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如何确定 民法典亮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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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语云:“老有所依,幼有所养,天下大同。”现代法治社会的监护制度为老、幼等弱势群体提供了强力的法律保障,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在监护制度的设立上,明确了监护人顺序、完善了临时监护制度,还创设了意定监护制度,使弱势群体的社会困境有法可循、依法化解。
  监护人范围怎么确定?
  季大妈、黄大爷和小黄一家三口原本生活其乐融融,后黄大爷和小黄相继离开人世。季大妈不堪打击,罹患精神疾病,经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季大妈接受长期住院治疗,虽有多套房产但无法及时支付高额住院费,需要为其确定监护人代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那么,哪些个人或组织可以做季大妈的监护人呢?
  法官说法: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三十二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因此,季大妈的监护人可在其近亲属或者经季大妈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門同意的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中确定。如果确实没有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季大妈的监护人可以由民政部门或者符合条件的居委会、村委会担任。
  指定监护人申请向谁提出?
  经查询,季大妈的近亲属只剩一位姐姐,年近八旬,自顾不暇。季大妈姐姐的两个儿子——马伍、马陆都主动提出愿意担任季大妈的监护人。他们的指定监护人申请应该向哪些机构提出呢?
  法官说法: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因此,马伍、马陆可以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申请指定监护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监护人资格怎么审查?
  马伍、马陆都具有监护能力,马伍多年来悉心照顾季大妈,马陆多年来对季大妈不闻不问。在二人均自愿担任季大妈监护人的情形下,应如何对其监护人资格进行审查呢?
  法官说法: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根据相关规定,审查监护人资格时考虑的因素主要有:第一,尊重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原则。第二,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利益的原则。马伍多年来悉心照顾季大妈,没有损害季大妈健康或侵犯季大妈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在征求季大妈意愿基础上按照最有利于季大妈利益的原则取得监护资格;马陆多年来对季大妈不闻不问,在得知季大妈房产大大升值的消息后才频献殷勤,动机值得怀疑,现阶段不宜指定为季大妈的监护人。
  什么是意定监护制度?
  近来,季大妈的姐姐身体每况愈下,精神状态也大不如前,在目睹季大妈确定监护人过程中的风波后,感到身心俱疲。季大妈的姐姐想要自己选定监护人,是否有相关途径可以为季大妈的姐姐确定监护人?
  法官说法:民法典第三十条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民法典创设的意定监护制度,弥补了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失,使监护制度更加立体、多元。本案中,季大妈的姐姐可以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通过协商,以书面形式在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中指定明确的个人或组织担任自己的监护人。
  民法典的颁布完善了旧有的监护立法,顺应时势、回应社会,彰显出法治的人文关怀。它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基础上,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确立了保障被监护人民事权益的新监护制度体系,为弱势群体撑起了法治的“保护伞”。
  小贴士
  所谓监护,是指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监护包括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两种类型。
  (作者单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方丹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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