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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私人所有权”写进《民法典》势必加强对私营经济的保护,鼓励和刺激私营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将有利于对个人权利的终极关怀理念的形成。但是,将“私人财产权”写进民法决不会到此为止,“私人财产权”入宪才是最终的目的。
2002年12月23日,民法草案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首次提请审议。业内人士称,如果进展顺利,新中国第一部《民法典》很可能在今年的全国人大会上通过。提请审议的民法草案中,首次在物权法一编中明确规定:“私人所有权是指包括自然人以及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对其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国家保护私人的储蓄;国家保护私人投资以及因投资获得的收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顾昂然在向会议作说明时说:“有关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物权保护等规定,对公民财产以及非公有制企业的财产同样适用。”
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在西方被称为“社会生活的圣经”。我国在《民法典》中明确私人所有权的法律地位,体现了对私人所有权的充分尊重。这是中共十六大确定了保护“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后,中国从法律制度上明确保护私人财产的一项重要举措。同时也是私有财产保护进程中的“里程碑”。
私有财产地位:从奴隶到将军
私有财产地位的逐渐明确是伴随着私营经济在我国的蓬勃发展而实现的。自从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现行宪法以来,已有两次修改宪法涉及私营经济。
第一次是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为宪法第十一条增加如下内容:
“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这项修宪是中国10年改革开放成果的结晶。作为社会现实的客观反映,宪法修正案让私营经济破天荒第一次登上了社会主义宪法的殿堂,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第二次是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对宪法第十一条作了全面改写,修改后的第十一条将个体经济与私营经济并述,作出如下规定: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这项修宪成果是中国改革开放第二个10年(1988—1998年)深入发展取得重大胜利的标志之一。1998年,全国工业总产值里国有经济所占比重下降到28.2%,个体、私营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创造的产值已超过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产值总和;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国有商业只占20.7%,个体、私营商业的营业额已经3倍于国有商业。概括地说,在工商业市场份额中,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实际上已占主体地位。在这种情况下,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在宪法中的地位,由“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上升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应该看到,尽管经过20年的发展,私营经济、私有财产的地位得到了极大的提高,但私有财产还是没有上升到“权利”的高度。宪法第十三条也只以列举的形式规定了对公民的生活资料的保护(并没有涉及生产资料)。另外,宪法只规定了“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就使人们自然得出“私人财产不神圣,可侵犯”的结论。
私人财产法律保护缺位的后果
由于我国对私有财产法律保护的缺位,在法律观念日益提高,权利意识逐渐浓厚的今天,其造成的不良后果已经开始显现出来:一、资本外流严重。当前我国的资本外流问题已相当严重。据统计,1993年至1996年,每年的资本外流数额均在100亿美元以上。另据英国《经济学家》杂志估计,1997年从中国大陆外流的资本约为200亿美元。1998年更多,据专家测算,当年中国大陆外流的资本在480亿美元左右。甚至有人估计,1997年至1999年中国大陆外流资本额分别为364亿、386亿和238亿美元。在这些外流资本中,以私人资产为主。二、企业短期行为严重。由于把握不住政策的方向,许多私营企业和私人资本不愿意,或者根本想不到进行长期的发展规划,往往是走哪算哪,先把收入“落袋为安”了再说,这也是许多民营企业长不大的原因之一。另外,由于私有财产和公共财产得不到同样的保护,便产生了许多私营企业争戴“红帽子”,产生企业产权不明等一系列问题。
基于私营经济在我国社会生活和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及其力量的不断壮大,中央决策层认识到必须对私有财产权进行保护。中共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尊重和保护一切有益于人民和社会的劳动”,“一切合法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这样,对“私人财产权”的保护开始纳入立法轨道。中央的政策明确了,使得一直因物权法问题无法确定而难以出台的《民法典(草案)》终于浮出水面,将“私人财产权”光明正大地写入草案中,使得学者们保护私人权利的人文关怀精神有了能够落实的机会。
“私人财产权”的意义
将“私人所有权”写进《民法典》势必加强对私营经济的保护,鼓励和刺激私营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将有利于对个人权利的终极关怀理念的形成。但是应该看到,将“私人财产权”写进民法决不会到此为止,“私人财产权”入宪才是最终的目的。
已有学者指出:将“私人财产权”首先在民法中确认,是为以后将其写入宪法进行铺垫和准备。从外在进程看,这样的解释并无不妥,但是将“私人财产权”先行写进民法然后入宪,不仅是立法步骤上的应然的安排,而且实际上已经成了必然的过程。两者之间存在着割裂不断的内在逻辑关系。
我们知道,法律有公法和私法之分,公法是调整国家和私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私法是调整平等的私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母法,是所有法律的基石。民法属于私法,将“保护私人所有权”写进《民法典》仅仅对私人之间起作用,而不能排除公权力践踏私权利的情况,而我国也一直有公法优于私法的传统。其实,“机会”本身就是一种权利,倘若连创造财富的参与机会都没有,何谈对财产的保护。上文所提到的私企争戴“红帽子”的原因除了没有保护私人所有权外,最主要的是私企一直是“二等公民”,他们不得不借别人的帽子来获得平等参与的机会。国家计委宏观研究院日前出台的一份报告指出,中国顺利加入世贸组织后,私营经济仍在近30个产业领域被“限制进入”。不仅如此,私营经济在税收等方面也受到不平等待遇。在这种情形下,我国的市场经济难以称得上是真正的市场经济,私营经济难以充分地施展拳脚,我国经济发展的速度必然受到影响。所以,只有将“保护私人所有权”写进宪法,才能从根本上对“私人所有权”进行全方位的保护,限制公权对私权的任意侵害。
因此,将“保护私人所有权”写进《民法典(草案)》对私权保护具有极大的意义。尽管目前我国私权保护还存在诸多问题,但历史前进的潮流是不可阻挡的,毕竟我们已经在路上了,而且脚步越来越快,我们有理由对未来充满信心。
2002年12月23日,民法草案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首次提请审议。业内人士称,如果进展顺利,新中国第一部《民法典》很可能在今年的全国人大会上通过。提请审议的民法草案中,首次在物权法一编中明确规定:“私人所有权是指包括自然人以及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对其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国家保护私人的储蓄;国家保护私人投资以及因投资获得的收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顾昂然在向会议作说明时说:“有关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物权保护等规定,对公民财产以及非公有制企业的财产同样适用。”
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在西方被称为“社会生活的圣经”。我国在《民法典》中明确私人所有权的法律地位,体现了对私人所有权的充分尊重。这是中共十六大确定了保护“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后,中国从法律制度上明确保护私人财产的一项重要举措。同时也是私有财产保护进程中的“里程碑”。
私有财产地位:从奴隶到将军
私有财产地位的逐渐明确是伴随着私营经济在我国的蓬勃发展而实现的。自从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现行宪法以来,已有两次修改宪法涉及私营经济。
第一次是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为宪法第十一条增加如下内容:
“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这项修宪是中国10年改革开放成果的结晶。作为社会现实的客观反映,宪法修正案让私营经济破天荒第一次登上了社会主义宪法的殿堂,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第二次是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对宪法第十一条作了全面改写,修改后的第十一条将个体经济与私营经济并述,作出如下规定: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这项修宪成果是中国改革开放第二个10年(1988—1998年)深入发展取得重大胜利的标志之一。1998年,全国工业总产值里国有经济所占比重下降到28.2%,个体、私营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创造的产值已超过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产值总和;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国有商业只占20.7%,个体、私营商业的营业额已经3倍于国有商业。概括地说,在工商业市场份额中,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实际上已占主体地位。在这种情况下,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在宪法中的地位,由“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上升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应该看到,尽管经过20年的发展,私营经济、私有财产的地位得到了极大的提高,但私有财产还是没有上升到“权利”的高度。宪法第十三条也只以列举的形式规定了对公民的生活资料的保护(并没有涉及生产资料)。另外,宪法只规定了“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就使人们自然得出“私人财产不神圣,可侵犯”的结论。
私人财产法律保护缺位的后果
由于我国对私有财产法律保护的缺位,在法律观念日益提高,权利意识逐渐浓厚的今天,其造成的不良后果已经开始显现出来:一、资本外流严重。当前我国的资本外流问题已相当严重。据统计,1993年至1996年,每年的资本外流数额均在100亿美元以上。另据英国《经济学家》杂志估计,1997年从中国大陆外流的资本约为200亿美元。1998年更多,据专家测算,当年中国大陆外流的资本在480亿美元左右。甚至有人估计,1997年至1999年中国大陆外流资本额分别为364亿、386亿和238亿美元。在这些外流资本中,以私人资产为主。二、企业短期行为严重。由于把握不住政策的方向,许多私营企业和私人资本不愿意,或者根本想不到进行长期的发展规划,往往是走哪算哪,先把收入“落袋为安”了再说,这也是许多民营企业长不大的原因之一。另外,由于私有财产和公共财产得不到同样的保护,便产生了许多私营企业争戴“红帽子”,产生企业产权不明等一系列问题。
基于私营经济在我国社会生活和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及其力量的不断壮大,中央决策层认识到必须对私有财产权进行保护。中共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尊重和保护一切有益于人民和社会的劳动”,“一切合法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这样,对“私人财产权”的保护开始纳入立法轨道。中央的政策明确了,使得一直因物权法问题无法确定而难以出台的《民法典(草案)》终于浮出水面,将“私人财产权”光明正大地写入草案中,使得学者们保护私人权利的人文关怀精神有了能够落实的机会。
“私人财产权”的意义
将“私人所有权”写进《民法典》势必加强对私营经济的保护,鼓励和刺激私营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将有利于对个人权利的终极关怀理念的形成。但是应该看到,将“私人财产权”写进民法决不会到此为止,“私人财产权”入宪才是最终的目的。
已有学者指出:将“私人财产权”首先在民法中确认,是为以后将其写入宪法进行铺垫和准备。从外在进程看,这样的解释并无不妥,但是将“私人财产权”先行写进民法然后入宪,不仅是立法步骤上的应然的安排,而且实际上已经成了必然的过程。两者之间存在着割裂不断的内在逻辑关系。
我们知道,法律有公法和私法之分,公法是调整国家和私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私法是调整平等的私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母法,是所有法律的基石。民法属于私法,将“保护私人所有权”写进《民法典》仅仅对私人之间起作用,而不能排除公权力践踏私权利的情况,而我国也一直有公法优于私法的传统。其实,“机会”本身就是一种权利,倘若连创造财富的参与机会都没有,何谈对财产的保护。上文所提到的私企争戴“红帽子”的原因除了没有保护私人所有权外,最主要的是私企一直是“二等公民”,他们不得不借别人的帽子来获得平等参与的机会。国家计委宏观研究院日前出台的一份报告指出,中国顺利加入世贸组织后,私营经济仍在近30个产业领域被“限制进入”。不仅如此,私营经济在税收等方面也受到不平等待遇。在这种情形下,我国的市场经济难以称得上是真正的市场经济,私营经济难以充分地施展拳脚,我国经济发展的速度必然受到影响。所以,只有将“保护私人所有权”写进宪法,才能从根本上对“私人所有权”进行全方位的保护,限制公权对私权的任意侵害。
因此,将“保护私人所有权”写进《民法典(草案)》对私权保护具有极大的意义。尽管目前我国私权保护还存在诸多问题,但历史前进的潮流是不可阻挡的,毕竟我们已经在路上了,而且脚步越来越快,我们有理由对未来充满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