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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金融的市场退出与非国有金融的市场进入壁垒并存,是我国农村金融发展所面临的巨大体制障碍。
二十几年来,我国农村金融领域历经改革,但始终以改革现有农村金融机构为主要思路,缺乏对农村金融的整体制度变革设计,未从根本上摆脱农村金融抑制。各种法律法规与货币政策一直对金融机构在农村领域的市场准入、业务经营和市场退出等实施严格管理,并且通过行政手段严格控制农村金融机构设置和其资金运营的方式、方向、结构及空间布局。农村金融增量部分始终发育不足,加之农村金融产品在横向服务上基本同质,与农村经济市场化和多元化发展不相适应。农村金融抑制的后果,是农村正规金融供给无法满足农村融资需求。国有金融的市场退出与非国有金融的市场进入壁垒并存,是我国农村金融发展所面临的巨大体制障碍。
农村金融市场准入壁垒分析
从国际经验看,各国都制定了具体的金融市场准入条件,以防止不合格的资金进入金融市场,从而避免恶性竞争。金融市场准入壁垒包括注册资本限制、产品差异化、规模经济等经济壁垒以及政策法规限制等非经济壁垒。发达国家金融业主要表现为经济壁垒,而发展中国家金融业主要表现为非经济壁垒。金融市场准入壁垒越高,新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率就越低,越易保持较高的金融市场集中度;反之亦然。因此,金融市场准入壁垒的高低直接影响着金融行业内的组织竞争结构。
农村金融市场准入壁垒是指阻止新金融机构进入农村金融市场的各种因素或障碍,即有利于农村金融市场现有金融机构而不利于潜在金融机构进入的各种因素之和。多年来,我国农村金融市场进入壁垒主要是国家法规及审批管制所构成的政策性壁垒,从而限制了农村金融机构多元化,并直接导致农村金融体系竞争力不足。我国之所以长期对农村金融市场设定严格的壁垒,一方面是由于农村金融市场涉及大多数农民利益,而且风险大,出于稳定性考虑必须由政府掌握控制;另一方面则是由于政府通过设置政策性壁垒,可以统管金融产权,获取农村金融剩余,以支持工业化与城市化。
市场准入壁垒的长期存在会导致农村金融市场的垄断结构,不利于培育成熟的农村金融市场。真正成熟的市场竞争应在不同产权主体之间展开。我国农村金融市场长期以来缺乏民营资本和外资的进入,造成以农村信用社为主力的被动垄断局面。只有开放农村金融市场,降低准入壁垒,使农村金融市场存在独立的、规模合理的、相当数量的农村金融机构,才能促进有效竞争机制的形成。
降低准入壁垒后现状
从2003年起,我国允许成立农村商业银行与农村合作银行(截至2006年底,我国共有80家农村合作银行与13家农村商业银行),但对其设立在注册资本总量、资本充足率、发起人规模、从业人员、设立分支机构数量等方面都有严格的要求和限制。这些新型农村银行均是在原农村信用社基础上改造而成股份制银行,实际上不具有合作性质。
为了推动农村金融增量改革,从2005年开始,7家由民间资本投资经营的“只贷不存”小额贷款公司在陕西、贵州、四川、山西、内蒙古五省区成立并开展业务。2006年底,我国农村金融新政出台——降低农村金融市场准入壁垒,放开农村金融市场准入的资本范围,调低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放宽境内投资人持股比例,鼓励各种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与收购金融机构,为中国农村金融业的制度结构演变为国有产权、地方产权、私人产权以及国外产权的组合提供了制度基础。目前,已有三类共15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被核准开业,其中7家已正式挂牌营业,这标志着民间资本参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开始。目前来看,和当地农村信用社相比较,几家村镇银行在贷款期限、审批周期等方面存在优势。
农村金融新政之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于2007年3月正式挂牌成立,成为中国第五大银行。邮政储蓄曾是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主要参与者之一,拥有最广的城乡覆盖面并提供最多交易额的个人金融服务网络,其近60%的储蓄网点分布在农村地区。邮政储蓄于2006年在部分省份开展邮政储蓄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农户与农村中小企业的贷款需求,缓解了农村资金外流现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还将试点在农村领域发放农户联保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以及微小企业主贷款,并在时机成熟时推出农村小额保险甚至小额期货等产品。
降低农村市场准入壁垒,对我国农村信贷市场发展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目前许多民营资本及一些中外资银行已经向监管部门递交了申请,希望在中西部农村地区开办村镇银行或贷款公司。随着降低准入壁垒政策的进一步被了解,农民自己出资设立的资金互助社也将不断出现。可以预见,越来越多的资金将流向农村地区,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将在农村地区设立分支网点。此外,从长期来看,许多农村非正规金融机构将通过申请并获得金融业务牌照而“阳光化”,成为有组织的农村正规金融机构。
挑战及建议
按照现行规定,银行不允许进行股权投资,而新政策要求“单一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20%”,因此现有相关法规需要修改和完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实行“宽准入、严监管”,但是随着机构数量增加,监管成本将不断加大,如何实现“严监管”需要进一步研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缺乏熟悉信贷业务与当地农户情况的员工,需要不断发掘人才,并对员工提供大量技术培训。由于农户贷款的风险大、交易成本高,需要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制定利率,从而确保农村金融机构的财务可持续性。有市场准入就一定有市场退出,目前缺乏合理的市场退出机制,这将加大道德风险,不利于农村金融体系的稳定。
针对上述挑战,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应当明确市场定位,这是能否保持竞争力的关键。目前其可以瞄准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较少涉及的领域,并且借大型金融机构收缩农村分支机构和调整经营战略的时机,加快发展,提高竞争力。从国际经验看,大银行趋于以批发业务为主,中小银行趋于以零售业务为主。因此,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应适当加强与大中金融机构的合作,以发挥自身的优势与特长,提高竞争力,并更好地满足农村客户的金融服务需求。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应保持独立性,根据实际需要对业务经营进行灵活调整,所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如利率与手续费)按照市场供求确定。地方政府应充分尊重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自主权,减少对其业务的行政干预。在条件成熟的地方,鼓励农民经济合作组织与资金互助组织共生,促进小农经济的发展。
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重视运用现场检查制度,并以非现场检查制度为补充。按照属地原则承担监管责任,实施贴近式、盯住式的持续监管和差别监管。这就需要根据农村金融机构业务做适当分工,对现有的机构布局进行调整,并适当增加人员队伍力量。此外,由于信息不对称,部分农户可能将向不同农村银行机构申请贷款。因此,应鼓励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与当地农村信用社建立借贷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了解借款申请人的信用记录及贷款记录,避免由于过度发放贷款而形成不良。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因根据各自的优势,不断开发和创新差异化的金融产品,提高营销水平,满足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的投融资需求和金融服务需求。同时,鼓励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进行产品创新与机制创新,惠及更多农村小额资金需求者以及农村贫困人口。
建立和完善农村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此外,应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成立专门处置问题农村金融机构的部门,并分类处置农村金融机构的退出,避免因制度不完善所导致的农村社会信用危机。
(作者单位: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二十几年来,我国农村金融领域历经改革,但始终以改革现有农村金融机构为主要思路,缺乏对农村金融的整体制度变革设计,未从根本上摆脱农村金融抑制。各种法律法规与货币政策一直对金融机构在农村领域的市场准入、业务经营和市场退出等实施严格管理,并且通过行政手段严格控制农村金融机构设置和其资金运营的方式、方向、结构及空间布局。农村金融增量部分始终发育不足,加之农村金融产品在横向服务上基本同质,与农村经济市场化和多元化发展不相适应。农村金融抑制的后果,是农村正规金融供给无法满足农村融资需求。国有金融的市场退出与非国有金融的市场进入壁垒并存,是我国农村金融发展所面临的巨大体制障碍。
农村金融市场准入壁垒分析
从国际经验看,各国都制定了具体的金融市场准入条件,以防止不合格的资金进入金融市场,从而避免恶性竞争。金融市场准入壁垒包括注册资本限制、产品差异化、规模经济等经济壁垒以及政策法规限制等非经济壁垒。发达国家金融业主要表现为经济壁垒,而发展中国家金融业主要表现为非经济壁垒。金融市场准入壁垒越高,新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率就越低,越易保持较高的金融市场集中度;反之亦然。因此,金融市场准入壁垒的高低直接影响着金融行业内的组织竞争结构。
农村金融市场准入壁垒是指阻止新金融机构进入农村金融市场的各种因素或障碍,即有利于农村金融市场现有金融机构而不利于潜在金融机构进入的各种因素之和。多年来,我国农村金融市场进入壁垒主要是国家法规及审批管制所构成的政策性壁垒,从而限制了农村金融机构多元化,并直接导致农村金融体系竞争力不足。我国之所以长期对农村金融市场设定严格的壁垒,一方面是由于农村金融市场涉及大多数农民利益,而且风险大,出于稳定性考虑必须由政府掌握控制;另一方面则是由于政府通过设置政策性壁垒,可以统管金融产权,获取农村金融剩余,以支持工业化与城市化。
市场准入壁垒的长期存在会导致农村金融市场的垄断结构,不利于培育成熟的农村金融市场。真正成熟的市场竞争应在不同产权主体之间展开。我国农村金融市场长期以来缺乏民营资本和外资的进入,造成以农村信用社为主力的被动垄断局面。只有开放农村金融市场,降低准入壁垒,使农村金融市场存在独立的、规模合理的、相当数量的农村金融机构,才能促进有效竞争机制的形成。
降低准入壁垒后现状
从2003年起,我国允许成立农村商业银行与农村合作银行(截至2006年底,我国共有80家农村合作银行与13家农村商业银行),但对其设立在注册资本总量、资本充足率、发起人规模、从业人员、设立分支机构数量等方面都有严格的要求和限制。这些新型农村银行均是在原农村信用社基础上改造而成股份制银行,实际上不具有合作性质。
为了推动农村金融增量改革,从2005年开始,7家由民间资本投资经营的“只贷不存”小额贷款公司在陕西、贵州、四川、山西、内蒙古五省区成立并开展业务。2006年底,我国农村金融新政出台——降低农村金融市场准入壁垒,放开农村金融市场准入的资本范围,调低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放宽境内投资人持股比例,鼓励各种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与收购金融机构,为中国农村金融业的制度结构演变为国有产权、地方产权、私人产权以及国外产权的组合提供了制度基础。目前,已有三类共15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被核准开业,其中7家已正式挂牌营业,这标志着民间资本参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开始。目前来看,和当地农村信用社相比较,几家村镇银行在贷款期限、审批周期等方面存在优势。
农村金融新政之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于2007年3月正式挂牌成立,成为中国第五大银行。邮政储蓄曾是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主要参与者之一,拥有最广的城乡覆盖面并提供最多交易额的个人金融服务网络,其近60%的储蓄网点分布在农村地区。邮政储蓄于2006年在部分省份开展邮政储蓄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农户与农村中小企业的贷款需求,缓解了农村资金外流现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还将试点在农村领域发放农户联保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以及微小企业主贷款,并在时机成熟时推出农村小额保险甚至小额期货等产品。
降低农村市场准入壁垒,对我国农村信贷市场发展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目前许多民营资本及一些中外资银行已经向监管部门递交了申请,希望在中西部农村地区开办村镇银行或贷款公司。随着降低准入壁垒政策的进一步被了解,农民自己出资设立的资金互助社也将不断出现。可以预见,越来越多的资金将流向农村地区,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将在农村地区设立分支网点。此外,从长期来看,许多农村非正规金融机构将通过申请并获得金融业务牌照而“阳光化”,成为有组织的农村正规金融机构。
挑战及建议
按照现行规定,银行不允许进行股权投资,而新政策要求“单一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20%”,因此现有相关法规需要修改和完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实行“宽准入、严监管”,但是随着机构数量增加,监管成本将不断加大,如何实现“严监管”需要进一步研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缺乏熟悉信贷业务与当地农户情况的员工,需要不断发掘人才,并对员工提供大量技术培训。由于农户贷款的风险大、交易成本高,需要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制定利率,从而确保农村金融机构的财务可持续性。有市场准入就一定有市场退出,目前缺乏合理的市场退出机制,这将加大道德风险,不利于农村金融体系的稳定。
针对上述挑战,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应当明确市场定位,这是能否保持竞争力的关键。目前其可以瞄准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较少涉及的领域,并且借大型金融机构收缩农村分支机构和调整经营战略的时机,加快发展,提高竞争力。从国际经验看,大银行趋于以批发业务为主,中小银行趋于以零售业务为主。因此,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应适当加强与大中金融机构的合作,以发挥自身的优势与特长,提高竞争力,并更好地满足农村客户的金融服务需求。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应保持独立性,根据实际需要对业务经营进行灵活调整,所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如利率与手续费)按照市场供求确定。地方政府应充分尊重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自主权,减少对其业务的行政干预。在条件成熟的地方,鼓励农民经济合作组织与资金互助组织共生,促进小农经济的发展。
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重视运用现场检查制度,并以非现场检查制度为补充。按照属地原则承担监管责任,实施贴近式、盯住式的持续监管和差别监管。这就需要根据农村金融机构业务做适当分工,对现有的机构布局进行调整,并适当增加人员队伍力量。此外,由于信息不对称,部分农户可能将向不同农村银行机构申请贷款。因此,应鼓励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与当地农村信用社建立借贷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了解借款申请人的信用记录及贷款记录,避免由于过度发放贷款而形成不良。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因根据各自的优势,不断开发和创新差异化的金融产品,提高营销水平,满足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的投融资需求和金融服务需求。同时,鼓励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进行产品创新与机制创新,惠及更多农村小额资金需求者以及农村贫困人口。
建立和完善农村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此外,应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成立专门处置问题农村金融机构的部门,并分类处置农村金融机构的退出,避免因制度不完善所导致的农村社会信用危机。
(作者单位: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