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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的出台,将规范支付清算组织的发展,但也必将引发行业的收购兼并、重组整合
《财经》记者 田远
1月25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发起人会议在北京港中旅酒店低调召开。参加此次会议的单位,除了银行机构,还有一些知名度较高,像支付宝和捷银这样的支付清算组织。
三天前,1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下称央行)支付结算司在北京市怀柔区举行了网银跨行清算系统培训。
该系统是人民银行第二代支付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第二代支付系统建设已于2009年12月2日正式启动。按计划,其中的网银跨行清算系统将先行建设,拟于2010年6月底前上线运行。
该系统的预设目标是,为商业银行网银跨行支付搭建公共清算平台,以提高跨行网银支付的清算效率,支持商业银行业务创新。
据《财经》记者了解,由央行起草的《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已经上报国务院,并将于近日出台。该《办法》已经酝酿近五年时间,上述事件正是《办法》即将出台的铺垫。
监管趋规范
多位接受《财经》记者采访的金融界人士认为,《办法》的出台,将主要解决各类支付清算组织的业务合法性问题。
然而,对于那些已然成立但又不符合《办法》的支付清算组织,可能面临解散的命运。
一位支付清算组织负责人表示,如果《办法》出台,受影响的企业数目具体不详,估计有几百家,从业人员几千人,涉及资金可能是数亿元。
另一种可能是,监管当局会给这些企业一段时间加以整改和达标,鼓励其与达标企业进行收购兼并、重组整合等,既利用其技术和业务特点与优势,又逐步推进整个行业的规范发展。
《办法》出台后,国内支付清算机构可能会面临外资强有力的竞争。一位不愿具名的外资支付清算机构负责人认为,《办法》将对境外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作出规定,很可能是不超过49%。
据《财经》记者从接近央行人士处了解,《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对于外资或外国支付清算组织如何管理,如何与加入WTO时的金融机构准入标准相区别,都有所考虑。
对于如何抑制银行卡腐败和避税,《办法》也进行了考虑。参与过《办法》前期讨论的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支付清算研究中心秘书长曹红辉表示,对非银行卡实行实名制,以及对实名制和非实名制设置不同的发卡金额限制,在一定程度上会缓解腐败或企业违规发放福利的行为,但不可能从根本上扭转和改变腐败行为,作用有限。
此外,《办法》还将涉及支付清算组织信息披露、保证金以及资金第三方托管等内容,这将有效避免沉淀资金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
曹红辉表示,这不能完全避免风险,因为除了信用风险,技术风险也是重要问题。但他认为,《办法》的出台,对拿到牌照的企业,一定程度上会鼓励其规范发展,合法经营,加强风险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
庞杂的市场
按照央行2009年4月17日的公告,支付清算组织是指从事支付清算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即境内从事部分或全部支付清算业务的非金融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网上支付、电子货币发行与清算、银行票据跨行清算、银行卡跨行清算等业务都属于央行定义的支付清算业务。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中国的网上银行、电子货币等信息支付业务发展迅速。目前电子货币的呈现形式也越来越丰富,包括储值卡、电子钱包、网络货币等等。
以支付宝为例,从2003年诞生到2008年,淘宝网5年内发展成一个交易额近1000亿元的亚洲最大零售平台。2009年12月8日,支付宝日交易额突破12亿元,注册用户超过2.5亿。
央行支付结算司司长欧阳卫民在去年10月陆家嘴金融家沙龙上透露,截至2009年10月,中国国内银行卡的发卡机构196家,而电子货币发行机构共有306家,主要是非金融机构,其中包括公交卡发行机构。
随着创新支付业务的蓬勃发展和支付清算组织的兴起,矛盾和问题也接踵而至。由于相关法律的缺失及监管上的空白,支付清算组织的法律地位一直备受争议。同时,由于法律地位未明确,支付清算组织在资金运用上也处于两难境地:动用沉淀资金则可能违法,坐拥金山而岿然不动显然有些对不起自己。
更令人不安的是,一些支付清算组织提供的服务还可能被用于洗钱、赌博、偷税、腐败等目的。比如,一些单位或个人利用储值卡不记名的特点,给单位职工发放福利,造成事实上的避税;如果把储值卡赠送给利害关系人,就是非常隐蔽的行贿。
目前支付清算市场的发展还处于“跑马圈地”的阶段,少数支付清算组织不惜大把烧钱,以期在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像支付宝这样的公司,背靠大树——阿里巴巴,对其用户分文不取也能支撑;而小规模的网上支付公司,没有雄厚的实力支撑,也对客户分文不取,因此它们就是在“赔本赚吆喝”。
一位支付清算组织负责人就表示,如果市场缺乏规范,就难免产生恶性竞争,长久而言不利于支付清算组织的健康发展。
门槛难设定
实际上,相关部门对此问题已经非常重视。早在2005年6月10日,央行就发布《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在规范支付清算行为,提高清算效率,防范清算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事实上,在支付清算组织的监管上,目前世界各国并无统一解决方案,而且监管思路也在不断演变。
例如,欧盟2000年的《电子货币业务指引》规定,只有信贷机构才可以发行电子货币;但2009年9月,新发布规定则将发行电子货币的机构扩大到符合法定条件的电子货币发行商。
在中国,关于支付清算组织的合法性曾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目前支付清算组织从事的一些业务属于商业银行业务,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应当予以取缔。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一些支付清算业务(如电子货币)适应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与传统的银行业务具有很强的互补性,因此关键在于规范发展,而不是简单的消灭。
从央行力推《办法》出台的姿态来看,主流的意见应当是“规范与发展”。但从历经近5年仍未出台的艰难历程来看,支付清算组织的监管确实面临许多难题。征求意见稿从2005年首次公布到现在,已经数易其稿。
2009年4月17日,央行为掌握非金融机构从事支付清算业务的情况,决定对支付清算组织进行登记,在支付清算组织监管方面迈出实质性的一步。
然而,对于支付清算组织由谁实施监管、监管哪些方面、如何实施监管等诸多问题,仍然引发了诸多争议,受到市场的普遍关注。
对于准入门槛是否应该一刀切问题,也有争议。经过10多年的发展,中国的各类支付清算组织种类颇多、业务和规模各异。既有银联这样的银行卡服务组织,也有财付通、首信和环讯这样的第三方支付组织,还有快钱、西联这样的兑付机构;既有支付宝这样的网络支付机构,也有联动优势、掌上通这样的手机支付组织,还有资和信这样的储值卡发行机构。显然,面对如此复杂的市场,难以一刀切设置门槛。
支付清算组织的准入门槛到底定多高一直是这个行业关注的焦点。
曹红辉认为,如果仅仅提供支付清算类的服务,不接受、不容纳任何存款类资金,支付清算组织作为金融服务性组织,其注册资本金规模就不是关键。
对于支付清算组织的业务和盈利模式,目前也缺乏共识。比如支付宝的业务,目前除了网上银行方面的合作,仅与银行方面的合作就深入到个人信贷、中小企业信贷、联名卡、外汇结算、信用体系、风险管理等各个层面,其业务到底对央行的货币政策职能产生多大影响,仍难以准确衡量。
外资商业银行支付清算部门某负责人就主张支付清算组织中的业务资金,应当托管到某协议银行,对沉淀资金的使用加以控制风险型限制。比如,全部或一定比例的银行存款,或者投资国债,等等。
但这又衍生出另一个问题:对这些沉淀资金进行投资产生的收益如何分配?其产权归属于支付清算组织还是归属其客户?如果支付清算组织已经介入贷款业务,而其客户也能分享资金投资收益,那么这样的支付清算组织又该如何定义?这些都是颇有争议且难以解决的问题。■
《财经》记者 田远
1月25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发起人会议在北京港中旅酒店低调召开。参加此次会议的单位,除了银行机构,还有一些知名度较高,像支付宝和捷银这样的支付清算组织。
三天前,1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下称央行)支付结算司在北京市怀柔区举行了网银跨行清算系统培训。
该系统是人民银行第二代支付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第二代支付系统建设已于2009年12月2日正式启动。按计划,其中的网银跨行清算系统将先行建设,拟于2010年6月底前上线运行。
该系统的预设目标是,为商业银行网银跨行支付搭建公共清算平台,以提高跨行网银支付的清算效率,支持商业银行业务创新。
据《财经》记者了解,由央行起草的《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已经上报国务院,并将于近日出台。该《办法》已经酝酿近五年时间,上述事件正是《办法》即将出台的铺垫。
监管趋规范
多位接受《财经》记者采访的金融界人士认为,《办法》的出台,将主要解决各类支付清算组织的业务合法性问题。
然而,对于那些已然成立但又不符合《办法》的支付清算组织,可能面临解散的命运。
一位支付清算组织负责人表示,如果《办法》出台,受影响的企业数目具体不详,估计有几百家,从业人员几千人,涉及资金可能是数亿元。
另一种可能是,监管当局会给这些企业一段时间加以整改和达标,鼓励其与达标企业进行收购兼并、重组整合等,既利用其技术和业务特点与优势,又逐步推进整个行业的规范发展。
《办法》出台后,国内支付清算机构可能会面临外资强有力的竞争。一位不愿具名的外资支付清算机构负责人认为,《办法》将对境外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作出规定,很可能是不超过49%。
据《财经》记者从接近央行人士处了解,《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对于外资或外国支付清算组织如何管理,如何与加入WTO时的金融机构准入标准相区别,都有所考虑。
对于如何抑制银行卡腐败和避税,《办法》也进行了考虑。参与过《办法》前期讨论的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支付清算研究中心秘书长曹红辉表示,对非银行卡实行实名制,以及对实名制和非实名制设置不同的发卡金额限制,在一定程度上会缓解腐败或企业违规发放福利的行为,但不可能从根本上扭转和改变腐败行为,作用有限。
此外,《办法》还将涉及支付清算组织信息披露、保证金以及资金第三方托管等内容,这将有效避免沉淀资金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
曹红辉表示,这不能完全避免风险,因为除了信用风险,技术风险也是重要问题。但他认为,《办法》的出台,对拿到牌照的企业,一定程度上会鼓励其规范发展,合法经营,加强风险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
庞杂的市场
按照央行2009年4月17日的公告,支付清算组织是指从事支付清算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即境内从事部分或全部支付清算业务的非金融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网上支付、电子货币发行与清算、银行票据跨行清算、银行卡跨行清算等业务都属于央行定义的支付清算业务。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中国的网上银行、电子货币等信息支付业务发展迅速。目前电子货币的呈现形式也越来越丰富,包括储值卡、电子钱包、网络货币等等。
以支付宝为例,从2003年诞生到2008年,淘宝网5年内发展成一个交易额近1000亿元的亚洲最大零售平台。2009年12月8日,支付宝日交易额突破12亿元,注册用户超过2.5亿。
央行支付结算司司长欧阳卫民在去年10月陆家嘴金融家沙龙上透露,截至2009年10月,中国国内银行卡的发卡机构196家,而电子货币发行机构共有306家,主要是非金融机构,其中包括公交卡发行机构。
随着创新支付业务的蓬勃发展和支付清算组织的兴起,矛盾和问题也接踵而至。由于相关法律的缺失及监管上的空白,支付清算组织的法律地位一直备受争议。同时,由于法律地位未明确,支付清算组织在资金运用上也处于两难境地:动用沉淀资金则可能违法,坐拥金山而岿然不动显然有些对不起自己。
更令人不安的是,一些支付清算组织提供的服务还可能被用于洗钱、赌博、偷税、腐败等目的。比如,一些单位或个人利用储值卡不记名的特点,给单位职工发放福利,造成事实上的避税;如果把储值卡赠送给利害关系人,就是非常隐蔽的行贿。
目前支付清算市场的发展还处于“跑马圈地”的阶段,少数支付清算组织不惜大把烧钱,以期在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像支付宝这样的公司,背靠大树——阿里巴巴,对其用户分文不取也能支撑;而小规模的网上支付公司,没有雄厚的实力支撑,也对客户分文不取,因此它们就是在“赔本赚吆喝”。
一位支付清算组织负责人就表示,如果市场缺乏规范,就难免产生恶性竞争,长久而言不利于支付清算组织的健康发展。
门槛难设定
实际上,相关部门对此问题已经非常重视。早在2005年6月10日,央行就发布《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在规范支付清算行为,提高清算效率,防范清算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事实上,在支付清算组织的监管上,目前世界各国并无统一解决方案,而且监管思路也在不断演变。
例如,欧盟2000年的《电子货币业务指引》规定,只有信贷机构才可以发行电子货币;但2009年9月,新发布规定则将发行电子货币的机构扩大到符合法定条件的电子货币发行商。
在中国,关于支付清算组织的合法性曾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目前支付清算组织从事的一些业务属于商业银行业务,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应当予以取缔。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一些支付清算业务(如电子货币)适应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与传统的银行业务具有很强的互补性,因此关键在于规范发展,而不是简单的消灭。
从央行力推《办法》出台的姿态来看,主流的意见应当是“规范与发展”。但从历经近5年仍未出台的艰难历程来看,支付清算组织的监管确实面临许多难题。征求意见稿从2005年首次公布到现在,已经数易其稿。
2009年4月17日,央行为掌握非金融机构从事支付清算业务的情况,决定对支付清算组织进行登记,在支付清算组织监管方面迈出实质性的一步。
然而,对于支付清算组织由谁实施监管、监管哪些方面、如何实施监管等诸多问题,仍然引发了诸多争议,受到市场的普遍关注。
对于准入门槛是否应该一刀切问题,也有争议。经过10多年的发展,中国的各类支付清算组织种类颇多、业务和规模各异。既有银联这样的银行卡服务组织,也有财付通、首信和环讯这样的第三方支付组织,还有快钱、西联这样的兑付机构;既有支付宝这样的网络支付机构,也有联动优势、掌上通这样的手机支付组织,还有资和信这样的储值卡发行机构。显然,面对如此复杂的市场,难以一刀切设置门槛。
支付清算组织的准入门槛到底定多高一直是这个行业关注的焦点。
曹红辉认为,如果仅仅提供支付清算类的服务,不接受、不容纳任何存款类资金,支付清算组织作为金融服务性组织,其注册资本金规模就不是关键。
对于支付清算组织的业务和盈利模式,目前也缺乏共识。比如支付宝的业务,目前除了网上银行方面的合作,仅与银行方面的合作就深入到个人信贷、中小企业信贷、联名卡、外汇结算、信用体系、风险管理等各个层面,其业务到底对央行的货币政策职能产生多大影响,仍难以准确衡量。
外资商业银行支付清算部门某负责人就主张支付清算组织中的业务资金,应当托管到某协议银行,对沉淀资金的使用加以控制风险型限制。比如,全部或一定比例的银行存款,或者投资国债,等等。
但这又衍生出另一个问题:对这些沉淀资金进行投资产生的收益如何分配?其产权归属于支付清算组织还是归属其客户?如果支付清算组织已经介入贷款业务,而其客户也能分享资金投资收益,那么这样的支付清算组织又该如何定义?这些都是颇有争议且难以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