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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事业单位的公立学校,实施教师聘任制的,与教师之间在聘用合同方面形成了劳动法律关系,出现劳动争议时,适用先劳动仲裁后进入民事诉讼的途径维权;实施教师任命制的,与教师之间形成了人事法律关系,出现人事争议时,适用先人事仲裁后进人民事诉讼的途径维权。随着教师聘任制的推进和实施,人事仲裁应与劳动仲裁逐步接轨和融合,将二者逐步统一纳人劳动仲裁的调整范围中,实现我国劳动管理和人事管理制度的一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