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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所适用的证明标准一直存在一元论与二元论的争论,即是否应当适用同一种证明标准。司法实践中已基本上实现了对两种诉讼程序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民事诉讼适用的证明标准低于刑事诉讼。但是,刑民交叉案件中,对于证明标准的区分适用依然需要进行更为详尽细致的划分,简单的从适用原则上降低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依然无法解决当事人在证明到何种程度时即可以卸除证明责任这一问题,而这正是证明标准问题的核心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