强司法监督机制建设,增强司法权威。
关键词司法公正 司法改革 司法监督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4-113-02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重要方面,目前我们所正在建设的和谐社会首先应该是一个法治社会,司法自身所要求的公平正义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重要作用。然而司法不公的现象却成了严重困扰我国司法领域的一大顽疾。当人们陷于纠纷,身缠官司时,最先想到的是熟人关系,而不是法律。在中国这样一个关系本位的社会里,打官司通常在一定程度上被看成是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与审判员之间“关系”的较量。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本文拟从司法公正的内涵着手,着重分析我国司法的不公正之处,最后提出推进司法改革维护司法公正的对策,为我国的司法建设提供意见以供参考。
一、公正与司法公正
我们常常说司法要做到公正,这是因为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和灵魂,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关键和保障。那么,到底什么是司法公正呢?
公正,即公平和正义,是人们所追求的崇高理想、价值和目标,也是法治的灵魂和核心。虽然关于正义,它如米尔柏格曾经说过的那样,“一个人有一个理解”,“正义具有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同的面貌”,但关于正义的外延,人们则普遍地认为应当包括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由此司法公正也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实体公正主要是指案件事实和审理结果的公正,程序公正主要是指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平的对待。司法公正实质上是一种价值评价活动,是人把握世界、事物、事件等对自己的价值的观念活动,是人观念地把握事物的意义的活动。
二、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分析
司法公正既是司法的一种应然状态,也是一种理想状态,然而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司法的公正性却遭到了严重践踏,离我们理想中的公正还有相当一段距离要走。
(一)司法行政化
由于受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严重影响,我国法院和检察院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一样有行政级别,享受着同级的行政待遇。司法系统对司法活动的管理也一直沿用行政化手段,法院从机构设置到内部人事管理及工作运作等方面都深深地打着行政化的烙印。“官本位”和法官制度行政化倾向在这里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与此相伴而生的是司法权力的行政官僚化,即司法权力的大小是按职务大小和行政级别的高低来划分的。
(二)司法地方化
在我们国家,无论是中央司法机关还是地方司法机关,它们行使的都是国家的司法权,都属于国家的司法机关。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地方各级司法机关的设置以及地方司法工作人员的职务划分都由地方人大产生,同时,他们的司法经费也直接由地方财政供给,因此,地方党委和政府往往能对涉及各地方利益的司法活动产生一定的影响,权力机关即人大的法律监督在具体操作中往往演变成对个案的批示和命令,司法机关只有按照指示办理。
(三)司法监督无序化
尽管我们国家有司法体制内的监督和司法体制外的监督,但从实践来看,由于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监督机制显得丝毫无力,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各个监督主体力量分散,同时他们之间缺少信息沟通和协调,使司法监督只流于形式,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另外,部分已经实施了的司法监督又存在着干预司法的嫌疑。当前有一些人别有用心,利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网络传媒等进行不适当的导向和评论,这必定我们一直追求的司法独立造成侵害。
(四)司法人员的非职业化
司法活动需要专业化的司法队伍,但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我们的法官队伍中有很多都是转业军人,未曾接受过这方面的专业训练。无论其理论水平还是司法技能、思维方式等离职业化的内在要求还差距甚远。同时他们的法治观念薄弱,“人治”思想一直居于主导地位。这些都无疑构成了我国法治建设发展的严重阻力。
(五)司法效率不高
俗话说,迟到的正义即非正义。如果某一个司法活动体系不出效率,即使案件的最终结果对当事人也是满意的,也有可能会变得毫无意义。正如贺卫方教授所言,包括拖延在内的司法效率低下乃是司法公正之大敌。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司法效率的意义更为明显,只有及时、有效地予以满足,才能使社会资源的消耗降低到最低的程度。因此,提高司法的效率,本身也就意味着提升司法的公正性。
三、推进司法改革,促进司法公正
当代中国,要促进司法公正,必须要进行司法改革,它既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也是依法治国和改革司法现实的需要,同时,也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我们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考虑:
(一)加快司法体制改革,充分保障司法独立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中作了明确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为了确保司法独立,应当进行司法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是个系统工程,除了修补性措施外,更需要相配套协调的各项制度措施,改变司法地方化、行政化、非职业化的现状。”由最高法院统一掌握法官以及法院其他职业的安置及奖评升降。在管理体制上,实行各个地方的司法经费由中央统管,中央财政全额保障法院正常的经费来源,彻底实行“收支两条线”。同时,赋于法官独立地位和享有全权审理和裁判案件的权力,重视和强调法官的主动精神和创造意识,保障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当前司法改革的重要方向和主要目标。
(二)建设高素质法官队伍,提高公正司法能力
法官是司法活动的执行者和推动者,法官素质对司法能否公正有直接影响。一个优秀的法官,不仅要具有扎实的理论知识,而且要维护好守法和护法的形象,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此外,还应约束其业外活动,维护法官职业形象和司法尊严,增加社会对法国的信任。对此,我们要完善法官选拔制度,从学历、法律工作经历等方面提高法官职业准入的“门槛”,同时,也需严格法院领导班子的准入制度,建立科学的法官评价体系和程序,建立法官继续教育制度和保障、惩戒制度等。
(三)加快司法运作效率,维护公平正义
司法效率强调的是如何用最少的司法成本最快速的达到法律的社会目标。在司法独立的前提下,改革司法运作机制是提高诉讼效率的根本方法。一方面我们要精简司法机构,不管是职务设置还是人员设置,都要保证整个机构高效率运转;二是从立案到执行各个环节都要按照最高法院有关时限的相关规定执行,落实“一事不再理”,节省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三是把提高司法效率、缩短审理期限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目标考核管理责任制中,加强责任的考核与管理。
(四)加强司法监督机制建设,增强司法权威
司法工作人员不仅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而且要主动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为了充分保障司法权的正确行使,及时有效的矫正司法不公现象,就有必要建立司法巡查制度,不断提高广大法官的司法业务能力,确保审判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不仅要重视内部监督,更要发挥网络、传媒等外部监督的积极作用,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司法工作的监督,除了对裁决结果的公正性监督外,更应当注重司法程序公正性的监督。
四、结语
司法公正是人类追求的美好理想,对促进社会安定有序,保护合法经济行为,推动依法行政,培育法制观念等都具有重要作用。只有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才能使司法不断走向公正,为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当然司法改革作为国家政治体系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很多具体环节和步骤不仅理论上要有可行性,而且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因此,司法改革就必须以渐进的方式稳步进行,使司法权真正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工具。
参考文献:
[1]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07.10.15.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3][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4]李卫平主编.司法制度教程.郑州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5]洪朱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视野中的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福建法学.2007(2).
[6]周敬.政法机关彻底实行“收支两条线”.长江日报.2004.
[7]张婷.正义、效率与秩序——司法体制改革的价值取向.理论月刊.2004(6).
[8]转变审判作风提高司法效率..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209/14/ 10972.shtml.
[9]马丽平.营造司法公正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改革与开放.2007(8).
关键词司法公正 司法改革 司法监督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4-113-02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重要方面,目前我们所正在建设的和谐社会首先应该是一个法治社会,司法自身所要求的公平正义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重要作用。然而司法不公的现象却成了严重困扰我国司法领域的一大顽疾。当人们陷于纠纷,身缠官司时,最先想到的是熟人关系,而不是法律。在中国这样一个关系本位的社会里,打官司通常在一定程度上被看成是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与审判员之间“关系”的较量。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本文拟从司法公正的内涵着手,着重分析我国司法的不公正之处,最后提出推进司法改革维护司法公正的对策,为我国的司法建设提供意见以供参考。
一、公正与司法公正
我们常常说司法要做到公正,这是因为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和灵魂,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关键和保障。那么,到底什么是司法公正呢?
公正,即公平和正义,是人们所追求的崇高理想、价值和目标,也是法治的灵魂和核心。虽然关于正义,它如米尔柏格曾经说过的那样,“一个人有一个理解”,“正义具有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同的面貌”,但关于正义的外延,人们则普遍地认为应当包括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由此司法公正也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实体公正主要是指案件事实和审理结果的公正,程序公正主要是指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平的对待。司法公正实质上是一种价值评价活动,是人把握世界、事物、事件等对自己的价值的观念活动,是人观念地把握事物的意义的活动。
二、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分析
司法公正既是司法的一种应然状态,也是一种理想状态,然而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司法的公正性却遭到了严重践踏,离我们理想中的公正还有相当一段距离要走。
(一)司法行政化
由于受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严重影响,我国法院和检察院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一样有行政级别,享受着同级的行政待遇。司法系统对司法活动的管理也一直沿用行政化手段,法院从机构设置到内部人事管理及工作运作等方面都深深地打着行政化的烙印。“官本位”和法官制度行政化倾向在这里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与此相伴而生的是司法权力的行政官僚化,即司法权力的大小是按职务大小和行政级别的高低来划分的。
(二)司法地方化
在我们国家,无论是中央司法机关还是地方司法机关,它们行使的都是国家的司法权,都属于国家的司法机关。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地方各级司法机关的设置以及地方司法工作人员的职务划分都由地方人大产生,同时,他们的司法经费也直接由地方财政供给,因此,地方党委和政府往往能对涉及各地方利益的司法活动产生一定的影响,权力机关即人大的法律监督在具体操作中往往演变成对个案的批示和命令,司法机关只有按照指示办理。
(三)司法监督无序化
尽管我们国家有司法体制内的监督和司法体制外的监督,但从实践来看,由于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监督机制显得丝毫无力,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各个监督主体力量分散,同时他们之间缺少信息沟通和协调,使司法监督只流于形式,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另外,部分已经实施了的司法监督又存在着干预司法的嫌疑。当前有一些人别有用心,利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网络传媒等进行不适当的导向和评论,这必定我们一直追求的司法独立造成侵害。
(四)司法人员的非职业化
司法活动需要专业化的司法队伍,但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我们的法官队伍中有很多都是转业军人,未曾接受过这方面的专业训练。无论其理论水平还是司法技能、思维方式等离职业化的内在要求还差距甚远。同时他们的法治观念薄弱,“人治”思想一直居于主导地位。这些都无疑构成了我国法治建设发展的严重阻力。
(五)司法效率不高
俗话说,迟到的正义即非正义。如果某一个司法活动体系不出效率,即使案件的最终结果对当事人也是满意的,也有可能会变得毫无意义。正如贺卫方教授所言,包括拖延在内的司法效率低下乃是司法公正之大敌。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司法效率的意义更为明显,只有及时、有效地予以满足,才能使社会资源的消耗降低到最低的程度。因此,提高司法的效率,本身也就意味着提升司法的公正性。
三、推进司法改革,促进司法公正
当代中国,要促进司法公正,必须要进行司法改革,它既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也是依法治国和改革司法现实的需要,同时,也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我们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考虑:
(一)加快司法体制改革,充分保障司法独立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中作了明确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为了确保司法独立,应当进行司法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是个系统工程,除了修补性措施外,更需要相配套协调的各项制度措施,改变司法地方化、行政化、非职业化的现状。”由最高法院统一掌握法官以及法院其他职业的安置及奖评升降。在管理体制上,实行各个地方的司法经费由中央统管,中央财政全额保障法院正常的经费来源,彻底实行“收支两条线”。同时,赋于法官独立地位和享有全权审理和裁判案件的权力,重视和强调法官的主动精神和创造意识,保障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当前司法改革的重要方向和主要目标。
(二)建设高素质法官队伍,提高公正司法能力
法官是司法活动的执行者和推动者,法官素质对司法能否公正有直接影响。一个优秀的法官,不仅要具有扎实的理论知识,而且要维护好守法和护法的形象,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此外,还应约束其业外活动,维护法官职业形象和司法尊严,增加社会对法国的信任。对此,我们要完善法官选拔制度,从学历、法律工作经历等方面提高法官职业准入的“门槛”,同时,也需严格法院领导班子的准入制度,建立科学的法官评价体系和程序,建立法官继续教育制度和保障、惩戒制度等。
(三)加快司法运作效率,维护公平正义
司法效率强调的是如何用最少的司法成本最快速的达到法律的社会目标。在司法独立的前提下,改革司法运作机制是提高诉讼效率的根本方法。一方面我们要精简司法机构,不管是职务设置还是人员设置,都要保证整个机构高效率运转;二是从立案到执行各个环节都要按照最高法院有关时限的相关规定执行,落实“一事不再理”,节省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三是把提高司法效率、缩短审理期限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目标考核管理责任制中,加强责任的考核与管理。
(四)加强司法监督机制建设,增强司法权威
司法工作人员不仅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而且要主动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为了充分保障司法权的正确行使,及时有效的矫正司法不公现象,就有必要建立司法巡查制度,不断提高广大法官的司法业务能力,确保审判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不仅要重视内部监督,更要发挥网络、传媒等外部监督的积极作用,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司法工作的监督,除了对裁决结果的公正性监督外,更应当注重司法程序公正性的监督。
四、结语
司法公正是人类追求的美好理想,对促进社会安定有序,保护合法经济行为,推动依法行政,培育法制观念等都具有重要作用。只有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才能使司法不断走向公正,为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当然司法改革作为国家政治体系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很多具体环节和步骤不仅理论上要有可行性,而且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因此,司法改革就必须以渐进的方式稳步进行,使司法权真正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工具。
参考文献:
[1]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07.10.15.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3][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4]李卫平主编.司法制度教程.郑州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5]洪朱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视野中的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福建法学.2007(2).
[6]周敬.政法机关彻底实行“收支两条线”.长江日报.2004.
[7]张婷.正义、效率与秩序——司法体制改革的价值取向.理论月刊.2004(6).
[8]转变审判作风提高司法效率..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209/14/ 10972.shtml.
[9]马丽平.营造司法公正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改革与开放.20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