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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司法独立问题不但是一个司法制度范围内的问题,也是诉讼法制领域的研究对象,它还是涉及宪政关于国家权力如何配置的根本问题。本文通过对《联邦党人文集》的研习,分析了联邦党人对司法独立的阐述,探求了近现代意义上的西方独立的司法系统之构建要素,并在此基础上,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对我国司法独立改革建设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司法独立 联邦党人 司法系统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287-01
一、联邦党人的司法独立思想
《联邦党人文集》一书一直谈论分权制衡制度,在分权的基础上坚持司法权独立。作者强调了司法独立的重要性,并由此提出保障司法独立的条件:“是故除使司法人员任职固定以外,别无他法以增强其坚定性与独立性;故可将此项规定视为宪法的不可或缺的条款,在很大程度上并可视为人民维护公正与安全的支柱。”作者为保证司法权独立,提出了以下几个主张:
第一,主张司法审查。作者提出:“法院必须有宣布违反宪法明文规定的立法为无效之权。”此为司法审查权。“法院的完全独立在限权宪法中尤为重要”,“可以说明:尽管法院有时有压制个别人的情况发生,但人民的普遍自由权利却不会受到出自司法部门的损害。这种提法是以司法机关确与立法、行政分离之假定为条件的。联邦党人提出的司法审查权思想对于完善宪法以及使三权构成合理的制约平衡关系,有重要的法律与实践意义。
第二,主张法官的独立。要做到司法独立,法官的薪俸就必须由法律规定;就要保证法官任职的固定,必须实行法官终身制。他认为,在司法人员的薪俸靠立法机构“施舍”的制度下,司法权与立法权的分立将永远无法实现。并且,法官的薪俸还应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提高。作者还认为,坚定地一贯尊重宪法与人权是司法官员必备的品质,但如果实行短期任职制,无论如何任命和由谁任命,都会对其的独立精神有所影响。如任命权在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法官便有俯首听命于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的危險,产生不愿触犯这些任命机关的想法;如果由人民定期选举法官,亦可能使法官产生迁就人民的思想,影响他们在执法时的坚定不阿忠实于法律。而且,考虑到人性的一般堕落情况时,具有正直品质同时具有必要法律知识的人的数目会更少。在此情况下,如果法官的任期短暂,则合格之人常不愿放弃有丰厚收入的职位而去就任法官,因而会造成任用不合格人选充斥法官队伍的趋向,这也会给公正而庄严的司法工作带来危害”。
二、联邦党人司法独立理论对我国司法改革的借鉴意义
现在,司法独立成为一项现代法治国家普遍承认与确立的基本法律原则。在世界各主要国家的宪政实践中,司法独立作为一项宪法原则,确认司法审判权的专属性与独立性,调整着国家司法审判机关与立法、行政机关等其他职能部门的关系,是现代法治的基石和法院组织制度的基础。
而在我国,由于历史渊源、国家制度以及法律体制等方面的因素,现阶段的中国并不存在联邦党人坚持的司法独立。所以说我国的司法独立原则的建立还有非常艰辛的道路要跋涉。
第一,从现今法律规定来看,我国的司法独立系法院(机关)独立而非法官独立。事实上,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可以对其认为错误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进行审查与纠正。这就可能和法官独立相矛盾。在《联邦党人文集》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司法独立就意味着法官独立。这个观点在西方也是普遍认同的。我认为,司法独立固然包含着外部意义上的机关独立,但其核心内容应该是司法系统内部的法官独立,最大程度上的减少除法官之外的因素对其公正裁判的影响。
第二,由于意识形态的不同,我国并不赞同西方的“三权分立制”。我国国家结构形式实行人大监督下的“一府两院制”,在这种体制下我国司法机关相对于立法机构并非相互制衡的分权关系,司法机关并不享有政治结构上及国家权力关系上的独立。宪法和法律只是肯定了司法机关在行使其职权时的某种独立性,实即司法程序中的技术性独立。由此可知,司法机关只是一种技术上的独立而非政治上的独立。
第三,1954年宪法首次将法院从同级政府中分离了出来,但人、财、物仍然由同级政府管理,人民法院的产生、法官的任免、司法人事、司法经费都在同级政府控制之下。这种体制一直延续至今。在这种体制下,法院的运行机制缺乏科学性,缺乏依法独立审判的保障机制。体制问题造就法院地位不能独立,法官在处理案件时不得不屈从于法外权力,屈从法外权力必然要牺牲正义,办“人情案”、“关系案”,做不公正的裁判,影响司法在公众中公正形象。在《联邦党人文集》中早已指出:“在司法人员的薪俸靠立法机构施舍的制度下,司法权与立法权的分立将永远无法实现。”
因此,中国司法改革的一个基本目标是建立一个廉洁、公正、专业化和职业化的法院体系,通过其独立的司法活动维护法律的权威。该目标的实现有赖于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从制度和法官个体两个方面结合,借鉴联邦党人的司法独立思想,国家不仅要从制度上保障法官职务的独立性,而且通过改革法官遴选制度,提高法官资质和法官的职业道德水平,使法官成为个人良知和法律信念的代表者,才能树立法律至上的权威地位。
参考文献:
[1]汉密尔顿,等著.程逢如等译.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2]胡夏冰,冯仁强.司法公正与司法改革研究综述.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贺卫方.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关键词司法独立 联邦党人 司法系统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287-01
一、联邦党人的司法独立思想
《联邦党人文集》一书一直谈论分权制衡制度,在分权的基础上坚持司法权独立。作者强调了司法独立的重要性,并由此提出保障司法独立的条件:“是故除使司法人员任职固定以外,别无他法以增强其坚定性与独立性;故可将此项规定视为宪法的不可或缺的条款,在很大程度上并可视为人民维护公正与安全的支柱。”作者为保证司法权独立,提出了以下几个主张:
第一,主张司法审查。作者提出:“法院必须有宣布违反宪法明文规定的立法为无效之权。”此为司法审查权。“法院的完全独立在限权宪法中尤为重要”,“可以说明:尽管法院有时有压制个别人的情况发生,但人民的普遍自由权利却不会受到出自司法部门的损害。这种提法是以司法机关确与立法、行政分离之假定为条件的。联邦党人提出的司法审查权思想对于完善宪法以及使三权构成合理的制约平衡关系,有重要的法律与实践意义。
第二,主张法官的独立。要做到司法独立,法官的薪俸就必须由法律规定;就要保证法官任职的固定,必须实行法官终身制。他认为,在司法人员的薪俸靠立法机构“施舍”的制度下,司法权与立法权的分立将永远无法实现。并且,法官的薪俸还应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提高。作者还认为,坚定地一贯尊重宪法与人权是司法官员必备的品质,但如果实行短期任职制,无论如何任命和由谁任命,都会对其的独立精神有所影响。如任命权在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法官便有俯首听命于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的危險,产生不愿触犯这些任命机关的想法;如果由人民定期选举法官,亦可能使法官产生迁就人民的思想,影响他们在执法时的坚定不阿忠实于法律。而且,考虑到人性的一般堕落情况时,具有正直品质同时具有必要法律知识的人的数目会更少。在此情况下,如果法官的任期短暂,则合格之人常不愿放弃有丰厚收入的职位而去就任法官,因而会造成任用不合格人选充斥法官队伍的趋向,这也会给公正而庄严的司法工作带来危害”。
二、联邦党人司法独立理论对我国司法改革的借鉴意义
现在,司法独立成为一项现代法治国家普遍承认与确立的基本法律原则。在世界各主要国家的宪政实践中,司法独立作为一项宪法原则,确认司法审判权的专属性与独立性,调整着国家司法审判机关与立法、行政机关等其他职能部门的关系,是现代法治的基石和法院组织制度的基础。
而在我国,由于历史渊源、国家制度以及法律体制等方面的因素,现阶段的中国并不存在联邦党人坚持的司法独立。所以说我国的司法独立原则的建立还有非常艰辛的道路要跋涉。
第一,从现今法律规定来看,我国的司法独立系法院(机关)独立而非法官独立。事实上,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可以对其认为错误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进行审查与纠正。这就可能和法官独立相矛盾。在《联邦党人文集》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司法独立就意味着法官独立。这个观点在西方也是普遍认同的。我认为,司法独立固然包含着外部意义上的机关独立,但其核心内容应该是司法系统内部的法官独立,最大程度上的减少除法官之外的因素对其公正裁判的影响。
第二,由于意识形态的不同,我国并不赞同西方的“三权分立制”。我国国家结构形式实行人大监督下的“一府两院制”,在这种体制下我国司法机关相对于立法机构并非相互制衡的分权关系,司法机关并不享有政治结构上及国家权力关系上的独立。宪法和法律只是肯定了司法机关在行使其职权时的某种独立性,实即司法程序中的技术性独立。由此可知,司法机关只是一种技术上的独立而非政治上的独立。
第三,1954年宪法首次将法院从同级政府中分离了出来,但人、财、物仍然由同级政府管理,人民法院的产生、法官的任免、司法人事、司法经费都在同级政府控制之下。这种体制一直延续至今。在这种体制下,法院的运行机制缺乏科学性,缺乏依法独立审判的保障机制。体制问题造就法院地位不能独立,法官在处理案件时不得不屈从于法外权力,屈从法外权力必然要牺牲正义,办“人情案”、“关系案”,做不公正的裁判,影响司法在公众中公正形象。在《联邦党人文集》中早已指出:“在司法人员的薪俸靠立法机构施舍的制度下,司法权与立法权的分立将永远无法实现。”
因此,中国司法改革的一个基本目标是建立一个廉洁、公正、专业化和职业化的法院体系,通过其独立的司法活动维护法律的权威。该目标的实现有赖于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从制度和法官个体两个方面结合,借鉴联邦党人的司法独立思想,国家不仅要从制度上保障法官职务的独立性,而且通过改革法官遴选制度,提高法官资质和法官的职业道德水平,使法官成为个人良知和法律信念的代表者,才能树立法律至上的权威地位。
参考文献:
[1]汉密尔顿,等著.程逢如等译.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2]胡夏冰,冯仁强.司法公正与司法改革研究综述.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贺卫方.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