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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乐作品风格的多样性决定了演唱方法和风格的多样性。演唱水平的高低取决于歌手驾驭作品的综合能力。演员在掌握了科学发声方法的基础上,应根据作品的不同风格适当地调整自己的演唱方法,才能尽可能完美地将作品的意境表达出来。确切地说,演唱方法(“唱法”)应该是“发声方法”与“演唱技术”有机结合的产物,它是表现作品的手段。因此,用三种唱法概括声乐艺术表现手段和演唱风格的千姿百态是远远不够的,也是不够科学的。将三种唱法作为某种既定模式去套每个演员的归属(即所谓“唱美声”的、“唱民歌”的和“唱通俗”的)既不利于声乐艺术百花齐放,也束缚了声乐演员的个性发展。声乐艺术实践的客观规律告诉我们,无论是传统歌曲(含民歌)还是当代创作歌曲,都需要演员在歌唱时因曲而异,寻求适合该作品风格的演唱方法,决不能只用一种固定的方法演唱。比如人们所熟悉的歌曲《青藏高原》与《我爱你中国》、陕北民歌《翻身道情》与云南歌曲《小河淌水》,如果用同一种方法演唱而不作调整,能将每首作品的风格和韵味都表现得淋漓尽致吗?
显然不能!这就是人们常把声乐舞台早已存在的某些演唱方法和风格称之为“美通”、“民通”、“美民”,甚至“美民通”的原因了。事实上,一身兼容几种不同唱法的演员大有人在!
要使声乐比赛真正达到推动声乐表演艺术发展的目的,就需要认真考虑使比赛的方法和有关规则更有利于激励参赛者的艺术探索、不断拓展自己的表现手段。以“唱法”分类比赛与不以“唱法”分类比赛,不仅是一个简单的比赛方法问题,而是关系到我国声乐艺术教学与发展理念的大问题。既然实践中已充分证明了当今声乐艺术领域中演唱方法、风格的多样性和多重性,为什么还硬要把演员限定在某一种“唱法”的小圈子中进行比赛呢?我以为,除了必须依赖现代电声手段演唱的流行歌曲专项比赛外,对于常规概念的声乐比赛而言,完全可以不按“唱法”分类(组)比赛。
听说主张分类(组)比赛的主要原因是为了有利于评判。其理由之一是,各种唱法的衡量标准不一,选手混在一起相互很难比较;其二是,美声、民族、通俗的作品不同,评委对有些作品不熟悉(如“民族”和“通俗”评委对“美声”的外国作品不熟悉,“美声”和“民族”的评委对“通俗”的作品不熟悉等),不好判分或判分不易准确。
第一个理由实际上很容易造成以“唱法”的规范性作为比赛的第一要求,从而忽略了比赛对于作品表达的第一性。第二个理由似乎是为弥补评委知识的局限性提出的,其考虑的基点是主观上已将评委按“三种唱法”划分了不同的类别,并根据他(她)们的知识面选择了比赛的方法。也就是说,分“唱法”比赛是为了将就评委的水平!
如果上述两个理由真是决定分唱法比赛的核心因素的话,我认为是不可取的。
一、所谓各种唱法混在一起“不好比”之说,实质是指评委不好评判、难以“打分”,因此只好将选手分类编组。这里有一个评判的观念问题。如果避开歌曲作品的艺术表现,就“唱法”论唱法,或以“唱法”论高低,确实混在一起很难比较。但若比选手运用歌唱艺术的表现手段演绎作品的能力,也就是说,比较每位选手根据作品的内容和风格而运用的演唱方法是否到位、演唱技术是否成熟、对作品的艺术处理是否恰当等,应该是不难评判的。
二、鉴于评委对一些作品(主要指外国作品)不熟悉而采取分组比赛,也欠妥。因为任何一项音乐比赛或评奖(包括国际性的赛事),评委的知识面都有其局限性,每一位评委各有长短,很难做到十全十美。即使是精心挑选了对所有作品都熟悉的评委,他(她)们的艺术观、鉴赏力也可能差异很大。因此,通过选手分组比赛的办法来弥补评委队伍知识面的不足、以求评分的“准确”,实难解决问题。
以上两个理由之所以不可取,是因其考虑比赛方法的基点都是“以评委为中心”的。从而忽略了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即如何让参赛选手最大限度地发挥自身优势和艺术创造力,使其在声乐表演艺术领域和歌曲作品的二度创作方面少一些框框,多一点空间。
至于如何使比赛的评判更加准确、评委的某些“不足”如何弥补等问题要不要考虑?当然需要。根据我国声乐界专家队伍的现状和比赛活动的特殊性,我感到以下几个问题值得考虑:
一、评委队伍的结构问题。声乐比赛不仅是比发声方法和演唱技巧,还要看对作品艺术表现的高低。鉴于此,评委会的专家队伍除声乐专家外,还应适当地掺进一些熟悉声乐艺术特点的作曲家、指挥家或评论家,且人数不应少于评委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由此组成的评委会知识结构较全面,可以形成“优势互补”,有利于评判的客观、准确。这一问题大家比较容易认同,已在很多比赛中得到体现。
二、评委自身的素质问题。这里主要指“艺术”和“道德”两个方面。就“艺术”角度而言,评委应不单是在自身从事的某一专业上有成就者,还应是艺术眼界开阔、知识面较宽、鉴赏能力强的音乐家。就“道德”而言,他(她)们更应具备艺术家或“为人师表者”的基本素质,应是襟怀坦荡、不徇私情、敢于坚持真理、对音乐事业和每位选手都怀有高度责任感的“伯乐”。尤其是在当今赛场风气普遍受到污染的情况下,能否排除干扰、自觉抵制来自各方的不正之风对评委来说至关重要。
三、“打分”的规则问题。这是从组织措施上保证评判结果达到“公平、公正”的重要环节。据了解,各赛事的主办单位都有一套打分办法。通过多年的实践,我认为在比赛的复、决赛阶段,按下述规则评判、“打分”较好:1.根据参赛的实际人数确定上限和下限分数线。人数多,上、下限分数间隔的幅度可大些,人数少则小些。2.根据上、下限分数的空间和各奖励等级的人数(如果是复赛,则按拟进入决赛的人数)确定若干个“打分”的分数段。评委打分时都须严格地按设定的分数段和各等级的设定人数,根据每位选手的临场表现在“打分”时分出高低。每位评委”打”在一、二、三等奖分数段内的选手数可少于、却不得超过该等级预定的获奖人数。3.统计选手的成绩时,在评委总数不超过11人的情况下,可舍去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以有效分总和的平均值依次确定排名。
上述意见仅是个人的一点肤浅看法,本着学习、探讨的愿望,向同行们求教。
顾春雨 作曲家、中国音协原秘书长
(责任编辑张萌)
显然不能!这就是人们常把声乐舞台早已存在的某些演唱方法和风格称之为“美通”、“民通”、“美民”,甚至“美民通”的原因了。事实上,一身兼容几种不同唱法的演员大有人在!
要使声乐比赛真正达到推动声乐表演艺术发展的目的,就需要认真考虑使比赛的方法和有关规则更有利于激励参赛者的艺术探索、不断拓展自己的表现手段。以“唱法”分类比赛与不以“唱法”分类比赛,不仅是一个简单的比赛方法问题,而是关系到我国声乐艺术教学与发展理念的大问题。既然实践中已充分证明了当今声乐艺术领域中演唱方法、风格的多样性和多重性,为什么还硬要把演员限定在某一种“唱法”的小圈子中进行比赛呢?我以为,除了必须依赖现代电声手段演唱的流行歌曲专项比赛外,对于常规概念的声乐比赛而言,完全可以不按“唱法”分类(组)比赛。
听说主张分类(组)比赛的主要原因是为了有利于评判。其理由之一是,各种唱法的衡量标准不一,选手混在一起相互很难比较;其二是,美声、民族、通俗的作品不同,评委对有些作品不熟悉(如“民族”和“通俗”评委对“美声”的外国作品不熟悉,“美声”和“民族”的评委对“通俗”的作品不熟悉等),不好判分或判分不易准确。
第一个理由实际上很容易造成以“唱法”的规范性作为比赛的第一要求,从而忽略了比赛对于作品表达的第一性。第二个理由似乎是为弥补评委知识的局限性提出的,其考虑的基点是主观上已将评委按“三种唱法”划分了不同的类别,并根据他(她)们的知识面选择了比赛的方法。也就是说,分“唱法”比赛是为了将就评委的水平!
如果上述两个理由真是决定分唱法比赛的核心因素的话,我认为是不可取的。
一、所谓各种唱法混在一起“不好比”之说,实质是指评委不好评判、难以“打分”,因此只好将选手分类编组。这里有一个评判的观念问题。如果避开歌曲作品的艺术表现,就“唱法”论唱法,或以“唱法”论高低,确实混在一起很难比较。但若比选手运用歌唱艺术的表现手段演绎作品的能力,也就是说,比较每位选手根据作品的内容和风格而运用的演唱方法是否到位、演唱技术是否成熟、对作品的艺术处理是否恰当等,应该是不难评判的。
二、鉴于评委对一些作品(主要指外国作品)不熟悉而采取分组比赛,也欠妥。因为任何一项音乐比赛或评奖(包括国际性的赛事),评委的知识面都有其局限性,每一位评委各有长短,很难做到十全十美。即使是精心挑选了对所有作品都熟悉的评委,他(她)们的艺术观、鉴赏力也可能差异很大。因此,通过选手分组比赛的办法来弥补评委队伍知识面的不足、以求评分的“准确”,实难解决问题。
以上两个理由之所以不可取,是因其考虑比赛方法的基点都是“以评委为中心”的。从而忽略了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即如何让参赛选手最大限度地发挥自身优势和艺术创造力,使其在声乐表演艺术领域和歌曲作品的二度创作方面少一些框框,多一点空间。
至于如何使比赛的评判更加准确、评委的某些“不足”如何弥补等问题要不要考虑?当然需要。根据我国声乐界专家队伍的现状和比赛活动的特殊性,我感到以下几个问题值得考虑:
一、评委队伍的结构问题。声乐比赛不仅是比发声方法和演唱技巧,还要看对作品艺术表现的高低。鉴于此,评委会的专家队伍除声乐专家外,还应适当地掺进一些熟悉声乐艺术特点的作曲家、指挥家或评论家,且人数不应少于评委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由此组成的评委会知识结构较全面,可以形成“优势互补”,有利于评判的客观、准确。这一问题大家比较容易认同,已在很多比赛中得到体现。
二、评委自身的素质问题。这里主要指“艺术”和“道德”两个方面。就“艺术”角度而言,评委应不单是在自身从事的某一专业上有成就者,还应是艺术眼界开阔、知识面较宽、鉴赏能力强的音乐家。就“道德”而言,他(她)们更应具备艺术家或“为人师表者”的基本素质,应是襟怀坦荡、不徇私情、敢于坚持真理、对音乐事业和每位选手都怀有高度责任感的“伯乐”。尤其是在当今赛场风气普遍受到污染的情况下,能否排除干扰、自觉抵制来自各方的不正之风对评委来说至关重要。
三、“打分”的规则问题。这是从组织措施上保证评判结果达到“公平、公正”的重要环节。据了解,各赛事的主办单位都有一套打分办法。通过多年的实践,我认为在比赛的复、决赛阶段,按下述规则评判、“打分”较好:1.根据参赛的实际人数确定上限和下限分数线。人数多,上、下限分数间隔的幅度可大些,人数少则小些。2.根据上、下限分数的空间和各奖励等级的人数(如果是复赛,则按拟进入决赛的人数)确定若干个“打分”的分数段。评委打分时都须严格地按设定的分数段和各等级的设定人数,根据每位选手的临场表现在“打分”时分出高低。每位评委”打”在一、二、三等奖分数段内的选手数可少于、却不得超过该等级预定的获奖人数。3.统计选手的成绩时,在评委总数不超过11人的情况下,可舍去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以有效分总和的平均值依次确定排名。
上述意见仅是个人的一点肤浅看法,本着学习、探讨的愿望,向同行们求教。
顾春雨 作曲家、中国音协原秘书长
(责任编辑张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