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反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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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企业依法做大做强,杜绝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
  
  作为一部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将于2008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投资者和经营者应认真对待这部法律,以规避其实行所带来的经营决策风险。
  
  注意特殊规定
  反垄断法是为了规范市场竞争秩序,而不是限制企业正当的经营投资行为,其剑指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因此,企业应努力避免所有可能被视为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反垄断法规定,任何经济主体,不仅仅是经营者,而且包括行业协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内的所有经济主体,只要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只要是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斥竞争的经营者几种行为,都在法律禁止行列。企业所进行的正当市场竞争行为将得到更严格的保护,行政垄断给一些企业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将逐步消除。
  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中的国有经济,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不同于一般的市场经济主体,需要有特殊的规定。反垄断法保护以上行业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对于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来说,反垄断法的规定有利于这些企业承担重要的职责,但法律保护的是合法经营活动,而且是在监管和调控下进行的。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对市场支配地位作了界定。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就是市场支配地位。一般说来,企业做强做大,才有可能获得市场支配地位。但是,企业不会因为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就被视为垄断。反垄断法反对的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反垄断法强调了市场份额在市场支配地位判断中的重要性,这增强了“市场支配地位”定义的可操作性。需要注意的是,市场份额只是市场支配地位成立的一个必要条件。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只要有证据证明其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仍可以被认定为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关心的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问题。
  反垄断法规定,企业间达成的协议只要有助于技术进步、专业化分工、中小企业发展、节能、环境保护等,并能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能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就受到法律保护。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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