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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开展监督工作,是人大常委会履职的重要内容。《宪法》及《监督法》等对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作出了明确和具体的规定。应该看到,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30多年来,在推动监督工作方面确实有了显著进步,也取得了实效。但是毋庸讳言,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对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要求,对照广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还存在不少差距和问题,其中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监督审议工作的不足。本文试图对此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之策。
一、常委会监督审议议题来源狭隘,缺少直接民意,确定议题的流程也不合理。《监督法》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它对常委会怎样选择、确定监督议题有明确的规定。《监督法》第九条规定了监督议题来源的6个途径:(一)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二)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四)专门委员会、工作部门在调研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值得注意的是,第九条在规定了上述六大途径后,另加一款表述:“一府两院”可以向常委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对照《监督法》的规定,分析较长一段时期以来,我们在确定常委会监督议题时,主要有以下的不足:第一,比较偏重监督议题法定来源的(三)和(四),而对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意见,特别是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呼应不够,难以列入常委会监督议题。例如“动拆迁”和“涉法涉诉”信访居高不下,一直是“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可是它却从来没成为常委会的监督议题。第二,监督议题在协调、确定过程中“一府两院”的强势。《监督法》规定,“一府两院”可以向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请注意这里的法律用词是“可以”和“要求”。我认为,“一府两院”可以提出要求,但是否采纳,需经人大常委会讨论审定,决定权在人大常委会。事实上近年来,只要是“一府两院”提出的“要求”,几乎都能成为人大常委会监督议题,有的还会优先安排;而代表们或常委会组成人员积极提议的监督议题,有时反而会在协商中遭到“一府两院”的反对而搁置。第三,监督议题确定的流程不合理。人大常委会是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关,从法理上说,它应该执行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完成代表们在大会期间提出的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案,并要在下次代表大会上作报告,接受代表们的监督。而在实际操作上,人大常委会下一年度监督议题(草案)的确定,一般都先于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尽管监督议题(草案)也会在大会期间书面征询代表们的意见,但事实上代表们的反馈并不踊跃,常给人感觉是在走形式。反之,代表们在大会期间通过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形式提出的监督意向,却很少能纳入当年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议题。
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监督议题的确定,不仅要符合法定的来源,还要有完善的机制保障。比如,通常每年常委会监督议题都在20项左右,我们可以从制度上划定合适的比例,保证监督议题来源的6个法定途径都有项目入选。对于“一府两院”提出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要求,常委会要有集体讨论和表决机制。再比如,每年常委会监督议题提出和确定的时间,应该放在代表大会之后,这样可更充分尊重和采纳代表意见,使常委会监督工作更接近代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真正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在监督中的主体作用。
二、常委会监督审议时间不足,空间局限,缺乏互动和不同意见的交流争鸣。由于常委会每两月才召开一次,所以每次议程内容颇多,造成监督审议时间安排不及,经常会把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改为小组审议;而小组审议时间也不会充裕,因为它经常半天要审议3—5个议题。笔者参加过多次小组审议,感觉小组审议的认真和投入程度不够,请假或早退晚到现象时有发生;审议发言准备不充分,随意性较大,而且聚焦和争鸣不够;“一府两院”有关人员的现场应询也比较分散,出席人员层次不高,缺乏权威性。因此审议的质量和效度比不上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是省级人大常委会集体履职的主要方式之一,常委会依法召开全体会议合议,理应是集体履行审议权的最好方式。一是组成人员全员全程参加,会前调研和准备充分,审议意见的发表会更认真、更严谨、更深入;二是能直接和集中询问“一府两院”及其部门的主要领导,实现审议的互动,提高审议效率;三是有利于审议中不同意见的交流和争鸣,让“一府两院”在第一时间里倾听不同阶层和群体意见,使审议能全面、深入反映人民的心声。
笔者建议,第一,在启动常委会监督调研过程中,可以根据分类要求和自愿原则,把常委会组成人员分成若干小组,便于调研工作的小型、多样、简便,能够真正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真实获取第一手情况。第二,常委会的监督审议会议,原则上应以全体会议的合议为主,每一项议题审议时间不少于半天。第三,每次常委会监督议题审议时,“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使询问实现常态化。第四,邀请同级人大代表、市民代表和有关专家学者等参加常委会监督审议,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拓宽和加厚常委会监督审议的民意基础。
三、常委会监督审议的成效不明显,刚性力度不够,后续手段缺乏。常委会的监督审议工作,常给人有“虎头蛇尾”感觉。监督调研起步轰轰烈烈;监督审议热热闹闹;最终落实审议结果的就是“半张纸”对“半张纸”:按规定监督审议3个月后,“一府两院”对常委会审议意见研究处理的程式化报告,以及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此的评价报告。“一府两院”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审议,工作有改进或提高;但也有可能敷衍应付甚至扯皮推诿。对于后者,该如何启动后续刚性监督手段呢?
笔者以为,这里有两个层面的工作需要加强。第一,是用足法律已有规定。《监督法》对监督审议意见的办理是有明确规定的,比如:对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除了要求“一府两院”必须向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报告外,还规定: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一府两院”应当在决议规定期限内报告执行情况。对执法检查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一府两院”也应当向常委会提交报告,必要时,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或者由常委会组织(或委托有关专委会、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同时规定,上述过程要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创新监督工作思路,综合运用其他法定监督方式。比如:对监督审议意见落实不力,或广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此反应强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监督法》规定,提出询问和质询,甚至可以要求组织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在当前阶段,也可以探索尝试“满意度”测评机制,即每项监督审议工作完成之后,由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满意度测评,并将结果通告“一府两院”并向社会公开。 (作者系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副主任)
监督调研起步轰轰烈烈;监督审议热热闹闹;最终落实审议结果的就是“半张纸”对“半张纸”:按规定监督审议3个月后,“一府两院”对常委会审议意见研究处理的程式化报告,以及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此的评价报告。“一府两院”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审议,工作有改进或提高;但也有可能敷衍应付甚至扯皮推诿。对于后者,该如何启动后续刚性监督手段呢?
一、常委会监督审议议题来源狭隘,缺少直接民意,确定议题的流程也不合理。《监督法》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它对常委会怎样选择、确定监督议题有明确的规定。《监督法》第九条规定了监督议题来源的6个途径:(一)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二)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四)专门委员会、工作部门在调研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值得注意的是,第九条在规定了上述六大途径后,另加一款表述:“一府两院”可以向常委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对照《监督法》的规定,分析较长一段时期以来,我们在确定常委会监督议题时,主要有以下的不足:第一,比较偏重监督议题法定来源的(三)和(四),而对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意见,特别是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呼应不够,难以列入常委会监督议题。例如“动拆迁”和“涉法涉诉”信访居高不下,一直是“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可是它却从来没成为常委会的监督议题。第二,监督议题在协调、确定过程中“一府两院”的强势。《监督法》规定,“一府两院”可以向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请注意这里的法律用词是“可以”和“要求”。我认为,“一府两院”可以提出要求,但是否采纳,需经人大常委会讨论审定,决定权在人大常委会。事实上近年来,只要是“一府两院”提出的“要求”,几乎都能成为人大常委会监督议题,有的还会优先安排;而代表们或常委会组成人员积极提议的监督议题,有时反而会在协商中遭到“一府两院”的反对而搁置。第三,监督议题确定的流程不合理。人大常委会是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关,从法理上说,它应该执行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完成代表们在大会期间提出的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案,并要在下次代表大会上作报告,接受代表们的监督。而在实际操作上,人大常委会下一年度监督议题(草案)的确定,一般都先于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尽管监督议题(草案)也会在大会期间书面征询代表们的意见,但事实上代表们的反馈并不踊跃,常给人感觉是在走形式。反之,代表们在大会期间通过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形式提出的监督意向,却很少能纳入当年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议题。
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监督议题的确定,不仅要符合法定的来源,还要有完善的机制保障。比如,通常每年常委会监督议题都在20项左右,我们可以从制度上划定合适的比例,保证监督议题来源的6个法定途径都有项目入选。对于“一府两院”提出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要求,常委会要有集体讨论和表决机制。再比如,每年常委会监督议题提出和确定的时间,应该放在代表大会之后,这样可更充分尊重和采纳代表意见,使常委会监督工作更接近代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真正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在监督中的主体作用。
二、常委会监督审议时间不足,空间局限,缺乏互动和不同意见的交流争鸣。由于常委会每两月才召开一次,所以每次议程内容颇多,造成监督审议时间安排不及,经常会把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改为小组审议;而小组审议时间也不会充裕,因为它经常半天要审议3—5个议题。笔者参加过多次小组审议,感觉小组审议的认真和投入程度不够,请假或早退晚到现象时有发生;审议发言准备不充分,随意性较大,而且聚焦和争鸣不够;“一府两院”有关人员的现场应询也比较分散,出席人员层次不高,缺乏权威性。因此审议的质量和效度比不上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是省级人大常委会集体履职的主要方式之一,常委会依法召开全体会议合议,理应是集体履行审议权的最好方式。一是组成人员全员全程参加,会前调研和准备充分,审议意见的发表会更认真、更严谨、更深入;二是能直接和集中询问“一府两院”及其部门的主要领导,实现审议的互动,提高审议效率;三是有利于审议中不同意见的交流和争鸣,让“一府两院”在第一时间里倾听不同阶层和群体意见,使审议能全面、深入反映人民的心声。
笔者建议,第一,在启动常委会监督调研过程中,可以根据分类要求和自愿原则,把常委会组成人员分成若干小组,便于调研工作的小型、多样、简便,能够真正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真实获取第一手情况。第二,常委会的监督审议会议,原则上应以全体会议的合议为主,每一项议题审议时间不少于半天。第三,每次常委会监督议题审议时,“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使询问实现常态化。第四,邀请同级人大代表、市民代表和有关专家学者等参加常委会监督审议,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拓宽和加厚常委会监督审议的民意基础。
三、常委会监督审议的成效不明显,刚性力度不够,后续手段缺乏。常委会的监督审议工作,常给人有“虎头蛇尾”感觉。监督调研起步轰轰烈烈;监督审议热热闹闹;最终落实审议结果的就是“半张纸”对“半张纸”:按规定监督审议3个月后,“一府两院”对常委会审议意见研究处理的程式化报告,以及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此的评价报告。“一府两院”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审议,工作有改进或提高;但也有可能敷衍应付甚至扯皮推诿。对于后者,该如何启动后续刚性监督手段呢?
笔者以为,这里有两个层面的工作需要加强。第一,是用足法律已有规定。《监督法》对监督审议意见的办理是有明确规定的,比如:对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除了要求“一府两院”必须向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报告外,还规定: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一府两院”应当在决议规定期限内报告执行情况。对执法检查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一府两院”也应当向常委会提交报告,必要时,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或者由常委会组织(或委托有关专委会、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同时规定,上述过程要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创新监督工作思路,综合运用其他法定监督方式。比如:对监督审议意见落实不力,或广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此反应强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监督法》规定,提出询问和质询,甚至可以要求组织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在当前阶段,也可以探索尝试“满意度”测评机制,即每项监督审议工作完成之后,由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满意度测评,并将结果通告“一府两院”并向社会公开。 (作者系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副主任)
监督调研起步轰轰烈烈;监督审议热热闹闹;最终落实审议结果的就是“半张纸”对“半张纸”:按规定监督审议3个月后,“一府两院”对常委会审议意见研究处理的程式化报告,以及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此的评价报告。“一府两院”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审议,工作有改进或提高;但也有可能敷衍应付甚至扯皮推诿。对于后者,该如何启动后续刚性监督手段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