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创业教育背景下仲裁法学课程教学改革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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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新创业教育不仅是高等教育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和国家发展战略的需要,也是高等教育自身改革发展的迫切要求。2010年教育部发布了《关于大力推进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创新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有机融合,创新创业实践活动与专业实践教学有效衔接。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该意见进一步强调在传授专业知识过程中加强创新创业教育,同时把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作为评价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標。因此,各高校在进行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时,均高度重视创新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有机融合的问题。
  仲裁法学是本科法学专业课程体系的一门专业基础课,作为民事程序法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和综合性,在培养创新应用型法律人才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随着仲裁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仲裁法学课程传统的教学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需要。如何改革仲裁法学课程的教学,使教学过程与双创教育有机融合,切实提高法律双创人才培养质量,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一、现状与问题
  自2015年开始,创新创业教育受到全国各高校的普遍重视。据统计,已有90%以上的高校已经开展创新创业教育。但教师的创新创业教育理念滞后,与专业教育结合不紧,脱离实践。在仲裁法学的教学中授课教师主要还是沿袭传统的教学模式。其主要特点是以教师为中心,注重知识的传授与学习;教学内容和过程围绕教材开展,针对性实效性不强;教学手段单一,主要依靠讲授法;强调知识的考核,追求标准答案等等。这种教学模式虽然在确保仲裁法知识体系化、提高效率和方便课堂管理等方面有自己的优势,但在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上也存在明显的不足,主要表现为:
  (一)不利于培养学生仲裁技能和综合知识运用能力。在仲裁法学教学过程中,一方面由于实施“教师中心”的主体建构策略,在教学中形成“权威—服从”的对立教与学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灌输与强制俨然成为实施教学的至上准则;另一方面由“教师中心”伴随而来的是“知识中心”,教师注重知识的传授和学习,而不注重学生仲裁知识运用能力和仲裁技能的培养,造成知识与运用的脱节。
  (二)不利于学生掌握仲裁法学前沿知识和仲裁行业最新研究成果。在教材中心主义下,教师的教学活动是以教材为线索而展开的。由于仲裁法学教材按照我国仲裁法的立法体例编写,教材内容不能充分反映仲裁理论最新的研究成果和仲裁实务的发展趋势。如果教师仅仅“照本教学”而不能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随时收集和整理相关资料,及时更新教学内容,则不利于学生掌握仲裁法学的最新前沿知识、仲裁行业研究成果和发展动向。
  (三)不利于培养学生善于思考、敢于创造的创新意识和批判性思维。创新意识就是根据客观需要而产生的强烈的不安于现状,执意于创造的内在驱动力。创新意识是创新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问题意识、发现意识和怀疑意识等。仲裁法课程的传统讲授法虽然授课效率高、内容广泛而灵活,但由于它属于单向性知识传递,学生对知识是被动接受,缺乏思考和质疑。另一方面在传统教学模式下所形成的师生“权威—服从”关系中,学生不会质疑老师的教学活动,不会有问题意识和怀疑意识,这样的教学不利于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批判性思维;而追求标准化答案使得学生对课本知识产生依赖和盲从心理,缺乏独立意识和自主意识,无法形成批判性思维。
  (四)不利于全面和准确评价学生的创新创业综合素质。仲裁法学课程对学生的学习评价多实行单一的结果性考核方式,通常是通过期中和期末考试(主要是笔试)来进行。考核的内容主要是理论知识,缺少学生仲裁法学知识的运用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的考核项目,无法对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业能力作出客观而全面的评价。
  二、创新创业教育背景下仲裁法学课程的教学改革思路
  对于创新创业教育来说,知识是基础,思考是关键,实践是根本。因此在双创教育背景仲裁法学课程的教学改革,要确立以学生为主体,知识为基础,创新意识培养为关键,创新创业能力培养为主线,师资建设为保障的改革思路,激发学生创新意识、提高学生创新创业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具体从下面五个方面着手:
  (一)更新理念,树立创新创业教育新思路
  首先,要深化认识,把创新创业教育作为一种以培养学生创新创业意识、思维精神和能力的新教育理念和模式来理解和认识。创新创业教育的本质是人才培养而不是解决就业问题,其追求的目标是将学生培养成创新型人才,具备较好的创业意识与较强的实践能力。
  其次,要正确把握双创教育与专业教育关系。创新创业教育是专业教育的有机构成,专业教育的基础知识与基本理论是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与创业能力生成的深层根基。因此,创新创业教育要有机融入专业课程教育过程中,在专业教育中要自觉培养学生勇于创新,善于发现创业机会、敢于进行创业实践的能力。
  再次,仲裁法学课程教学实行“一目标,三转变”原则。“一目标”是指把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作为教学目标之一;“三转变”是指从注重知识传授向知识传授与能力和素质培养并重转变;从课程教学与创新创业教育分离向两者有机融合转变;从课程实践与创新创业实践脱节向两者有效衔接转变。
  最后,在仲裁法学的具体教学中要积极探索启发式、讨论式与参与式的教学模式,注重培养学生的批判性和创造性思维,“激发他们创新、改变的潜力,使他们不断质疑,不断创造新的方式解决问题”;育人为本,了解学生的不同需求,有针对性培养学生创新创业的精神、意识或创新创业能力或创新创业实践;改革考试考核内容和方式,转变传统单一的纸质笔试考试,采取过程性阶段考试和总结性期末考试方式,从注重知识性考核转为注重考查学生运用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放弃标准答案考试,尝试非标准答案考试。
  (二)以创新创业意识和能力的培养为导向,充实教学内容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于2012 年印发的 《普通本科学校创业教育教学基本要求( 试行) 》,创新精神是创新创业教育的核心,在仲裁法学教学中,要改革传统教学内容,突出创新精神的培养。具体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一是在讲授仲裁法学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的基础上,授课教师要及时关注理论前沿和仲裁实践,并把国际上仲裁法学的学术前沿发展、最新研究成果和国际仲裁实践经验融入课堂教学中。二是加强课程的实践环节。专业实践教学是学生进行岗位模拟操作的基础, 是学生创新创业的能力保障。仲裁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较强的专业基础课程,在教学中应加强学生仲裁实务技能的训练和培养,通过“做中学”使学生更好地掌握创新创业知识与技能。一方面要增加实践课时,另一方面要丰富实践环节,可以开展“仲裁模拟”、“仲裁文书写作”、“仲裁庭审现场观摩”和“典型仲裁案件研讨”等等。三是结合仲裁法学,设计相关主题,指导学生申报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四是在教学过程中,可以通过撰写读书笔记、文献综述和吸收学生参与授课教师课题等方式,促使学生思考,培养问题意识和批判意识。
  (三)创新教学手段,多措并举,提高双创人才培养质量
  科学合理的教学方式能够激发学生学习积极性,进而提高教学质量。首先,要分析学情,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和当前面临的学习任务,有针对性地确定教学重点。其次,要落实学生主体地位,构建课堂教学的“双向教学”模式。可以采取分组演讲、小组讨论、模拟辩论、仲裁角色扮演、比较分析法等教学方法,重视推广案例教学法(鲜活案例转化为教学素材,融入课堂教学);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推广多样化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营造勤思好学的课堂氛围,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主体能动性。
  (四)优化考核方式和考核内容,采用客观准确评价学生创新创业综合素质
  要优化仲裁法学课程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方式,突出双创能力的考核,采取多元考核方式,综合使用过程阶段性考核和期末总结性考核,并把考核贯穿于整个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创新创业考评标准改革要着眼于科学全面地评价学生的以创新能力为核心的综合素质, 强化实践能力、应用能力和创新能力的考核。
  (五)提高授课教师创新创业教育意识和能力
  在创新创业教育领域,要培养学生双创意识、能力和素养,首先教师要有相应的意识、能力和素养。授课教师可参加创新创业学术交流活动、到仲裁实务部门挂职锻炼,参与仲裁部门疑难案件研討,参加创新创业知识培训等等;或者由实务部门专家担任兼职教师承担仲裁法学课程实践环节的教学工作;或者由兼职教师将实务中的仲裁技能、仲裁培训课程等转化为教学内容,带领学生参与实务课题,提高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对创业机会的捕捉能力。
  创新创业教育是高校教育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培养符合社会需求人才的必然选择,也是高等教育在深化综合改革的过程中形成的教育理念和实践。仲裁法学课程的传统教学模式在双创人才培养中存在明显的短板,不利于学生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培养。通过仲裁法学课程的教学改革,探索法学专业课程教学与双创教育深度融合的有效经验,为其他专业课程的双创教育改革提供有益借鉴。
  (作者为仰恩大学法学院讲师,本文为2016年福建省高校教学改革项目“基于校院所合作模式下的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改革研究”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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