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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7月27日,中国证监会和国资委宣布,"为积极稳妥解决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行为等证券市场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同意进行以股抵债试点工作.对于以股抵债这一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大股东(以下简称母公司)和上市公司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除了会计制度规定的公司减少实收资本的核算可供参考外,相关监管部门并未就上述交易双方如何进行税务和帐务处理作出具体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