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对海底电缆管道违法行为处罚对我国的启示——以新西兰和澳大利亚为例

来源 :海洋开发与管理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emma880222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随着海洋油气资源的大规模开发以及跨海电力和通信需求的增加,我国海底电缆管道建设得到迅速发展,近海海底电缆管道分布愈来愈密集,同时与之相关的违法行为也日益增多。目前,我国尚未出台海底电缆管道保护法,现有的处罚规定较为分散、模糊,且处罚力度小,甚至处罚规定之间存在混乱和矛盾的问题,导致难以对海底电缆管道违法行为实施有效打击。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作为海洋管理经验相对成熟的国家,对海底电缆管道的法律保护较为成熟,其中对海底电缆管道违法行为的处罚分类和方式等,有诸多值得我国学习之处。基于此,文章从违法行为处罚角
其他文献
用毛细管电泳紫外检测法同时测定了芦丁、槲皮素和连翘苷,研究了各种条件的影响,得到了优化的实验条件,在20 mmol/L 的Na2B4O7(H3BO3调节至pH 8.40)-30 mmol/L 十二烷基硫酸
曲利本蓝(TB)与硫酸卡那霉素(KANA)和硫酸妥布霉素(TOB)等氨基糖苷类抗生素在pH 2.0~7.0的条件下反应生成蓝色离子缔合物.其最大显色波长位于680 nm(TOB)和686 nm(KANA),线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