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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欧洲中世纪自然法思想发展历程中,意志主义与理智主义两条进路循环交替,无论基于哪种立场,都不能有效证成法律信仰的命题。按照意志主义自然法的思考进路,法律信仰为对上帝的宗教信仰所吸纳,并没有纯粹法律信仰的存在空间。基于理智主义的自然法思想脉络,法律信仰命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被证成,但在根本上无法克服哲学与神学、世俗生活与宗教生活之间的内在永恒张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