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翁贪恋美色痛失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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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大妈与老李都是早年丧偶的老人。2005年1月,董大妈经女儿撮合,与老李见面后两人一见钟情,并于同年11月结婚。
  两人结婚后,不久就购买了一套120平方米的住房。2006年初,老李在美国留学的女儿出于对父亲的关心,为父亲聘请了一名20多岁的年轻保姆,以照顾老李一家人的生活起居。老李在与保姆的接触中,发现保姆既年轻,又有一定文化,于是对保姆逐渐有了好感。随着时间的推移,2006年3月,老李背着老伴和保姆发生了不正当关系。
  但是不久,老李与保姆的不正当关系就被董大妈发现了。事后,老李后悔不己,表示痛改前非。不仅辞掉了年轻保姆,保证断绝与保姆的联系,并和老伴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夫妻双方要相互忠诚,不得在婚外和异性有不正当关系,如一方违约,则原本夫妻共有的房屋归守约方所有。
  然而,老李没有遵守约定。2006年10月的一天,老李和年轻保姆在出租屋内再次发生了不正当关系,又被董大妈当场发现。董大妈于是将老李起诉到法院,在要求离婚的同时,还要求按照协议约定分割财产。后来经法院审理,判决董大妈与老李离婚,原本夫妻共有的房屋归董大妈所有,其余共同财产夫妻平分。
  
  律师支招:
  新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所有权。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这个案件中,董大妈与老李的协议约定明确,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同时,《婚姻法》第四条还明确规定夫妻双方有互相忠实的义务。案件中,董大妈与老李的协议,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责任的具体化,该协议不仅符合法律的原则和精神,也符合风俗道德习惯,其效力应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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