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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政府信息公开及环境保护立法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我国已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领域开展了立法和实践,尤其是2008年5月实行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更是这一领域的专门性立法。但是,通过与欧盟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立法体系比较发现,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立法存在着诸多问题:如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过为狭窄;环境信息公开的客体范围狭小及环境信息公开救济途径缺乏。本文在借鉴欧盟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下,提出了完善我国环境信息公开的几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