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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由于法律对"确有错误"没有明确界定,人民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的随意性较大,再审案件逐年增多,检察机关处于被动应诉地位,法律监督形同虚设。检察机关应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在公诉环节严格把握案件质量;建立科学的刑事再审工作机制,加强上下级检察院的联系和沟通,必须派员出席再审,对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要敢于抗诉;对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的随意性可建议全国人大制定启动再审听证制度加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