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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30日,国家发改委宣布自明年1月1日起,煤炭企业供应给电力企业的合同煤价涨幅不得超过上年合同价格的5%。同时,秦皇岛港、黄骅港、天津港、京唐港、国投京唐港、曹妃甸港、营口港、锦州港和大连港等主要港口发热量5500大卡的市场电煤平仓价格最高不得超过每吨800元,而直达运输市场的电煤价格控制在不高于今年4月份的水平。发改委宣称此举是煤炭价格干预的临时措施,等待全国煤炭价格稳定之后将会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