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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森林资源流转也被称之为资产流转,指的是林地的使用权以及林木和森林的流转。森林资源的流转重在林地的流转,林木和森林作为森林资源的附属物,根据所有人要求可以一起流转或者由森林所有者自行处理。森林资源流转的实质是经济权利及资产所有权的转移。森林资源流转的改革作为我国一项具有很强政策性的工作,目前仍处于起始阶段,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仍不具体,只有一些比较原则性的规定。因而,我国森林资源流转仍存在着很多问题,如何实现森林资源流转的规范性,已经成为一个重大的课题。本文通过对我国森林资源流转的现状以及问题的分析,探讨了森林资源流转相关的对策。
关键词:森林资源;流转;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326.2文献标识码:A
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及集体林权制的深入改革,加之政府关于林业资源的一些扶持政策,林业资源的重要价值日益突现出来,以前几乎没有经济价值的一些林木、林地等森林资源,慢慢成为了聚宝盆。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些地方群众开始关注林业资源的价值,而且对森林资源流转的权益进行重新审视。某些地方群众开始质疑当地某些不合理流转行为,甚至有一些地方群众上访。因此,进一步地明确林业资源流转的主体、流转双方的利益、规范流转行为以及建立适合各地实际的流转市场,已成为我国明确林区关系以及深化林权制度的改革、有效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课题。
1我国森林资源流转的现状
1.1 管理机构的不健全
目前,我国很多林地覆盖地区只成立了林权登记中心,没有具体明确的人员编制,更没有成立相应的森林资源流转的信息平台以及评估机构。森林资源供求信息难以很好地流通,流转双方的合同纠纷很难得到及时地解决。森林资源的流转不能实现规范化、日常化的管理。
1.2 合同协议的不规范
由于缺乏统一的流转合同的范本,我国森林资源流转的双方在流转合同签订时的随意性很大,而且缺乏规范性,引发了很多矛盾和纠纷。其主要的表现有以下几方面:流转的年限、附图和四至不够规范,在流转协议中没有明确的森林流转的年限,四至界线也没有清楚地描述,没有附图或者附图的标注准确性不够;分成比例没有明确,森林资源流转协议中没有注明流转双方的利益分成和比例;大多数流转行为是私下进行的流转活动,有相当一部分甚至是口头的协议,即便是签订了流转合同,其内容也过于简单,存在着条款不完备、不规范等问题。
1.3 森林资源的二次流转对林权权利人利益造成损害
乡村森林资源的二次或者二次以上的流转,几乎是不可能告知原来的林权权利人的,或者没有得到原来林权权利人同意,这对原权利人的合法利益造成了损害。根据林木采伐的规程的相关规定,允许对林木资源成片皆伐。在林木被采伐以后,原权利人为了保证自身合法利益,要求归还林地的使用权或者对利益进行重新的分配,但是这些要求通常得不到承包方的满足。
1.4 森林资源流转未进行评估或估价偏低
集体所有的森林资源的流转大体都是以流转的双方议定价格,而没有经过相关林业部门对林业资产的评估或者正规的估价。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目前的林业行业并没有专门的资产评估机构,其他的评估单位由于不专业,不了解林业相关的专业技术,不能有效进行评估;集体组织和部分群众不愿意交相应的评估费用;木材市场的波动相对较大,因而林地的使用价值的参照不足。
2森林资源流转的相关对策
针对我国森林资源流转的现状以及所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了一些相应的对策。
2.1 健全林业机构,完善相应的管理和服务体系
要尽快成立林权管理中心,行使林权流转管理、登记管理以及林权抵押贷款等相应职责。落实林业管理机构人员的编制,保证森林资源流转管理走上规范化、日常化轨道。要探索和建立森林资源流转的信息服务平台,成立林业资源流转交易中心,为我国林农提供固定的交易场所以及准确即时的流转信息,有效促进森林资源交易的制度化、规范化和合法化。要抓紧建立森林资源的评估机构。根据我国当下林业行业缺乏评估机构这一现实,应该及时设立合法的专门的森林资源评估机构,聘用专业的评估师,或者委托社会上的一些评估组织,招徕熟悉林业资源评估的人员进行兼职。
2.2 建设森林资源流转的平台,完善评估机构
在硬件设施的建设上,重点是建立集林权登记、市场交易、中介服务、信息发布于一体的森林资源的流转市场,比如森林资源收储中心、林权交易中心、林权管理中心;软件设施的建设上,要建立相应的森林资源流转信息库,实现流转的网络化、信息化,逐步地实现网上森林资源流转及林权责任人变更的登记。另外,加强建设森林资源的评估机构,设立有经营潜质的森林资源调查和规划设计所,提供森林资源的调查规划和设计以及资产评估类服务,为林业资源的流转、拍卖、挂牌、招标等提供服务。
2.3 积极地指导,加强对森林资源流转的管理
依法有序促进森林资源的流转,可以促使森林等要素进入林业市场,对盘活森林资产,增加林业产出能力,提高森林资源的利用率,促进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我国各级政府部门应该充分地发挥其职能作用,有效科学地对森林资源的流转进行管理,建立健全对森林资源的流转行为的监督和指导制度,对林农流转行为进行科学的指导。
2.4 明确森林资源的产权,对流转合同进行规范化管理
为了规范森林资源流转合同的管理,林业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该以明确森林资源的产权为基础,制作规范的流转合同范本。基于森林资源流转行为的特殊性,制作合同范本时应包含以下几个主要的条款:交易的主体,包括森林资源流转双方的住址、名称、合法的代理人及法定代表人的信息;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及具体涉及到的流转的树种、林种、森林、林龄、林木面积以及蓄积量,还有林地四至界址、所坐落的位置等;森林资源流转双方具体权利及义务;森林资源流转的价款、付款的方式以及付款的时间;森林资源流转的有效期限;森林资源风险的承担办法、防火护林责任和森林林木更新的责任;违约责任和其他一些需要注意和约定的相关事宜。
2.5 依法依规,调解山林纠纷
针对部分因二次流转、不规范流转而导致的流转双方的矛盾和纠纷,应尽快地成立专门的山林纠纷处理机构,负责排查和调处山林纠纷。各级政府以及林业有关部门要认真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按照依法调处、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等原则,村级的纠纷由镇政府来负责处理,而镇级的纠纷则由县级部门负责及时处理,形成层层相扣的纠纷处理机制,把林业资源流转中的纠纷与问题及时地解决,把矛盾和问题扼杀在萌芽阶段。
3 总结
要充分地认识到森林资源流转对于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认识到森林资源的流转是发展社会经济以及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从我国农业结构的调整、经济发展的水平以及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趋势来看,森林资源的流转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顺应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对实现农业以及农村的现代化意义非凡。因而,要正确认识我国森林资源流转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对策,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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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周华生(1978-),男,汉,桂林市林业设计院,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