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惯例于其中的个体而言是公正的,惯例产生了制定规则的规则。在实际政治生活中,规则是公正的基础,规则的制定必须符合一个共同体的惯例及由此产生的元规则。由于作为一般规则的宪法将作用到共同体中的每一位公民,因此,作为制定规则的立宪机构和改变规则的释宪、修宪机构必须经由全体公民选举产生,加强选举约束,才能符合公正原则。同时,立宪、释宪与修宪必须符合某一共同体的惯例,只有符合共同体惯例的宪法,才能创造出一个稳定的宪政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