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社会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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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从市民社会的概念出发,介绍市民社会这一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得以确立的重要基础的历史演变,探讨了市民社会对于法治的意义以及市民社会促进法治形成的基础作用和动力作用。
  关键词市民社会法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239-01
  
  一、市民社会的涵义
  
  市民社会是伴随着人类历史发展而产生形成的,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一书中首先提出了“politikekoinonia”的概念,指政治共同体或城邦,奠定了古典市民社会理论的基础。现代市民社会理论主要由黑格尔提出并由马克思加以完善的,它坚持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二分法,强调市民社会是由非政治性的社会所组成。
  
  二、市民社会是法治建设的基础和动力
  
  西方中世纪城市法是市民社会运动的直接产物,“中世纪城市立法所确立的理性、社团资格、权利平等、参与立法、客观的司法程序这些原则与观念,与近代西方法律形式化运动的一些结构性特征发生着这样或那样的联系。”独立、自由、平等的市民阶层大量产生,他们积极参与城市的政治生活,极大的影响了国家权力体系的结构。基于市民的共同意志制定了許多法律,这些法律的出现改变了以往法律只能源于教会的圣谕、领主的习惯、国王的命令的封建法律观,形成“法律来源于市民意志”的观念,既然法律是依照市民自己意愿和意志而制定,那么市民也会积极的遵守自己制定的法律,积极维护法律的权威,积极地利用法律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解决纠纷,通过法律治理社会的观念得以形成并成为西方法治文化的基础。同时在中世纪,由于商业活动的发展和海上贸易的兴起,为了方便交易、提高交易效率,商人们在交易过程中逐渐形成了共同认可的关于交易程序、税收、度量衡标准、契约、纠纷解决方式等一系列行为规范,商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在市民社会的推动下得以形成。总之,“正是由于市民社会的力量和实践,直接导致了罗马法的复兴和商法、海商法体系的建立,从而推动了作为法治重要特征的法律形式主义运动在西欧的兴起和发展。”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市民社会对于法治建设的巨大基础作用和推动作用,因此,构建一个成熟的市民社会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构建中国市民社会,推动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一)中国市民社会的缺失
  中国市民社会的状况可以用“先天不足,后天畸形”几个字来概括,所谓“先天不足”那是因为自古以来我国都是一个国家大于社会、家庭大于个人的国家,“忠孝”是人们的首要伦理观念,在这样的环境下也绝不可能产生以个人独立为原则、个人利益为本位的市民社会。到了封建社会晚期,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外国资本主义的入侵,中国传统社会受到猛烈的冲击,工商业得以发展,人们的个人意识得以树立,到了20世纪初出现了一大批的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商会等组织成为了中国市民社会的雏形。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中国内忧外患,战火连年,市民社会赖以存在的市场经济未能得以顺利发展,因此中国的市民社会也畸形的发展着。到了新中国成立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完全摧毁了市民社会,个人意识不复存在,个人依附于“单位”而存在,市民社会完全被政治国家所吞没。改革开放以后,中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政治体制也进行民主化改革,个人利益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中解放出来,私人活动领域得以扩大,自由、平等、权利的观念得以张扬,所有这些构筑了市民社会得以发展的土壤,中国的市民社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不过,长期的历史传统、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健全、观念意识的保守等等因素仍然制约着我国市民社会的发展。
  
  (二)培育中国市民社会的途径
  市民社会是法治的基础,因此发展市场经济,转变社会结构,培育多元化的市民社会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基于我国市民社会的现状,构建中国市民社会将是一个长期而曲折的过程。培育中国市民社会主要应该从这几个方面着手:1.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市民社会的发展建立坚实的基础。市场经济造就市民社会的主体,塑造着市民社会的意识形态,营造着市民社会的自治机制,是市民社会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当前我国由于市场经济建立的时间还不长,尚存在很多问题,对于国家干预市场、政企分开等问题还未建立一套有效的机制。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市场经济有助于形成中国市民社会的良好经济基础。2.强化人民市民社会意识,启蒙法治观念。市民社会的意识是与个人意识、权利意识以及自由、平等、民主等观念相联系的,目前中国社会这些意识与观念还不够深入,因此需要加强人民的市民社会观念和法治观念,为市民社会的建立提供精神支持。3.培育社会团体和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和自治组织是一定范围内个人集合的代表,能够使这部分个人形成一种合力,发出代表他们利益的声音。同时社会团体和自治组织制定符合其所代表的人群利益的,便于交往、交流、发展的活动规则和行为规范,保障社会的运作,进而使市民社会脱离政治国家达到成熟。
  总之,市民社会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得以确立的基础,因为市民社会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大力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筑培育市民社会的深厚土壤,使市民社会得以成熟、壮大,在此基础上,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才能够顺利进行,才能够从根本上得到保证,才能够完善和发挥其应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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