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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勘定中原后,采用"附会汉法"、"祖制变通"方法治理汉地,但更侧重于固守蒙古法。为了维护统治利益,蒙古征服者采取民族压迫政策,将汉法的"杀人偿命"与蒙古"命价"累加适用汉地命案审理。这就产生了由蒙古人"命价"转变而来的适用于汉地的烧埋银制度。形似现代生命损害赔偿的烧埋银,并不具备追求"人命至重"或"抚慰苦主"的现代民法精神,实质上只是维护蒙古人特权和民族压迫政策的法律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