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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08年3月13日,随着江苏省南通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一起因鉴定程序存在一定瑕疵或鉴定人员拒绝出庭接受质询,而导致两个鉴定机构分别作出的两份伤残鉴定结论均未能被法院采信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落下帷幕。法院判决被告赵某、曹某分别赔偿原告徐某(女)医疗费、交通费490.78元、210.33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同时驳回原告徐某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32168元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