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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田某某于2003年至2006年间,以个人投资生意、入股他人公司等名义,以借款的方式,或以投资获利后进行分红,或以2分至4分等不同利率回报为承诺,向20余人(户)吸收存款4300余万元。上述20余人(户)多人与其有亲属或朋友关系。田某某获取款项后基本转以高利借与他人,从中赚取利息差。至案发时尚有859万余元资金未能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