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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具有最高的稳定性和修改的严肃性,宪法规则不可能同步于现实中社会改革和公民权利的发展实际。在这种情况下,私法领域的法律实践和法学研究就要对于宪法规范保持适当的时空感,而不是动辄以私权利违宪这样的政治性话语来指导我们的改革实践。同时,民法规则的设立也不应该对宪法规则的公法规则进行过度的解读。围绕着农村集体土地问题,私法权利、公法规制和宪法价值辐射(公共性)这三重维度在不同的时代背景下,则有着不同的侧重,从而对于集体所有权的内涵和外延均产生相当重要的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一般的法人存在着显著的差异性,这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