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经济法的农民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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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三农”问题中的最为关键的是其中的农民问题,而农民问题之核心则是农民权益保护的问题。农民权益保护需要宪法、经济法以及行政法等各法律部门齐心协力的保护,尤其是迫切需要取得经济法律所给予的支撑,从而形成切实保护农民群体权益的经济法律体系。本文对经济法的基本价值进行了分析,阐述了农民权益保护下的经济法主要理念,并提出了经济法背景下加强农民权益保护的对策。
  农业、农村以及农民问题被称之为“三农”问题,其中的关键为农民问题,而农民问题之核心则是农民的利益问题。应当说,改革开放之后三十多年以来,我国农业取得了巨大的发展,农村出现了最大的变化,农民群众的社会地位已经有了非常大的提升。然而,还应当看到在如今我国社会愈来愈趋向于现代化之时,农民群众的地位变得更为边缘化,因而在社会地位、经济收入、竞争力以及就业等诸多方面面临极大的困难。笔者觉得,农民问题之本质为人权问题,而要解决好人权问题,最关键的是要从法律视角来研究如何对不断边缘化的农民群体提供切实有效的权益保护,是切实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之策,需要得到各类法律提供的支持。经济法主要调整的是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以及对经济活动加以协调时出现的经济关系,以此为基础,能够为农民群众提供经济权益上的保护。
  一、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分析
  法之价值主要指法律所能满足社会需求的正面意义,涵盖了自由、正义、公平以及安全等各项内容。通常情况下,各个部门法基本上包括了以上价值追求,仅仅是因为各部门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存在差异性,所以应用调整的方法以及原则也不相同,所以各部不同的部门法在展示法之价值时也应当有各自不同的侧重点。经济法主要是以秩序为最基本的价值取向的,目的在于运用国家对于社会经济所进行的干预以弥补当前市场机制所具有的不足之处,以协调相关各方之关系,引领社会经济朝着更加健康的方向发展,进而形成人和社会和谐而全面发展的货真价实的秩序。所以说,经济法中的秩序建立于社会总体利益基础之上,这也让经济法在切实保护农民群体权益时具备了巨大的优势。
  一是经济法孜孜以求的秩序是为了维护好社会的总体利益的一种秩序,而保护农民群体之利益也是有效维护社会总体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农业经济活动可以说是一项基础性经济活动,而农民所生产的农产品则是现代人赖以生存与发展的重要生活资料。农业之发展以及农产品之生产均依赖于有效调动起农民群众的主观能动性,而要调动其主观能动性的最好方法无非是增加其经济利益。一旦缺少了农民利益的合理增加,自然也就谈不上国家与社会的繁荣稳定了。经济法为了保护好全社会的总体利益,当然需要努力保护农民群众的切身经济利益,从而能够让农民群体分享改革开放以来的建设成果。
  二是经济法努力追求的秩序是为了维护社会可持续发展过程中的秩序,但是对于农民群体权利之维护同样也是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必须做到的。我国作为在全球富有影响力的农业大国,农村人口数量达到了全国总人口的七成以上,而农民群众的自身发展则是保持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农民群众在社会生活中常常成为权利被侵犯甚至剥夺的弱势群体的原因除禀赋上差别之外,更为重要的是农民由于权利贫困而产生各类机会上的不平等。所以,千方百计确保农民权利发展之平等性,加快社会经济的良性持续发展,是经济法保障农民权益甚至保证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必须做到的。
  二、农民权益保护下的经济法主要理念
  (一)社会公平正义理念
  公平问题不但是人类价值领域的问题,更是人们的永恒追求目标和政治生活中价值体系所致力于达到的最高目标之一。始终坚持利益协调这一基本的公平原则,首先要做到的就是形成一整套更加公正、更为合理、更趋完善的新型利益协调机制。妥善处理好农民问题可视为对我国公平制度的一次重要考验。法律不但给予农民们以一种形式上的公平、公正,而且还应当赋予其以实质上的公平、公正。与此同时,还应当兼顾到机会公平以及分配公平。在公平与效率如何平衡的问题上,应当始终坚持公平为效率之基础与保障,全面反对过于追求经济与社会的的高速发展而牺牲了广大农民群体的经济利益。因此,唯有在落实各经济法主体权利、机会、规则以及分配公平的基础上,保障社会的总体发展,如此才能提高社会的总体效益。
  (二)维护社会总体利益理念
  经济法应当以社会责任为其本位,但是对于社会关系之调节均应立足于社会总体,从而维护好社会的总体利益。社会总体利益之实现包含了期待社会上各类利益实现的一种价值追求。但是这样一来又会造成社会上各种不同利益主体间的一种平衡。经济法作为倡导利益平衡的法律,一定要反映与保障最大多数群体的经济利益,所以在利益问题上必须始终坚持兼顾之原则。农民群体社会总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所以农民群体的利益也是全社会共同利益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部分。注重于保护农民群体的合法权益,不仅能够保护农民个体之利益,而且还能更好地保障社会总体利益。
  (三)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理念
  经济法应当以社会为其本位,致力于追求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切实维护社会的总体利益以及效益,这与我们所倡导的可持续发展的价值观保持一致。这一价值观以公平、公正为重点,把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进行有效联结,能够让农民群众享受到具体而又实在的利益。依据社会可持续发展之理念,唯有实实在在地改变农民群体不良的务农环境与较为低下的收入状况,才能保障其生存与发展所需之权益,进而实现我国社会可持续发展这一重要目标。
  三、经济法背景下加强农民权益保护的对策
  (一)大力改革现行金融体制以及财税体制
  一是实施金融体制改革。当前我国的金融资源从非农产业以及城市往农村进行流动的体制途径还没有形成,这样一来就造成了农村资金大量流出,进而造成农村有效投资的不足。依據反哺农业与大力支持农村建设之原则,我国必须大力改革财政以及金融体制,从而为金融资源往农村加以流动创设出合理的机制。政府应当致力于增加农业与非农产业合理发展必须的资金投入,从而形成适合于现代农业生产特色与农村企业发展所必须的金融组织。例如,政府应当对民营金融机构创设出相应的准入机制。这理应成为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   二是实施财税体制改革。自从本世纪初全国全面取消农业税以来,农村税费改革之重心就从规范农村地区的税费制度转为创建公共财政制度。要从切实减轻农民群众的负担转为有效加大农民群众的投入,加快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尽管如今我国已全面取消农业税十多年,但四农民和城镇居民一样均为流转税之承担者,但和城镇居民比较起来,农民无法享受到相应的公共服务。因此,必须继续健全完善当前的税收政策,建立起城乡一元化的新型税收体制以及各产业均适用的税收管理体系,从制度层面上保障不再专门设置面向农民群体的税种,让农民们作为纳税人的重要组成部分获得和别的社会成员一样的纳税地位,切实解除其经济负担。唯有如此改革,才能真正符合经济法所具有的公平、轻税以及宏观调控等原则。
  (二)在社会保障领域加强对农民合理权益的保护
  农村群众的社保问题、农村老人的赡养问题、农村五保户救助问题等涉及到农村群众的重要社会保障问题均需逐步形成较为健全完善的社保管理机制,逐步将在城市中已较为完善的现行社保制度推广应用到广大农村地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就是应当让农民群众得到相应的文化、医疗以及教育等。一旦农村在此方面能够有切实改进,那就不会出现大量背井离乡的务工人员了。然而,现实之中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门槛非常高、转移难度十分难,由此而造成了农民群众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这也是当前我国农民社会保障中的一大难题。面对农民群体社会保障领域所面临的种种困难,国家必须加大建立符合农民群体特点的社保立法,比如,形成适合于具有不稳定就业等特点的农民群体养老保险新机制;为农民们设立大病医保,从而健全完善我国的农村社保机制,真正实现农村社保和城镇职工社保制度的有效对接。
  (三)通过加快立法进程强化对农民群众权益的保护
  一是加快《农民合作社组织法》的立法工作。如今,我国农村中的新型合作化方兴未艾。这一合作化往往是自发形成的,也就是是农民自身加以组织的,且其名称多种多样,一些地方将其命名为专业协会。这样做的的优势是能够确保农民群体的切实权益。原先农村当中所存在的经营模式是企业加农户,前者是强者,而后者则是弱者,在强弱分明的状况之下,弱小一方的农民自然会吃亏。如此一来,农民群众就自发建立起自身的协会组织,其经营模式也就成为了协会加公司,通过协会直接与企业打交道,以保证农民群体的切实权益。同时,原先农村生产在定单农业体制下运行,农民群众只享有生产上的优势,到了流通领域之中就无法享受到好处。在协会产生之后,农民群众不但能够分享流通领域之好处,而且还降低了生产成本之投入,提升其农民群众的收入水平。在新形势下,全国人大开始了制定《农民合作社组织法》的立法工作。该法实施之后必然有利于保护农民群众的合法经营。
  二是加快《农民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工作。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会产生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状况,由此而导致大量农民采取集体上访的方法维权,甚至还会产生群体性事件。所以,很有必要如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创建消费者协会一样,形成表达农民群体合理诉求的法律机制。这就需要制定出能够保护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农民权益保护法》,给予农民群众以土地权利为中心的财产权,从而让农民群体权益保护问题能够得到妥善的解决。
  四、结论
  综上所述,我国的农民问题尤其是农民群体权益保护问题一定要尽快地得到解决。要全面意识到切实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意义,否则的话就难以符合经济法所具有的维护社会总体上的公平与和谐;要深刻认识到这一问题在解决过程中有可能要面对的各种困难。由于以上各种因素的作用,农民權益保护并不可能在短期之内一步到位的落实。所以,要全面意识到解决以上问题的艰苦性与复杂性,通过采取正确的措施,促进我国农民权益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得到渐进式的落实。(作者单位分别为保定学院、河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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