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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监督过失是解决在重大责任事故中现代组织体责任分配的重要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监督过失因果关系的认定具有重要的地位。然而,监督过失因果关系具有的多因一果性、间接性、多层次性的特点,使得司法实践中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变得极为复杂。为解决传统理论以及司法实践在认定监督过失因果关系问题上的困境,应当以客观归属作为认定的理论依据,以危害结果是否能够归属于监督过失行为为落脚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