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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在再审制度上作出了较大变动,细化再审事由;强化对当事人诉权的保障;改进了检察院的抗诉制度。但修法仓促,修改后民事再审制度仍然存在程序启动的职权过强、随意性较大等问题,与民事诉讼的基本规律不符,未能真正体现民事再审制度的价值,为此,对职权启动再审制度进行必要的改革仍是完善民事再审制度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